2.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课件(共36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2.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课件(共36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36张PPT)
20 二月 2024
CHAPTER
02
第2章
增值税
本章主要内容
01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02
税率及征收率
第二节
04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第四节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五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节
本章重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
4.增值税的计算
5.增值税优惠
本章难点
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2.出口货物退免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并用“增值税”代替了
原来对制造商、批发商和劳务提供商征收的“营业税”。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我国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09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12年1月1 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
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
(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同时要求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
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
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
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
国范围内推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
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
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
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
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
全部改征增值税。
01
PART ONE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
纳税人
一、我国的增值税转型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
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
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
税税款,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允
许扣除,政策不一,在处理上也不尽相
同,由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一、我国的增值税转型
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转型历程
收入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二)收入型增值税
所谓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
(三)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
(四)我国增值税转型历程
1994年,我国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一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二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二、征税范围
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其中,应税行为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税范围
提供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税范围
【例2-1】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代理服务
B.饭店提供的餐饮服务
C.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
D.单位聘请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运输服务
【解析】A、B、C项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故选D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一)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二、征税范围
【例2-2】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集体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无偿赠送他人
D.位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解析】上述4个选项中,只有C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故选C项。
二、征税范围
【例2-3】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下列属于视同提供应税行为的有(  )。
A.为本单位员工无偿提供搬家运输服务
B.向客户无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C.销售货物的同时无偿提供运输服务
D.向关联单位无偿赠送厂房
【解析】选项A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B、C、D项属于视同提供应税行为,故选B、C、D项。
1.混合销售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对货物销售全面征收增值税,而对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征收营业税,同时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开展多种经营,因此出现了混合销售、兼营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和混业经营等税收概念。
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我国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业经营已经不复存在。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2.兼营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3.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二者的相同点】
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二者的区别】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销售货款及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例2-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  )。
A.无形资产
B.服务
C.货物
D.不动产
【解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故选B、C项。
1.货物性期货
货物性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按次纳税,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交割时采取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并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3.电力系统的有关收费
①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4.印刷企业的有关业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5.相关政策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例2-5】下列业务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B.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
C.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D.货物性期货
【解析】除了选项C以外,其余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故选A、B、D项。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7)纳税人资产重组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8)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9)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0)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11)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例2-6】下列业务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存款利息
B.贷款利息
C.中央财政补贴
D.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解析】除了B选项以外,其余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故选B项。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三、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从事或兼有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陆路运输服务(含铁路运输) 从事或兼有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邮政服务
备注:红字显示业务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2.个人
一切从事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承租人、承包人、挂靠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
对报关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扣缴义务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三)合并纳税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加强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
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
(四)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规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五)小规模纳税人
2.特殊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些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01
02
03
04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例2-7】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有(  )。
A.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事业单位
D.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且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商业零售企业
【解析】选项A,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选项B,个体工商户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项C,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故选D项。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