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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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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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第二章
增值税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
4.增值税的计算
5.增值税优惠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2.出口货物退免税
VS
第一节
CHAPTER ONE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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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款,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允许扣除,政策不一,在处理上也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

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PART 1
(一)生产型增值税
所谓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
PART 2
(二)收入型增值税
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
PART 3
(三)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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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增值税转型历程
1994年,我国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一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二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2004年7月1日,我国率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5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2008年11月10日,我国对外公布转型方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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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其中,应税行为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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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一)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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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混合销售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对货物销售全面征收增值税,而对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征收营业税,同时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开展多种经营,因此出现了混合销售、兼营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和混业经营等税收概念。
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我国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业经营已经不复存在。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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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2.兼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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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二)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3.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
混合销售与兼营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
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二者的区别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销售货款及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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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1.货物性期货:货物性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电力系统的有关收费
①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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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4.印刷企业的有关业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5.相关政策: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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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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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6)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7)纳税人资产重组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8)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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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9)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0)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11)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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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
1.单位:一切从事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2.个人:一切从事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行为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承租人、承包人、挂靠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报关人、代理人:对报关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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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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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三)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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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四)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加强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
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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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五)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A
1.一般规定
B
2.特殊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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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自2018年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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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下列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①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③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节
CHAPTER TWO
税率及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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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税率均为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除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也为13%。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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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

(一)低税率9%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货物适用税率为9%,这一税率即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农业产品
2.食用植物油
3.自来水
4.暖气、热水
5.冷气
6.煤气
7.石油液化气
8.天然气
9.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11.图书、报纸、杂志
12.饲料
13.化肥
14.农药
15.农膜
16.农机
17.食用盐
18.音像制品
19.电子出版物
20.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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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

(二)低税率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6%。
(三)零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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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

(四)其他规定
01
03
02
其他
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时,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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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因此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简便方式,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不动产的租赁及销售在简易计税方式下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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