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应纳税种类与分类 课件(共29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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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纳税种类与分类 课件(共29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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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9张PPT)
项目一 纳税基础知识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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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法认知
税法构成要素
应纳税种类
纳税基本程序
纳税基础知识
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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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3 应纳税种类与分类
3.1 应纳税种类
3.2 税收分类
现行税制结构,纳税人应纳税种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关税、船舶吨税。
3.1 应纳税种类
3.2.1 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划分
1.从价税
以征税对象的价格和金额为计税依据课征的税。从价税的应纳税额随征税对象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2.从量税
以征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为标准课征的税。自然计量单位可以是征税对象的件数、重量、容积、面积或长度。从量税的应纳税额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
3.2 税收分类
3.3.2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划分
1.价内税
以税金构成价格的内涵作为征税对象价格组成因素的税种,称为价内税。
2.价外税
税金不包括在征税对象价格之中的税种,称为价外税。
3.2.3以征税对象性质为标准划分
1.流转税
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2.所得税
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3.资源税
对开采或占用国有自然资源课征的税种。
4.财产税
以纳税人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5.行为税
以各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6.特定目的税
以特定对象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种。
3.2.4以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划分
1.中央税
由一国的国家政府或中央一级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属于中央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2.地方税
由一国的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共享税收收入的税。
3.2.5以税收的征管权限为标准划分
根据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3.2.6以税收负担是否可以转嫁为标准划分
1.直接税
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2.间接税
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
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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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纳税基本程序
4.1 税务登记
4.2 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
4.3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办、报告备案登记、报验登记、非正常户解除等事项。
4.1 税务登记
4.2.1账簿管理
建账时间及报备;
制度不健全建账要求;
无力建账税控装置要求、粘贴簿、登记簿要求
4.2 账簿、凭证、发票管理
4.2.2凭证管理
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形式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2 账簿、凭证、发票管理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2.3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总称。
4.2 账簿、凭证、发票管理
4.3.1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4.3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1.纳税申报的主体
(1)已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其包括: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者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2)按规定不需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2.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分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巡回征收点申报和到代征点申报三种。
(2)邮寄申报。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要点:填写纳税申报表、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使用专用信封、以交寄时间(寄出的邮戳日期 )为申报时间。
(3)数据电文申报。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申报期限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完成纳税申报的,可以采用顺延与延期的管理办法。
(1)顺延。纳税申报的期限的最后一日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延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3.2 税款缴纳
1.税款缴纳的方式
自核自缴;申报核实缴纳;申报查定缴纳;定额申报缴纳;转账缴纳;银税一体化缴纳;现金缴纳;委托代征缴纳等。
2.延期缴纳
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5)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3.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天数从税款所属期次月申报期次日起计算;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4.退还与追征
(1)多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在办理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一并退还给。
(2)少缴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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