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3张PPT)第一章税法概论1.税法的概念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3.税收实体法要素本章重点本章难点1.税收实体法要素2.我国税收管理体制VS第三节CHAPTER THREE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在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不同的类型:税法的分类一按照税法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按照税法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1234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从法律角度来讲,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为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也就是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简单型税制和复合型税制。简单型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复合型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结构复杂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二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收制度的具体税种在国与国之间差异较大,但一般都包括所得税(直接税)、流转税(间接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种。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五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二1流转税类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2资源税类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3所得税类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4特定目的税类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5财产和行为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环境保护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第四节CHAPTER FOUR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包括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既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则税收管理权限可以简单地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税收立法权二A(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B(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从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权力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防止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1)根据税种的类型划分(2)根据税种的基本要素划分(3)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划分(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的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系统内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其中,税收执法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收执法权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一)税收征收管理权1.我国现行税制下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制下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如下:(1)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2)对于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3)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地区如何划分,应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一)税收征收管理权(4)除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5)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的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管理权等。(6)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7)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8)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9)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保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正常发育,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一)税收征收管理权2.税务机构的设置根据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内部设置一定的职能司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并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一)税收征收管理权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1)在部分地区,地方附加费、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2)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3)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征收管理所辖区域内财政、海关征收外的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一)税收征收管理权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由海关代征的进出口环节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一)税收征收管理权(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①增值税(不含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②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③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④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⑤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⑥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全部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二)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可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有效的税务检查可以抑制不法纳税人的侥幸心理,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减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收入,维护税收公平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税务检查包括两类:为了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而进行的特别调查,它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行政性调查属于税务检查权的范围,从原则上讲,在纳税人有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即调查的刑事性质确定后,案件开始适用刑事调查程序。税务机关为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而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其依据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两类(1)(2)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三)税务稽查权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权是税收执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监督权行使形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的行使是税收执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权力的实现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的行使过程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6)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7)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8)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9)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10)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11)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执法权三(五)其他税收执法权除上述税收执法权之外,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还享有其他相关税收执法权,其中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行政处罚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法但尚未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实施制裁的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利益、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具有重要作用。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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