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9张PPT)项目一税收与纳税筹划基础知识任务三了解企业涉税工作基本流程一、进行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开业、变动、歇业以及注销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定手续。(二)税务登记范围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 未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3.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三)税务登记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四)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停复业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等1.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正式生产、经营之前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自2016年10月起,全国范围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五证合一: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2017年10月底前,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具体哪些证件合并在一起,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 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必须在停业期限结束以前,办理复业登记,也可办理延长停业期限的手续。主要是针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停(复)手续均必须在事先办理,不得事后补办;凡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一律视同正常经营户管理。4.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5.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均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及新开业纳税人,可以选择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在第12个月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新开业纳税人应在取得“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完成信息确认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纳税人,符合条件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随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备案会计制度和银行账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会计制度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 “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三、领购与使用发票(一)了解发票的基本知识1.发票的种类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2. 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名称、发票监制章、字轨号码、发票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此外,增值税发票还应包括购销双方的经营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税率、税额等内容。3.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即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负责制作。(二)领购发票1. 发票领购的对象(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 “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2)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书》,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 领购发票的程序(三)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如遇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其中遗失发票除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外,还须在有刊号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不得跨省(市、自治区)使用,也不得跨省(市、自治区)携带空白发票。(四)开具发票(1)保证开具发票的真实、完整。发票必须如实开具,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2)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3)发票必须独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4)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超限额填开。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得超越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发票只能在票面限额规定的范围内填开,超限额填开一律无效。(5)红字发票的开具。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需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应视双方账务处理情况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五)注(缴)销发票1.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未用完的发票+《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簿》2. 残损、改版发票缴销:残损或改版发票+《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四、进行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的对象1.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 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3. 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内,其次是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1. 申报表2.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三)纳税申报方式1. 直接申报2. 电子申报3. 邮寄申报4. 简易申报(四)了解纳税申报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各税种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五)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推延时间进行纳税申报。主要有两方面特殊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的作用,需要办理延期申报。二是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办理纳税申报而需要延期申报。五、缴纳税款(一)缴纳税款的方法1. 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2. 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3. 申报查定缴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4. 查验缴纳:城乡集贸市场以及在火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交通要道等地经销商品的临时经营者。5. 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账证不全,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利润额,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型个体工商业户。(二)税款缴纳的方式(1)转账缴税(2)支票缴税(3)现金缴税(4)信用卡缴税(5)税银一体化缴税(6)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手段缴税(三)延期纳税1.申请延期缴纳的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国家政策调整)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四)税款的退还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所缴税款超过了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退还的制度。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多缴税款退回的范围A. 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B. 政策性的先征后退C. 税收争议中的退税(五)税款的补缴和追征补缴:税务机关责任造成,可以在3年内应要求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六)滞纳金纳税人因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而占用国家税款所缴纳的补偿金,它不是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的0.5‰。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是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算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滞纳金数额=滞纳税额×滞纳日期×0.5‰(七)税款扣缴义务1. 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2. 未履行义务的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