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税法构成要素 课件(共29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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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法构成要素 课件(共29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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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9张PPT)
项目一 纳税基础知识
内容提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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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法认知
税法构成要素
应纳税种类
纳税基本程序
纳税基础知识
2024/2/20
3
任务2 税法构成要素
2.1 基本要素
2.2 其他要素
如何征税
征多少税
对什么征税
向谁征税
谁征税
税收要素
2.1 税法 基本要素
定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自然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应税财产的个人等。
原则: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
2.1.1 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税负转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定义: 也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亦称课税客体。
意义:反映一个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
2.1.2 征税对象
定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
分类:以征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即按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体积等为计税依据,适合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以价值形态为计税依据,即按征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标准,它适合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计税依据
税目
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映征税的广度。由于同一税目通常适用同一税率,因此税目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
税目并非每一税种都须具备的内容。
税目的制定方法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
定义: 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
意义:直接反映国家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分类:定额说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2.1.3 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和征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优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利于征管
缺点: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分类: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
特点:征税比例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而变化。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征税对象数额越小,适用税率越低。
累进税率的四种形式:
(1)全额累进税率。
(2)全率累进税率。
全额(全率)累进税率特点:第一,在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确定税率后,实际上等于按比例税率计税;第二,累进急剧,即全部征税对象都适用相应的最高税率;第三,累进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第四,在征税对象级距的分界点附近会出现税收增加额超过征税对象增加额的不合理现象。
(3)超额累进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特点:第一,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越大,包括的等级越多,计算就越复杂;第二,累进幅度比较缓和,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部分的应纳税额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是在级距和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比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多出的一个常数。
计算公式为: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或  本级速算扣除额=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速算扣除数”,
3.定额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特点:第一,计算简单,征收方便。第二,基本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是,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单位税额依然保持不变,增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2.2 其他要素
2.2.1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一次课征制
两次课征制
多次课征制
2.2.2纳税期限
定义: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时间限度。
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以及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确定。
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1.纳税计算期
三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1)按期纳税。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如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
(2)按次纳税。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征税或者对临时经营者的征税。如现行印花税、契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税款缴库期
纳税计算期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如现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2.3税收优惠

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给予减除或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其实质内容是免除纳税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中的一部分。
通常可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
税收优惠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
(1)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达到起征点,就要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
(2)免征额,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设置免征额后,只对征税对象中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3)项目扣除,在征税对象中扣除某些项目的一定数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4)跨期结转,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2.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税收加成: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
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
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
一般来说,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在某些情况下,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所得在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2.2.4纳税地点
2.2.5 违章处理
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
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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