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了解现行税收体系与税务机构设置 课件(共40张PPT)-《税费计算申报与筹划》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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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了解现行税收体系与税务机构设置 课件(共40张PPT)-《税费计算申报与筹划》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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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0张PPT)
项目一 税收与纳税筹划基础知识
目录
任务一 学习税收基础知识
任务二 了解现行税收体系与税务机构设置
任务三 了解企业涉税工作基本流程
任务四 学习纳税筹划基础知识
任务二
了解现行税收体系
与税务机构设置
目录
一、我国现行税收体系
税类 税种(27)(目前开征的18种)
流转税类(3)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类(3)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1.1起与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和行为税类(15)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2009.1.1起废止)、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2007.1.1起改征车船税)、契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废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筵席税(停征)、遗产和赠与税(未开征)、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环保税
资源税类(3)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农业税类(3) 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废止)、烟叶税
目录
一、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
(一)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我国行政机构设置,一级政府设置一级税务机构。地方税务系统设置为四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税务局;县、县级市、旗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此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各级地方税务系统
任务三
了解企业涉税工作
基本流程
纳税人
税务登记
领购发票
设置账簿
税款计算与核算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
税务检查
违章处理
目录
一、进行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开业、变动、歇业以及注销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定手续。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 未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个人
(二)税务登记范围
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登记地点
开业(设立)登记
停复业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01
02
03
04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05
(四)税务登记种类
1.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正式生产、经营之前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
自2016年10月起,全国范围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
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
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保部门)
统计登记证(统计部门)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2017年10月底前,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具体哪些证件合并在一起,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必须在停业期限结束以前,办理复业登记,也可办理延长停业期限的手续。
纳税人的停(复)手续均必须在事先办理,不得事后补办;凡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一律视同正常经营户管理。
主要是针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及新开业纳税人,可以选择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均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在第12个月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新开业纳税人应在取得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完成信息确认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纳税人,符合条件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随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5.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备案会计制度和银行账号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会计制度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 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门票 客运发票
过路(过桥)费发票
定额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卷式普通发票
三、领购与使用发票
(一)了解发票的基本知识
1.发票的种类
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名称
发票监制章
字轨号码
发票联次及用途
客户名称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开票单位名称
开票单位章
开票日期
开票人
增值税发票还应包括购销双方的经营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税率、税额等内容。
3.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即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负责制作。
(二)领购发票
0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 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02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03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书》,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发票领购的对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
如遇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其中遗失发票除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外,还须在有刊号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三)保管发票
发票不得跨省(市、自治区)使用,也不得跨省(市、自治区)携带空白发票。
(四)开具发票
01
保证开具发票
的真实、完整
发票必须如实开具,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02
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
和个人在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03
发票必须独立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四)开具发票
04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和超限额填开
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得超越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发票只能在票面限额规定的范围内填开,超限额填开一律无效。
05
红字发票的开具
发生需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应视双方账务处理情况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五)注(缴)销发票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未用完的发票
《发票缴销登记表》
《发票领购簿》
2.残损、改版发票缴销:
残损或改版发票
《发票缴销登记表》
《发票领购簿》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
四、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对象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其次是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1. 申报表
2.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
简易申报
电子申报
邮寄申报
01
02
04
03
(四)纳税申报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各税种的有关规定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推延时间进行纳税申报。
主要有两方面特殊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的作用,需要办理延期申报。二是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办理纳税申报而需要延期申报。
转账缴纳
税银一体化
移动支付
支票缴纳
现金缴纳
(一)
税款
缴纳方式
信用卡缴纳
五、缴纳税款
(三)延期纳税
1.申请延期缴纳的条件
0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国家政策调整)
0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税款的退还
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所缴税款超过了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退还的制度。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多缴税款退回的范围
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
01
政策性的先征后退
02
税收争议中的退税
03
(五)税款的补缴和追征
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补缴:税务机关责任造成,可以在3年内应要求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六)滞纳金
纳税人因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而占用国家税款所缴纳的补偿金,它不是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滞纳金数额=滞纳税额×滞纳日期×0.5‰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的0.5‰。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是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算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
(七)税款扣缴义务
1.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2.未履行义务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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