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计算消费税 课件(共42张PPT)-《税费计算申报与筹划》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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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计算消费税 课件(共42张PPT)-《税费计算申报与筹划》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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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2张PPT)
项目三
消费税计算申报与筹划
任务一 学习消费税基本知识
任务四 筹划消费税


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
任务三 申报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及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是两种方法的结合: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一、计算自产应税消费品外销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征
1.确定计税销售额
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作为计税基数,因此有关增值税确认销售额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消费税。
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具体情况 相关规定
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非酒类)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到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啤酒、黄酒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
(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1.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实际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防止税款流失)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葡萄酒生产企业本月销售葡萄酒100万元,另拿200吨葡萄酒换生产资料。该葡萄酒最高售价为每吨200元,最低售价每吨为180元,平均售价为每吨190元。(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为10%)
消费税:100×10%+200×200÷10000×10%=10.40(万元)
增值税:100×13%+200×190÷10000×13%=13.494(万元)
(二)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自2015年5月10日起,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就其批发销售的卷烟,按11%税率计征从价税,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四)计算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确定准予扣除的范围(8种情况)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
【注意1】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不包括酒类(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摩托车。(记忆口诀:表舅笑有点土么?)
从允许抵扣项目的子目上看不包括雪茄烟、溶剂油、航空煤油。
【注意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注意3】要求所购入消费品与连续生产消费品的纳税环节相同,如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和电子烟也不得抵扣外购卷烟和电子烟的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
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抵扣额的计算
【注意】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已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增值税也不可以抵扣)。
例: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万元 , 本月生产领用80%, 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 , 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 , 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
计算: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8÷16%=50(万元)
生产领用部分的买价=50×80%=40(万元) 
或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 
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二、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征收
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一)自产自用的概念和应税规定
生产
应税消费品
销售
其他方面
自用
继续生产
非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

×



×
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日化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案】D
①按纳税人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平均(最高)售价计算
②按纳税人最近月份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平均(最高)售价计算
③无同类销售价格或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二)自产自用用于其它方面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1.从价定率计征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纳税额=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1-消费税税率
例:某化工厂特制一批高档化妆品分发给本厂职工,其生产成本7000元,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 5%,该批产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该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组成计税价格=7000 ×(1+5%)/(1-15%)
=8647.06(元)
应纳税额= 8647.06 ×15%=1297.06(元)
3.复合计征
2.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总结: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消费税组价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同消费税组价 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计税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10%
复合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同消费税组价 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不缴消费税货物 不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10%
3.复合计征
例:某酒厂某年2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计算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1)组成计税价格=[0.2×35000×(1+10%)+0.2×2000×0.5]
÷(1-20%)=9875(元)
应纳消费税=9875×20%+0.2×2000×0.5=2175(元)
(2)应纳增值税=9875×13%=1283.75(元)
3.复合计征
三、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提示】区分委托加工与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3.复合计征
材料实际成本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
①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
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一)从价定率计征
3.复合计征
例:某贸易公司委托化妆品厂加工高档化妆品一批,发出原材料成本52000元,化妆品厂代垫辅助材料1500元,收取加工费5000元。化妆品加工完毕后,由贸易公司收回入库。这批化妆品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组成计税价格=(52000+5000+1500)/(1-15%)
=68823.53(元)
应纳税额= 68823.53 ×15%=10323.53(元)
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
(三)复合计征
3.复合计征
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符合规定的允许扣除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处理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
委托方收回已税消费品
直接销售
不再交纳消费税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可以抵扣
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
不再交纳消费税
3.复合计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纳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9种情况(与外购相比多一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3.复合计征
五、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征
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复合计征
例: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摩托车,经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80000元,应纳关税216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税率10%)
解:组成计税价格=(180000+216000)/(1-10%)
=440000(元)
应纳税额=440000 ×10%=44000(元)
3.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征
3.复合计征
总结:
从价计征 消费税组价公式 增值税组价公式
自产自用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同消费税
委托加工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不需组价
计税依据为加工费
进口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同消费税
3.复合计征
方式 目标 产品性质 移送环节 销售环节
加工生产 直接销售 应税消费品 纳税
自用 其他方面 应税消费品 纳税
连续 生产 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 纳税
非应税消费品 纳税 不纳税
委托加工 收回已税 消费品 直接销售 不纳税
连续生产 非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 不纳税
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 纳税,可抵扣已纳税额
外购已税 消费品 直接销售 不纳税
连续生产 非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
应税消费品 纳税,可抵扣已纳税额
3.复合计征
例: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六月份向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粮食160000元,付增值税144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20000元;外购水、电各5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0%用于职工福利,85%用于生产车间,5%用于管理部门;支付运费2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生产销售粮食白酒50吨,单价3200元;黄酒80吨,单价2500元,收取包装物租金11300元(含税),计算该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解:
进项税额=14 400+20 000×9% +(50 000×9%+50 000×13%)
×90%+20 000×9%=27 900
销项税额=[3200×50+80×2500+11300/(1+13%)]×13%=48 100
增值税应纳税额=48 100-27 900=20 200
消费税应纳税额=3200×50×20%+2000×50×0.5+80×240=101200
任务三
申报消费税
3.复合计征
二、确定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一、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三、确定纳税地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应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复合计征
四、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自2021年8月1日起,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附表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附表3《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附表4《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附表5《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四、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任务四
筹划消费税
3.复合计征
一、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一)合并消费税纳税人
(二)分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或销售公司
二、兼营行为中的消费税纳税筹划
3.复合计征
例:某小汽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小汽车共有三种价格,以20万元的单价销售150辆,以22万元的单价销售200辆,以24万元的单价销售50辆。汽车厂当月以5辆同型号的小汽车与一汽车配件企业换取其生产的汽车玻璃,双方约定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小汽车的价格。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8%。汽车厂的这一业务应纳消费税多少?你有何纳税筹划的建议?
用于换取汽车玻璃的5辆小汽车筹划前应交消费税:
24×5×8%=9.6万
纳税筹划方案:先卖后买,即先把汽车以每辆20万元的卖给汽车配件企业,然后再向汽车配件企业购买汽车玻璃100万元。
筹划后可降低税负(24-20)×5×8%=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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