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 课件(共18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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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 课件(共18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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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
国际货物交易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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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
4.2 货物的数量条件
4.3 货物的包装条件
4.4 货物的价格条件
4.5 贸易术语的使用
4.6 佣金和折扣的应用
4.7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4.8 常用价格的构成与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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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知识】
学习和把握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价格等知识要点;国际商会六个重要的贸易术语等理论与实务知识;能用其指导本章“基本训练”中“知识训练”各题型的认知活动,正确解答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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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
运用本章知识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在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决策设计的能力;通过“拟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及价格核算”实训操练,训练学生的专业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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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
结合本章教学内容,根据案例分析凝结在中国制造中的工匠精神,培养学生爱国、敬业、奉献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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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合同品质条款表示方法不当引起的纠纷案
背景与情境: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MT,单价为CIF Hamburg USD300 PER MT,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德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MT减价21美元。
……
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
4.1.1 货物的名称条件
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
4.1.2 货物的品质条件
1)品质的表示方法
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
4.1.2 货物的品质条件
2)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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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思考4-1】
凭买方样品成交时,为了争取主动,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卖方可把“回样”寄交给买方,这样就等于把来样成交转变为凭卖方样品销售了,你认为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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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4-1】
以诚信擦亮中国外贸“金字招牌”
背景与情境: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早在2016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牵头,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商务部等40个中央部门联手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其核心意义就在于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以差别化监管降低高信用企业贸易成本,为诚信企业提供更多制度便利,形成越诚信、越便利的良性循环,激励更多市场主体加入高信用企业群体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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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4-1】
以诚信擦亮中国外贸“金字招牌”
海关对不同信用的企业实施不同的通关措施。以货物查验为例,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口货物查验率约为0.8%,比一般信用企业低90%,这可以大幅减少企业的物流和通关成本,而对失信企业则实施高比例查验。再比如,海关对高级认证加工贸易企业实行信用担保,免设保证金台账,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而失信加工贸易企业则必须缴纳100%的税款保证金。
可以想见,一个守信企业“关通天下”、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进出口管理格局,必将为我国外贸回稳向好提供强大动能,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作出更大贡献。
问题:谈谈对外贸易中诚信的重要性。
4.2 货物的数量条件
4.2.1 货物的计量单位
1)常用的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有以下六种:
4.2 货物的数量条件
4.2.1 货物的计量单位
2)常见的度量衡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目前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
4.2 货物的数量条件
4.2.2 货物计量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计量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4.2 货物的数量条件
4.2.3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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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4-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实施了多年的UCP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因此,国际商会(ICC)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UCP600》)。该惯例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UCP600》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修改,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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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案例4-1】
按允许溢短装5%交货遭拒付
背景与情境:某年6月,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本厂生产的产品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 000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
7月12日,美方按约定开来了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符合合同要求。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份完全按合同开立的信用证。
8月10日,该企业按信用证“数量为600公吨,可溢短装5%”的规定装运了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的单据于8月16日向开证行收款。
8月20日,我出口企业接到由通知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 600美元,大于信用证金额312 000美元。其余30公吨货款进口商拒付。
问题:进口商拒付溢装的30公吨货物的货款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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