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8张PPT)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四章国际货物交易条件(一)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目 录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4.2 货物的数量条件4.3 货物的包装条件4.4 货物的价格条件4.5 贸易术语的使用4.6 佣金和折扣的应用4.7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4.8 常用价格的构成与出口商品成本核算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职业知识】学习和把握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价格等知识要点;国际商会六个重要的贸易术语等理论与实务知识;能用其指导本章“基本训练”中“知识训练”各题型的认知活动,正确解答其相关问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职业能力】运用本章知识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在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决策设计的能力;通过“拟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及价格核算”实训操练,训练学生的专业操作技能。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课程思政】结合本章教学内容,根据案例分析凝结在中国制造中的工匠精神,培养学生爱国、敬业、奉献等理念。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引例】合同品质条款表示方法不当引起的纠纷案背景与情境: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MT,单价为CIF Hamburg USD300 PER MT,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德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MT减价21美元。……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4.1.1 货物的名称条件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4.1.2 货物的品质条件1)品质的表示方法4.1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件4.1.2 货物的品质条件2)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同步思考4-1】凭买方样品成交时,为了争取主动,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卖方可把“回样”寄交给买方,这样就等于把来样成交转变为凭卖方样品销售了,你认为是这样吗?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课程思政4-1】以诚信擦亮中国外贸“金字招牌”背景与情境: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早在2016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牵头,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商务部等40个中央部门联手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其核心意义就在于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以差别化监管降低高信用企业贸易成本,为诚信企业提供更多制度便利,形成越诚信、越便利的良性循环,激励更多市场主体加入高信用企业群体行列。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课程思政4-1】以诚信擦亮中国外贸“金字招牌”海关对不同信用的企业实施不同的通关措施。以货物查验为例,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口货物查验率约为0.8%,比一般信用企业低90%,这可以大幅减少企业的物流和通关成本,而对失信企业则实施高比例查验。再比如,海关对高级认证加工贸易企业实行信用担保,免设保证金台账,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而失信加工贸易企业则必须缴纳100%的税款保证金。可以想见,一个守信企业“关通天下”、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进出口管理格局,必将为我国外贸回稳向好提供强大动能,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作出更大贡献。问题:谈谈对外贸易中诚信的重要性。4.2 货物的数量条件4.2.1 货物的计量单位1)常用的计量单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有以下六种:4.2 货物的数量条件4.2.1 货物的计量单位2)常见的度量衡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目前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4.2 货物的数量条件4.2.2 货物计量重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计量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4.2 货物的数量条件4.2.3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事项有: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小资料4-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实施了多年的UCP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因此,国际商会(ICC)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UCP600》)。该惯例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UCP600》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修改,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同步案例4-1】按允许溢短装5%交货遭拒付背景与情境:某年6月,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本厂生产的产品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 000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7月12日,美方按约定开来了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符合合同要求。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份完全按合同开立的信用证。8月10日,该企业按信用证“数量为600公吨,可溢短装5%”的规定装运了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的单据于8月16日向开证行收款。8月20日,我出口企业接到由通知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 600美元,大于信用证金额312 000美元。其余30公吨货款进口商拒付。问题:进口商拒付溢装的30公吨货物的货款是否有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