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3张PPT)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六章国际货物交易条件(三)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目 录6.1 货物的检验6.2 索赔6.3 不可抗力6.4 仲裁6.5 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职业知识】学习和把握货物检验、违约索赔、不可抗力、仲裁、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和原则、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的理论与实务知识;能用其指导本章“基本训练”中“知识训练”各题型的认知活动,正确解答其相关问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职业能力】运用本章知识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在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决策设计的能力;通过“模拟外贸商品质量检验”实训操练,训练学生的专业操作技能。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课程思政】结合本章教学内容,分析“课程思政”案例,引导学生认识维护国家正当贸易利益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观。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引例】严格执行检验条款,防止争议背景与情境: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某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9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6.1 货物的检验6.1.1 货物检验的内容和作用定义: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性商检机构对出口方交付的货物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鉴定。同时,对某些货物,根据国家的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内容: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小资料6-1】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品检验的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9年修订)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小资料6-1】上述各种规定说明,无论是一个国家的法规还是有关国际公约,都承认和规定买方有权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但是,必须指出,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那么也就等于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鉴于货物的检验权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际业务中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做法,为了慎重起见,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买方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同步案例6-1】进口希腊原棉严重霉烂残损案背景与情境:某年,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通过中国香港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从希腊进口原棉3 930.65公吨,计17 869包,货物总价值6 689 152美元,由萨洛尼卡港装“鲁西加”轮于当年7月26日运抵上海。卸货时,进口方发现原棉严重水湿、霉烂、破损、脏污、锈迹、油污,便立即停卸,并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商检事宜。问题:此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6.1 货物的检验6.1.1 货物检验的内容和作用作用:6.1 货物的检验6.1.2 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小资料6-2】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管理,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使用的各种标志。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使用的标志为自愿申请,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使用的标志为强制申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发布标志样式,统一管理标志的印制、颁发、使用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6.1 货物的检验6.1.3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6.1 货物的检验6.1.4 货物检验机构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小资料6-3】国家规定部分产品可免办3C认证2019年3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3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符合3C免办的条件的主要分为六大类,具体为:(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6.1 货物的检验6.1.5 检验证书及其作用1)检验证书6.1 货物的检验6.1.5 检验证书及其作用2)检验证书的作用6.1 货物的检验6.1.6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6.1 货物的检验6.1.7 合同中的商检条款1)出口合同的商检条款2)进口合同的商检条款6.1 货物的检验6.1.7 合同中的商检条款3)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小资料6-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新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为适应入世后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减少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促进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开展,努力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制高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施行了新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替代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照我国标准的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小资料6-4】《管理办法》对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作了如下规定:①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②修订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为基础;③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④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⑤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⑥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⑦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适用,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此外,该《管理办法》对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序和编写方法、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等也作了规定。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