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课件(共38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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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课件(共38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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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十章
国际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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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0.1 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特点及内容
10.2 国际技术许可贸易方式与许可合同
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10.4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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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知识】
学习和把握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特点及内容;掌握国际技术许可贸易方式与许可合同;了解技术咨询和服务与合作生产及其合同;认识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理论与实务知识;能用其指导本章“基本训练”中“知识训练”各题型的认知活动,正确解答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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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
运用本章知识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在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决策设计的能力;通过“拟定国际技术贸易许可合同”实训操练,训练学生的专业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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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
结合本章教学内容,分析“课程思政”案例,引导学生认识我国在技术贸易领域的优劣势和努力方向,相信我国在大国博弈中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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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华为公司宣布开始实施5G专利许可收费
背景与情境:我国的通讯行业起步比较晚,在2G、3G、4G时代都是由高通、诺基亚和爱立信等国际知名企业为主导,而我国根本就没有核心技术和专利,我国每年都要向上述国际知名企业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而在5G专利技术的创新上,我国的企业华为占领了制高点,取得了主导地位,扳回了一局。2021年,华为公司发布了《知识产权白皮书》,宣布对5G专利技术许可使用收费,其收费标准是单台5G手机为2.5美元。然而,华为最强的并不是手机产品,而是通讯业务。即全球顶尖的5G通讯网络技术及其构建,这是世界通讯离不开华为的地方,这些方面的专利许可使用也要收费。华为对5G专利许可收费,像在世界扔下了一颗“重磅炸弹”,这是中国企业开天辟地的一件大事,可喜可贺!
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10.3.1 技术咨询与服务及其合同
1)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形式
2)委托技术咨询与服务的步骤
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10.3.1 技术咨询与服务及其合同
3)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10.3.2 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1)合作生产的基本形式
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10.3.2 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2)合作生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作双方基本合同。
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10.3.2 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2)合作生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2)合作生产的合作范围。
10.3 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10.3.2 合作生产及其合同
2)合作生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3)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计价和支付:包括供方的设备、原材料按一般商品买卖计价支付;技术服务和技术许可按许可和服务贸易方式支付。
(5)销售合作:包括销售的区域、价格和销售服务及商标使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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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10-1】
剑桥与哈佛联合发布《伟大的科技竞争:21世纪中国与美国的较量》报告
背景与情境: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2021年12月20日消息,剑桥大学与哈佛大学联合发布《伟大的科技斗争:21世纪的中国与美国的较量》报告,围绕人工智能、5G、量子计算、半导体、生物技术和绿色技术等领域对中美两国之间的科技竞争进行了分析和预测。报告指出:中国制造业的巨大发展推动了研发的进步;中国在多个尖端技术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已取代美国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高科技制造大国;中国在某些领域已经成为世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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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10-1】
剑桥与哈佛联合发布《伟大的科技竞争:21世纪中国与美国的较量》报告
2020年中国生产了2.5亿台计算机、2500辆汽车和15亿部智能手机。中国的移动支付额是美国的150倍,中国在深度学习领域的专利数量是美国的6倍,中国的5G连接占全球的87%,中国在量子信息科技领域的投入是美国的4倍等。
在人工智能、5G和量子通信领域现已超出美国;在半导体、生物技术和绿色能源等方面,按照目前的轨迹,在未来的十年内超过美国。
问题:如何看待中美的较量?
10.4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支付方式
10.4.1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问题
10.4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支付方式
10.4.2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支付方式问题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通常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下的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担保银行以保证书的形式为支付提供保证。以银行信用方式保证付款双方的商业信用,可减少受方预付定金的风险和约束供方的履约行为。
10.4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支付方式
10.4.2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支付方式问题
图10-1 银行保函保证下的D/P托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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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10-5】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基本条款
1)专利许可条款实例
(1)供方在地域A、B和C拥有VLM技术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以及有关材料的发明专利和专利申请(详见附件1,略)。
(2)VLM技术用于制造    产品。该技术使用    设备,其工艺流程为    (详见附件2,略)。
(3)供方许可受方于合同有效期内在地域A使用VLM技术生产产品,并可在地域A、B和C销售该产品。
(4)供方向受方提供实施VLM技术的设备,其型号为    ,质量规格为    ,生产能力为    ,在试生产期间允许产量有0.5%的浮动。
(5)受方有权将VLM技术分许可地域A中任何第三方使用,并向供方负责。
(6)侵权责任。若受方因使用供方的上述专利,侵犯他人工业产权,供方须对此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受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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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10-5】
2)商标许可条款实例
(1)供方在地域A、B和C获得下列商标的注册权:商标名称为    ,商标协议为        。
(2)供方已在上述地域生产和销售    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3)供方授权受方以非独占许可方式在地域A、B和C生产与销售    产品。受方不享有分许可权,也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为其生产该产品。
(4)商标的使用方式:受方只许按供方商标原样使用,不得改动,但在商品包装上可标明受方生产厂的厂名。
(5)受方须保证该商标附着商品的质量,供方有权对商品质量实行监督。受方在使用该商标过程中,不得损害供方的名誉和利益。
(6)受方若因使用供方商标发生侵权,供方须对此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受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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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10-5】
3)专有技术许可条款实例
(1)经供方同意,受方引进供方S专有技术,生产H产品。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对S专有技术实行保密。受方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技术,受方技术人员或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该技术。供方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开或泄露S专有技术,受方有权不再负有对该技术的保密责任,并有权要求供方赔偿受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合同期满后,受方享有无偿使用S专有技术和生产H产品的权利。
(3)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或受方对S专有技术的改进,均应无偿地及时提供给另一方。若技术改进是一种创新或技术突破,供方和受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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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10-5】
4)技术服务条款实例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2)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供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受方工厂,提供技术指导12人日。
(3)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供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受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18人日。
(4)供方负担派遣技术人员的派遣费,受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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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10-5】
5)技术许可使用费条款实例
(1)供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的许可使用费,采取入门费和提成费的方法计价,受方支付货币为美元。
(2)入门费××美元,为固定价格。
(3)提成计价,提成率为4.5%,提成基价为净销售价,提成期自合同许可技术项目正式投产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若提成费总额达到××美元,超过该金额后的提成率为3.8%。
(4)每年的1月3日为上一年度提成费的结算日,在结算日前×天内,受方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报告上年度的产品销售量、销售价、净销售价和提成费金额。
(5)受方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设账目,产品销售以付款为准。若发生退货或折价,则在下一年度提成计价时扣除。供方有权检查受方账目。
10.4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支付方式
10.4.3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做法
概念: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个人、企业或经济组织,利用其垄断技术和对市场的支配优势,限制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进入市场和自由竞争以及条件不对等的歧视性做法。
10.4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支付方式
10.4.3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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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案例10-4】
中国商业部批美国议员在保护专利上的双重标准
背景与情境:近日有美国参议员提出有关法案,要求不允许保护中国华为公司的专利权。2019年7月25日商务部发言人高峰表示,感到十分遗憾。他说,“如果美国一方面要求中国加大对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又拒绝给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有保护,这将是典型的双重标准,自相矛盾。希望美国不要让这种荒谬的法案,继续推进下去。”
问题:美国为何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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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案例10-5】
凭来样成交引起的专利纠纷
背景与情境:我国福建某公司与西非某客户签订了来样加工印花布的交易,由外商提供花样,我方按其花样生产,双方有意建立长期的贸易关系。11月,福建某公司成功地出口了第一批来样加工印花布。
次年3月,福建某公司突然接到德国某商号的来函,认为我方去年11月出口到西非的印花布的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要求支付侵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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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案例10-5】
凭来样成交引起的专利纠纷
我国派出业务小组与德国商号进行谈判,我方认为我方出口的货物属于来样加工,而且我方事前也不知道买方有侵权行为,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和法规,我方对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并希望德国商号把专利范围内的各种花样告知我方进出口公司,我方不再生产出口专利范围内的商品,德国商号同意撤回对我方的索赔。
问题:从该案例中我们得到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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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10-2】
美国利用霸权企图垄断全球半导体供应链
背景与情境:美国商务部于2021年9月23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球半导体供应链主要企业在45天之内,提供整个半导体供应链,包括半导体设计和制造企业、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中间商和终端用户以及生产能力、交货时间、库存情况、每种产品的主要客户等详细信息。如果企业不作出回应,美国政府可动用《国防生产法》和其他工具迫使企业交出数据信息。
美国政府强势获取信息的行为让企业非常犯难:交出信息,家底亮光、竞争力削弱、违反企业间保密协议;不交出信息,则难免遭到美国“大棒”制裁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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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10-2】
美国利用霸权企图垄断全球半导体供应链
2021年11月8日是美国向全球半导体企业索取数据的最后期限,无奈之下,截止8日,70多家实体企业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半导体供应链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亚马逊、思科、美光科技、台积电、联华电子、韩国SK海力士、日本索尼半导体解决方案等知名企业。
下一步,为了能实控美境外半导体供应链,美国还将进一步迫使日本、韩国、台湾的台积电等知名企业统统迁移到美国去建厂。
另外,美国实行长臂管理,不允许韩国SK海力士在中国无锡的芯片工厂引进荷兰ASML生产芯片的EUV尖端光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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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10-2】
美国利用霸权企图垄断全球半导体供应链
在半导体领域,这并非是美国第一次在半导体行业针对中国。早在2019年,美国就已经开始对中国的半导体行业“下手”。美国商务部对华为极其旗下70家子公司实施技术封锁,禁止华为使用美国生产的芯片,同时,禁止美国芯片代工厂与华为进行芯片技术的相关交易。自从美国向华为推出芯片管制后,多家公司便陆续与中国停止合作,包括高通、台积电、三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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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10-2】
美国利用霸权企图垄断全球半导体供应链
华为作为国产科技界的一颗明星,不但承担了诸如5G、物联网、云计算等尖端技术的研究,也第一次打破了西方对于科技话语权的垄断,因此也成为了部分试图遏制中国崛起的短视者的眼中钉,他们不惜用出各种手段试图打压华为的发展,甚至向华为内部安插了 “间谍”。根据央视网报道,新加坡前外交官马凯硕透露英国曾经向华为派遣情报人员,对华为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检测,试图找到华为安装后门的证据。结果令他们大失所望,华为的设备完全没有任何威胁,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因此最初英国也准备选择华为的设备,但是在美国的干预下最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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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10-2】
美国利用霸权企图垄断全球半导体供应链
2022年1月,英国前商务大臣凯布尔日前公开表示,英国政府禁止使用华为5G设备和服务的决定“与国家安全无关”,而是迫于美国压力;在他担任商务大臣期间,情报和安全部门多次保证使用华为的服务不会带来任何风险。凯布尔此番表态,再次印证了所谓“国家安全”、5G技术风险,不过是美国用来打压围堵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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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10-2】
美国利用霸权企图垄断全球半导体供应链
美国在高科技领域卡中国的脖子,这倒逼中国只有背水一战,创新出可替代的中国自己的国产芯片光刻机来!上海微电子推出了新一代大视场高分辨率先进封装28nm光刻机,具有高分辨率、高套刻精度和超大曝光视场等特点,首台封装光刻机将于年内交付。中科院苏州研究所传来好消息,已研发成功新型5nm高精度的激光光刻技术,并且是独立于ASML公司之外的一种新型技术路线,这意味着我国终于有望在5nm光刻机上打破西方垄断。
问题:如何评价和应对美国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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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10-6】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技术封锁的国际机构和协定
一、《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
《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又称《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巴统”是1949年11月在美国的提议下秘密成立的一个非官方国际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巴统”是冷战的产物,是二战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旨在限制成员国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方面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纠集起来的一个非官方的国际机构。被该机构列入禁运清单的有军事武器装备、尖端技术产品和稀有物资等三大类上万件产品。被“巴统”列为禁运对象的有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民族主义国家,总共约30个。
1983年,日本东芝公司向苏联出口用于大型螺旋桨空间曲面加工的五轴联动铣床,被认定为违反“巴统”禁令而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施压下,日本政府逮捕了东芝公司有关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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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10-6】
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巴统”的禁运措施与世界经济科技领域的激烈竞争形势已不相适应,一些国家将“巴统”禁令作为贸易战的工具。“巴统”的存在已不合时宜。1993年11月,“巴统”会员国的高级官员,在荷兰举行会议,一致认为“巴统”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1994年4月1日,“巴统”正式宣布解散。
二、《瓦森纳协定》
虽然“巴统”在1994年解散了,但是1996年,西方又在荷兰搞出了个《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安排》。又称为《瓦森纳协议》。目前共有包括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40个成员国。该协定规定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发放敏感产品和技术的出口许可证,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协定”的其他成员国通报有关信息。但“协定”实际上完全受美国控制,直至直接出面干涉。如2004年,捷克拟向中国出口“无源雷达设备”时,美便向捷克施加压力,迫使捷克停止了这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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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10-6】
《瓦森纳协定》清单上将“两用物资”分为九个大类:1.特种材料与相关设备;2.材料加工;3.电子设备;4.计算机设备;5.通信与信息安全;6.传感器与激光器;7.导航与航空电子设备;8.船舶类;9.航空航天与推进器。
另外,每个类别下都有明确的具体应用分类。有些分类中,同样的物品会根据技术特性分为普通两用物项、敏感物项和极敏感物项三个等级。如顶级芯片和一些制造集成电路必要的工具光刻机等,都是对中国禁运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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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业务10-1】
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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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互动10-1】
互动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以外商投资为主要渠道。在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技术引进水平已相当高,纷纷在发达国家建立研究开发中心,直接从事技术合作工作,大大降低了成本。跨国公司根据其发展国外业务的需要,也源源不断地向分公司转让技术,投资越大,技术转让越多,水平越先进。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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