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拟定合同条款 课件(共89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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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拟定合同条款 课件(共89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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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9张PPT)
CHAPTER
02
项目二 
合同商定
【项目导入】
建立业务关系的邮件发出不久,康诺公司业务员孙超收到加拿大Brothers 公司回复。Brothers 公司有意购买中国的服装,主要是购买男式衬衫,询问男式衬衫的价格与交易条件。康诺公司根据上述客户询价、商品资料以及报价资料进行出口报价核算,双方就男式衬衫的出口进行交易磋商,并达成交易,拟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
找到潜在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仅仅是外贸业务的第一步,然后就进入艰苦的询盘、发盘和还盘等磋商阶段。发盘、还盘和接受是建立在对产品的成本核算以及对产品市场行情很好把握的基础上的。出口商品对外发盘,需要根据出口成本、国际市场价格和经营意向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经过交易磋商,买卖双方就货物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根据我国贸易实践的习惯,买卖双方通过口头或往来函电磋商达成协议后,还必须签订具有一定格式的正式书面国际贸易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以便于执行。
【项目目标】
了解主要磋商的条件和磋商的形式、程序;掌握常用贸易术语的内涵、出口报价的格式及核算的相关知识;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并能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合同的格式与结构,能够根据要求缮制合同;了解出口交易过程中的英文函电的内容、格式与规范;能够正确进行出口成本核算及还价核算,正确报价与还价。
任务3
CHAPTER THREE
拟定合同条款
【任务解析】
进出口双方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再还盘的讨价还价,直至一方无条件接受另一方所有交易条件而达成一致意见。接受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必须签订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需要根据具体的磋商结果,拟定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检验、异议与索赔,以及贸易纠纷的处理等条款,尤其需要注意具体条款内容及其订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任务准备】
(1)准备要求:①一间多媒体教室,能接入互联网的机房;②合同条款的写作要求。
(2)教师准备:①准备任务所用相关资料;②提前通知学生,把任务指导书发给学生;③提出要求,布置好学生所需预习内容。
(3)学生准备:①分组学习,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任务;②预习交易磋商的相关内容和拟定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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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一)商品品名的含义
商品的品名也称商品名称,简称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一般按自然属性(如动物产品、植物产品、矿产品等)和加工深度(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来命名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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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二)商品的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在合同开头部分,列出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例如:“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买卖双方同意就商品的买卖达成如下条款。)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的情况,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是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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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三)商品的品名条款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明确、具体表达品名条款时,要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2)规定商品的品名应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3)确定品名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恰当地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应尽量采用与H.S.编码制度一致的商品名称。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目前国际上班轮运费是按照商品名称规定来划分计收运费标准的,在实际业务中,常常是同一种商品因名称不同,其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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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四)品名条款示例
Sales Contract for Northeast Soybean(东北大豆的销售合同)
We hereby conclude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he sale of Forever Brand Bicycle.(我们就永久牌自行车的销售达成如下条款。)
Name of Commodity: Sport Shoes.(商品名称:运动鞋)
Chinese Groundnut,F.A.Q.(中国花生,良好平均品质)
Moisture(max 13%)水分(最高13%)
Admixture(max 5%)杂质(最高5%)
Oil Content(min 44%)含油量(最低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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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Commodity)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除非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否则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适合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符合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款,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有权要求卖方减价或作出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规定:一方违约(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失赔偿,这从法律的角度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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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质

(一)凭实物表示
这是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的实际品质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看货买卖又称凭现货买卖,即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买卖。
样品(Sample)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这种样品叫标准样品(Standard Sample)。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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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质

(一)凭实物表示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
01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02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03
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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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质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
凭文字说明表示品质,是指用文字、图表、图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品质的方法。这类表示品质的方法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02
03
04
05
06
01
方法
凭产地名称买卖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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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质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繁有简,通常包括商品品质的表述内容及相应的品质公差与品质机动幅度。
(一)
(二)
(三)
针对不同商品,合理、正确选用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订立要合理,而且要具有灵活性
品质条款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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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及度量衡制度
(1)计量单位。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样的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采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常用计量单位见表2-6。
表2-6 常用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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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及度量衡制度
(2)度量衡制度。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不相同,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公制(Metric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和美制(U.S. System)三种。此外,还有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SI)。不同的度量衡导致统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见表2-7。
表2-7 度量衡制度重量单位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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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商品是按重量进行买卖的。其主要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01
02
03
04
05
按毛重
计算
按净重
计算
按公量
计算
按理论
重量计算
按法定
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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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

(三)数量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买卖数量。但是由于有些商品的数量难以精确计量,比如大宗散货,或受包装条件和运输工具的限制以及自然损耗等,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容易做到绝对准确,为了避免日后争执,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数量的幅度。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
一为“溢短装条款”;
二为规定“大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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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

(三)数量机动幅度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它是指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溢短装条款中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溢短装的伸缩幅度、选择权、溢短装部分计价方式。
(2)“大约”数量。在合同数量前加“大约”(About)字样,也可视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
(3)数量条款示例。第一,Northeast soybeans,gross for net,5% more or less at selle’s option. (东北大豆,以毛作净,5%的溢短装由卖方决定。)第二,Rice,1 000 metric tons,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大米,1 000公吨,5%的溢短装由买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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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

(四)订立合同数量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三)
(二)
(一)
规定合理的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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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包装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用某些容器、材料及辅助材料包裹商品,达到保护商品、方便运输、易于存储、便于销售以及提高销售价格的目的。
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因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包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包装货,不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散装货(如粮食、煤炭、矿石等)或裸装货(如木材、钢铁型材、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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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一)约定商品包装的意义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经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而且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商品对外销售的重要手段之一。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学、文化、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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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二)商品包装的种类
1.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是指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减少费用、方便储运、便于点数等。良好的包装有助于货物运输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1)单件运输包装
(2)集合运输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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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二)商品包装的种类
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的品质外,还能美化商品,便于宣传推广和陈列展销,吸引顾客和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从而能起到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
(1)销售包装的种类。
(2)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3)条形码(Product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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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三)商品包装的标志
为了便于在运输过程中识别商品,通常在商品包装上都印有某种特定的文字或图形,即商品包装标志。它的主要作用是识别商品,便于准确迅速地运输货物,避免差错,加速流转等。按其用途的不同,包装标志可以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重量体积标志和产地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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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三)商品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俗称“唛头”,是为了方便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错提货物,方便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保证及时、准确地将商品运到指定的地点或收货单位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如图2-7所示)。
图2-7 运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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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三)商品包装的标志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如“怕湿”“向上”“小心轻放”“切勿用钩”等,如图2-8所示。
图2-8 常用的运输指示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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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三)商品包装的标志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化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如图2-9所示)。其作用是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资的安全。
图2-9 常见危险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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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三)商品包装的标志
(4)重量体积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和重量体积,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
(5)产地标志。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是产地证说明。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应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例如: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均注明“Mad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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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主要内容
(1)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木箱装、纸箱装、铁桶装、麻袋装等)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尺寸、加固条件等。对一些特殊商品,如精密的设备,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
(2)运输标志或唛头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
(3)包装费用一般有两种规定:①卖方承担、②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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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2.包装条款示例
(1)木箱装,每箱50kg净重。
(2)纸箱或空格木箱装,每箱净重约12kg,每只水果包纸。
(3)布包,每包20匹,每匹42码。
(4)铁桶装,每桶净重185kg。
(5)铁桶或纸板桶装,每桶净重60kg。
(6)单层新麻袋装,每袋约50kg。
(7)布袋装,内衬聚乙烯袋,每袋净重25kg。
(8)每袋装1个出口纸箱,810个纸箱装1个40英尺集装箱运送(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81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40ft cont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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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五)规定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对包装条款只作笼统的规定。
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在合同条款中不必单独列入。
运输标志按国际贸易习惯一般由卖方决定,无须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根据商品特点及进口地消费习惯选择销售包装方式。
1
2
3
4
根据进口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决定包装方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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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ation)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方式。目前,其运量在国际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海洋运输具有运量大、运力强、运费低、不受道路限制的特点。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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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二)铁路、航空、邮政运输
(1)铁路运输。其具有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等优点。在国际贸易中,铁路运输在国际货运中的地位仅次于海洋运输。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铁路运输占有一定比重。
(2)航空运输。国际货物的航空运输具有许多优点: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
(3)邮政运输。它又称邮包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是一种最简便的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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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三)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与大陆桥运输
1.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集装箱又称“货柜”或“货箱”。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单独运输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2.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收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大陆桥运输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连贯运输方式。目前运用较广的是西伯利亚大陆桥及亚欧大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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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四)装运条款
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装上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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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四)装运条款
1.装运时间
(1)装运时间的含义。在FOB合同中,装运时间指卖方在合同中约定装运港,按照港口惯常办法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上的时间。在CFR和CIF合同中,装运时间指卖方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的时间。在FCA合同中,装运时间指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的时间。
(2)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国际上各类买卖合同对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
第一,明确规定具体时间或期限,这种做法最普遍。
第二,装运时间以某种术语说明。
第三,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如最迟于2017年4月30日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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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四)装运条款
2.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1)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含义。装运地是指装运港或发货地,在FOB 、CIF和CFR合同中,即指装运港(起运港),但在FCA、CIP和CPT合同中,装运地即为卖方的发货地,该地点可以是内陆所在地,也可以是起运港。目的地是指目的港或到货地,按照同样原理,目的地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所在地,应视具体的运输方式而定。
(2)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法。
第一,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第二,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第三,规定一个装运港、多个目的港或多个装运港、一个目的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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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四)装运条款
3.分批装运和转船
(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shipment)的含义。其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往往是进出口合同中的重要内容,需要在交易磋商时即给予确定。
(2)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第一,合同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时间、批次和数量不作具体规定。
第二,在规定分批装运的时候,订立每期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第三,对于一些大宗交易,有时也可以只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交货,但具体时间和数量可由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提出交货计划表,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纳入合同,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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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五)合同中装运条款的订立应注意事项
(1)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2)明确装运时间、装运港口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及转船。
(3)明确规定装运港、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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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1.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分为两大类: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它又称为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担的海上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具体见表2-11。
表2-11 海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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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1.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分为两大类: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它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见表2-12)。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表2-12 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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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2.损失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海上风险及外来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会给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各种损失,我们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称为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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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2.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它简称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一,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也称为绝对全损。
第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又称商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到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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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2.损失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包括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具体见表2-13。
表2-13 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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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2.损失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都属于部分损失,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01
损失的构成不同
02
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03
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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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2.损失
(3)费用。保险公司对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也负责赔偿,它分为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第一,施救费用(Sue & Labour Expense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抢救所支出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第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对受损货物采取抢救措施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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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我国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海洋、陆地、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我国现行的货物保险条款是1981年1月1日的修订本,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订有适用不同运输方式的保险条款,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使用最为普遍,其主要内容有: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
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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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1.基本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它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见表2-14。
表2-14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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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1.基本险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ith average,WA)。它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是:平安保险承担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一项责任是指在水渍险项下,保险人承担单纯由于保单上列明的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其承保范围是:水渍险承保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各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由于较多因素而遭受损失的货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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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2.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其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这些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它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债险的基础上加保。但若投保一切险时,因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故无须加保。
(2)特殊附加险。它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除包括下列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以外,还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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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3.责任起讫:保险的责任起讫,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被保险货物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进行索赔,否则就无权进行索赔。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其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它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2)其他险别的责任起讫。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所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不同,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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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现行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是1982年1月1日的修订本,与我国现行保险条款相比,其形式和内容都有所不同。该条款共有六种险别。它们是:
(4)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WCC)
(5)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SCC)
(6)恶意损害险条款
(1)协会货物条款(A)[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CC(C)]
六种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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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四)其他运输方式货物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除了主要采用海洋运输方式之外,还有陆上运输、航空运输、邮政包裹运输以及由海运、陆运、空运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衔接起来所组成的多式联运方式。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陆上运输、航空运输、邮政包裹运输的保险,在整个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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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四)其他运输方式货物保险
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陆运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陆上货物的运输险分为陆运基本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基本险。
(2)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是陆上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险。
(3)陆上运输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特殊附加险,在投保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可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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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四)其他运输方式货物保险
2.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航空运输保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货物基本险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两种基本险别。
(1)航空运输货物基本险
第一,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第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2)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在投保航空运输险时可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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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四)其他运输方式货物保险
3.邮政包裹运输保险条款
邮包保险(Parcel Post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邮包险条款》规定:邮包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基本险。
邮包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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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五)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主要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确定适用的保险条款等。以FOB、CFR或FCA、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一般由买方办理,其保险条款可以简化。比如,保险由买方负责(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以CIF或CIP成交的出口合同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而实际风险的承担者为国外进口方,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适用的保险条款等。比如: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as per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 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dated Jan.1,1981.)
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110%投保海运险,按照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业的协会货物(A)险条款负责(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Marine 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dated 1/1/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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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一)结算工具
1.汇票
(1)汇票的含义、基本内容和主要当事人。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并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汇票样例如图2-10所示(图示略)。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①必须写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命令;③一定金额;④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⑤出票人签名;⑥付款时间和地点;⑦付款人姓名;⑧受款人。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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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一)结算工具
1.汇票
(2)汇票的主要当事人有:①出票人(Drawer),即开汇票人,一般是出口人;②受票人(Drawee),汇票付款人;③受款人(Payee),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另外,关系人中有的还涉及背书人(Endorser)、被背书人(Endorsee)、正当持票人(Bear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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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一)结算工具
1.汇票
(3)汇票的种类
表2-15 汇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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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一)结算工具
1.汇票
(4)汇票的使用。使用汇票支付货款一般需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还要背书,如汇票遭到拒付,还要进行追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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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一)结算工具
2.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如图2-11所示。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也分即期和远期,银行本票均为即期,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在业务中,应将客户寄来的本票送银行核对,看其是否是假票或有透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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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一)结算工具
2.本票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是:
(1)当事人。汇票有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承兑与付款责任。汇票(远期)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则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因此,在远期本票的使用过程中无须承兑。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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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一)结算工具
3.支票
支票(Cheque or Check)是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银行见票时,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命令(如图2-12和图2-12b所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付款银行设有存款的存户,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否则,就是透支(又叫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支票使用较少。
支票的基本内容包括: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与汇票相比,支票有两个不同之处:①必须是即期付款,支票上不需作付款期限说明。②受票人应该是出票人开立支票账户的银行。
由于支票遗失后很容易被冒领,而且难以追回,为了防止冒领,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两条横向条线,这样的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就只能通过银行收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划线支票又称平行线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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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二)结算方式
目前,进出口业务中所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本节主要介绍汇付和托收,它们都是商业信用,汇付为顺汇方式(结算工具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托收为逆汇方式(结算工具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
图2-12a 支票式样1
图2-12b 支票式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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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三)支付方式的综合使用
01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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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6
07
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来确定支付方式。
不同支付方式与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相结合。
特殊情况下的结算方式的选用。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跟单托收与提交预付金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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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一)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又称货物检验,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指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性能等进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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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一)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商检工作是使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商品检验是进出口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商品检验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我国颁布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该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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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二)商品的检验权与复验权
在商品交易中,谁有权对商品实施检验呢?一是看有关法律或惯例的规定,二是看买卖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1)买方拥有检验权。
(2)买方检验权的丧失。
(3)买方的复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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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时间与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就是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前(C组、F组、D组贸易术语)或风险转移之时(EXW术语),在卖方的工厂、仓库或装运港(地)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后买方在目的地没有复验权。
(1)工厂(仓库)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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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时间与地点
2.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就是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C 组、F组术语)或风险转移之时(D组术语),在目的港(地)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对货物进行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2)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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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时间与地点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卖方在办理交货时,以装运港(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或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但不作为最后依据;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后,允许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经过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时,买方可凭目的港(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由于这种做法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在检验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因而对交易双方都有利。同时这种做法与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比,与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比较符合,故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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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时间与地点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和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了调和交易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办法,即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出具重量证明作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这一规定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重量和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ing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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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四)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1.检验条款的内容
买卖双方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检验条款一般包括的内容为: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等。以下是三个关于检验条款的示例。
(1)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示例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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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四)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2.签订检验条款要注意的问题
(1)品质条款应订得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切忌用笼统、模棱两可的语言,检验项目与标准要切合实际,并且能够检验。
(2)凡凭样品成交的出口商品,交货品质应与样品一致,还应将样品送交一份给商检机构,以便凭以验货出证。
(3)订立数(重)量条款时,应规定具体明确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不要用不规范、不准确的计量标准;散装货要规定溢短装比例。
(4)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应与商品的性质、运输方式的要求相适应,并应在合同中订明包装容器所使用的材料、结构及包装方法等,应避免采用术语或笼统的不明确订法。
(5)出口商品的抽样、检验方法,一般均按中国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方法办理。
(6)对于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械设备等的进口合同,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在合同条款中加列一些特殊性规定,如详细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检测方法、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书等,以便检验时对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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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交易条款

(一)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所谓理赔,是一方提出索赔后,违约方受理对方的赔偿要求。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受害方是索赔,对违约方就是理赔。在实际业务中,索赔与理赔主要依据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另一种是罚金条款。商品买卖合同大多数只规定异议与索赔条款,而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订有异议与索赔条款外,还要另订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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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交易条款

(一)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主要是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卖方装运不当而订立的,其主要内容除明确规定一方如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及赔偿损失的办法等。
2.罚金条款: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亦称违约金条款,是在合同中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以补偿对方损失的条款。其数额依违约时间长短或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一般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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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交易条款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有时会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此时再一味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显然是对当事人过于苛刻。按照国际惯例和许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当事人因此而获得免责。对于一个具体交易,如何处理不可抗拒事件,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能否都构成不可抗力,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因此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防止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或缩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或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作出尽可能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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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交易条款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2.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
3.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4.证明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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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交易条款

(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依照法律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端,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仲裁条款的内容有简有繁,不完全统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任务4
CHAPTER FOUR
签订合同
【任务解析】
康诺公司与Brothers公司经过了多次的磋商和谈判,最终双方就商品的各项条款达成了一致,并由康诺公司的孙超起草一份合同,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传真给对方,由Brothers公司会签后回传。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反复的磋商,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了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成立,买卖合同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合同关系到整个贸易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进出口业务得以履行的依据和基础,所以在订立合同条款时要严密、明确、具体,避免在履行合同时产生纠纷。前面双方已经就具体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现在只需要把它们落实在一个书面合同中,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就可以了。
【任务准备】
(1)准备要求:①一间多媒体教室,能接入互联网的机房;②合同缮制要求。
(2)教师准备:①准备任务所用相关资料;②提前通知学生,把任务指导书发给学生;③提出要求,布置好学生所需预习内容。
(3)学生准备:①分组学习,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任务;②预习合同订立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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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01
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02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03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0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05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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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书(Agreement)、备忘录(Memorandum)等。其中以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的居多。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没有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和内容的繁简有所差异,合同又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前者是指卖方草拟提出的合同;后者是指买方草拟提出的合同。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它又分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和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通常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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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不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约首部分
其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项内容。
1
基本条款
这是合同的主体,其中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项内容。商定合同,主要是就这些基本条款如何规定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约尾部分
其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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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制作。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一方即要根据磋商情况填写制作货物买卖合同或确认书。填写制作货物买卖合同或确认书,当事人必须注意以下问题:①合同的内容必须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②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和磋商达成的协议内容相一致;③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完善,各条款之间应协调一致,防止互相矛盾;④文字要简练、严密,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句。
(2)签约函。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合同一般由我方制作。合同制作好后,我方应及时将其寄给对方让其签署。寄合同时,我方一般要在合同外附上一封简短的书信——签约函。签约函的内容一般包括:①对成交表示高兴,希望合同顺利进行。例如:We are pleased to have concluded business with you in the captioned goods.②告知对方合同已寄出,希望其予以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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