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货款的支付 课件(共24张PPT)- 《进出口贸易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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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货款的支付 课件(共24张PPT)- 《进出口贸易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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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CHAPTER
07
第7章
货款的
支付
[学习目标]
了解
明确
熟知
掌握
国际支付工具的基本知识;
进出口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业务的程序和特点;
不同支付方式的利弊,学会灵活选用恰当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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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收付中的各种票据
7.1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中所使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是货币和票据。货币既是计价工具,又是实际支付工具。由于现金结算风险大、周转慢,货款收付通常使用信用工具或支付凭证,作为支付工具之一的票据是现代国际货款收付的主要工具。
在国际货款的收付中,主要使用汇票,有时也使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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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收付中的各种票据
7.1
1)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要项齐全,否则法律上不予承认,受票人有权拒付。
7.1.1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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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收付中的各种票据
7.1
1)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格式不完全相同,但项目和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商业汇票格式如图7-1所示。
7.1.1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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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收付中的各种票据
7.1
2)汇票的种类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
(2)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3)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和银行汇票(Banker s Bill)。
(4)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 s Acceptance Bill)。
7.1.1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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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收付中的各种票据
7.1
3)汇票的使用程序
即期汇票属于见票即付,一般只需经过出票、提示、付款三个过程。远期汇票还要经过背书、承兑等其他程序。
7.1.1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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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收付中的各种票据
7.1
1)本票的含义: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简单地说,本票是出票人对持票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本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但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票据法规定,除银行签发即期本票外,也允许工商企业签发本票,这种由工商企业签发的本票称为一般本票或商业本票。一般本票既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7.1.2 本票(Promissory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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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收付中的各种票据
7.1
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本票的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因为本票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2)本票签发的份数只能是一式一份;而汇票可以签发一套,即一式两份或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
(3)远期本票不需要承兑,因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出票人签发的远期本票,自己承诺到期付款,所以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则需由付款人承兑。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即出票人要对汇票负责;承兑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承兑人要对汇票负有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7.1.2 本票(Promissory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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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收付中的各种票据
7.1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它是银行存款人(出票人)对银行(付款人)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按使用目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类型。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
支票是一种即期付款的票据,不得进行承兑。有承兑记载的,视为无记载。支票必须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除另有约定外,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数额不得超出其实有的存款数额,且必须对银行的存款有任意处置的权利。
7.1.3 支票(Cheque,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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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
7.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三种基本的支付方式。从资金流动方向和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来看,支付方式又可分为顺汇和逆汇。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如汇付方式属于顺汇;逆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如托收和信用证方式属于逆汇。
本节重点介绍汇付和托收两种方式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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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随着商业信任危机的不断加深,进出口商担心对方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采用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安全收汇更有保障,因此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交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目前,我国在从事国际货物买卖中,也是以信用证作为主要的支付方式。
当然,信用证支付方式对于进出口双方的安全保障也是相对而言的。在对外交易中,不仅应注意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还要注意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确保安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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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凭证。
信用证采用的是逆汇法,属于银行信用,它是由进口地银行应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正确单据,就有权凭此证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取得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共49条,包括: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七个部分。各条款规定了各当事方的责任范畴。
7.3.1 信用证的概念及其所遵循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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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1)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受益人(Beneficiary)
(3)开证行(Issuing Bank)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7)付款行(Paying/Drawee Bank)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7.3.2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基本运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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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2)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
由于信用证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各异,其业务环节和手续也不尽相同,但是从信用证方式支付的一般运作程序来看,主要经过以下基本环节。具体程序如图7-5所示。
7.3.2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基本运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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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因此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托收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7.3.3 信用证的特点
02
01
特点
03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主的文件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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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2)保证出口商按时收汇。
(3)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1)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提供的每一项服务都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
7.3.4 信用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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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各国银行所使用的信用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基本相似,主要包括:
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2)关于装运货物的说明
3)关于装运的说明
4)关于单据条款
5)特殊(别)条款
7.3.5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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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种类繁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划分,其中比较常见的有: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7)对开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1)备用信用证
7.3.6 信用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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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
7.3
(1)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例如,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天内或签约后××天内),通过卖方可以接受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由××银行保兑)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全部发票金额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限延至装运日期后××天在中国到期。
(2)远期信用证。例如,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天内或签约后××天内)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见票后××天(或装船后××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限延至装运期后××天在中国到期。
7.3.7 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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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7.4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款用汇付方式支付。这种结合通常有两种情况:
1)先汇付后信用证:先汇付后信用证,即先由进口商以汇付的方式向出口商支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定金或部分预付款,其余货款在货物装运后,由出口商凭信用证和规定的单据收取。
2)先信用证后汇付:先信用证后汇付,即大部分货款在货物装运后,由出口商凭信用证及规定的单据收取,余款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通过检验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或重量后再行汇付。
7.4.1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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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7.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又称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即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用托收方式结算。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信用证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货运单据则附在托收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托收。
为了防止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收取后,进口商拒付托收款项而单据已被取走的风险,在出口合同中支付条款应做如下规定:买方须在装运月份前××天送达卖方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的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的发票金额用跟单托收方式(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附于托收项下,在买方付清发票的全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能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
7.4.2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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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7.4
托收与汇付相结合一般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付方式支付一定的押金或预付款。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款项,余款通过银行托收。如果托收金额被拒付,则出口商可以押金或预付款来抵偿自己的损失。
7.4.3 托收与汇付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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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7.4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周期长,通常采用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者相结合的方式。
7.4.4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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