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66张PPT)第9章 世界贸易组织运行规则教学内容:第1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与退出机制第2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第3节 争端解决机制第4节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学习目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所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争端解决和贸易政策审议等规则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组织保障。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与退出机制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了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特点和管辖范围及基本程序;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返回本章第1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与退出机制一、加入机制(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由原始成员(Original Members)和加入成员(Acceding Member)组成。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最不发达国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也必须具备相同的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缔约方,都在1996年底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唯一的例外是刚果(布)到1997年3月才成为创始成员。中国香港和澳门因都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按世界贸易组织上述规定,1995年1月1日,他们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原始成员。返回本章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条件加入本协定。”返回本章(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 场准入谈判。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返回本章二、世界贸易组织的退出机制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返回本章三、互不适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任何成员,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不适用”。 GATT第35条被称为互不适用条款。它规定,在任何成员与任何其他一个成员之间不适用协定或不适用本协定第2条MFN原则,只要:(a)两个成员之间没有进行过关税谈判;(b)该两个成员的任何成员在其他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对它实施GATT规则。英法等多国对日本采用“互不适用条款”是否违背了非歧视原则 1955年日本加入GATT时,有15个国家由于担心日本物美价廉的纺织品会对国内的纺织品行业造成损害,于是对日本援引互不适用条款,这些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及它们的附属国,部分国家在后来加入GATT时也对日本援引了第35条互不适用条款。尔后,日本在加入GATT后,经过努力,使这些国家中的大部分都撤销了对日本行使这一条款的法律权力,与它们建立了GATT关系。英法等多国对日本采用“互不适用条款”问题,属于非歧视原则问题。在GATT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但也有例外,即互不适用条款。第2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一、协商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应当继续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奉行的以协商一致进行决策的惯例”。返回本章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列事项除非另有规定,都要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1)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的修改;(2)豁免义务;(3)对争端谅解协议的修改;(4)争端解决机构依照争端谅解协议作出的决定;(5)对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4的增加;(6)《国际奶产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理事会的决定等。二、投票表决在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表决时,每一成员拥有一票。总的原则是,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依据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除非《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一)条款解释的投票表决(二)义务豁免的投票表决(三)修正案的投票表决返回本章返回本章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 DSU),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第3节 争端解决机制返回本章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与特点(一)管辖范围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2.特别规则优先 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 返回本章(二)特点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6、允许交叉报复思政案例:交叉报复 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按照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交叉报复本质上源于报复,两者有许多共性,如必须获得多边授权、报复水平需与损害水平相当等。交叉报复除了在引用条件上严于正常报复外,所涉内容和范围亦有许多不同。在内容上,交叉报复超越了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交叉报复的始作俑者:美国原先在GATT时代,交叉报复并不存在。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美国一直利用其国内法(《超级301条款》),对其认为未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在货物贸易领域予以报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方面大力推动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引入“交叉报复”。在谈判初期,美国曾建议创设“没有限制的”交叉报复。但美国银行业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货物贸易领域是否执行义务,不能影响金融领域的义务平衡。后来,美国改变了立场,严格限定交叉报复的条件,提出只有在同一协定下实施报复无效或不现实的情况下,方可跨协定实施报复。对于交叉报复,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一直强烈反对,认为将交叉报复纳入WTO不啻于将美国《超级301条款》多边化,通过在货物贸易领域进行报复,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到了谈判后期,作为一揽子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最终纳入WTO,交叉报复也引入了争端解决机制。有关交叉报复的争论交叉报复无效论这一观点从根本上否认报复和交叉报复,认为报复违反自由贸易原则,打击更多无辜的行业,对受损行业于事无补,导致两败俱伤。报复属“自助式救济”,缺乏经济实力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实施报复,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倒退到弱肉强食的单边主义。这些问题在交叉报复中更加突出。交叉报复有效论。有学者认为,发展中成员出口产品的种类比发达成员要少得多,选择报复产品的范围小得多。因此,终止TRIPS协定项下的减让和义务将成为发展中成员促使发达成员执行裁决的有力武器。另有学者指出,在TRIPS协定项下的报复能够成为比一般贸易报复更“可行”和更“有效的”报复形式。思政讨论:1.交叉报复对发展中国家有何不利?2.举出中国遭到的交叉报复的案例。WTO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案例一:厄瓜多尔报复欧共体香蕉案(EC-Bananas Ⅲ)1996年,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联合起诉欧共体,指责其进口香蕉体制与WTO不符。1997年5月,专家组裁定欧共体违法。欧共体在合理期限到期后仍未执行裁决。1999年11月8日,厄瓜多尔申请DSB授权其对欧共体终止在TRIPS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项下的义务,金额为4.5亿美元。2000年3月24日,仲裁人裁定,厄瓜多尔每年遭受的损失为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对欧共体进行报复。1 在货物贸易领域,仅可在消费品领域实施报复,不得涉及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的投资品或大宗产品。2 在服务贸易领域,仅可在批发服务领域实施交叉报复;如果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报复的水平达不到仲裁人裁定的报复水平,则可以在TRIPS领域进行报复。3 在TRIPS领域仅可涉及以下部门:版权;对表演者、唱片和广播机构的保护;地理标识;工业设计 仲裁人强调,厄瓜多尔应首先寻求在货物和服务领域进行报复,最后才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按报复金额划分,厄瓜多尔交叉报复的范围分布如下:20%在货物领域,10%在服务领域,70%在知识产权领域。 2000年5月18日,DSB授权厄瓜多尔对欧共体进行价值2016亿美元的报复。这是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多年历史上,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获得授权对发达国家进行交叉报复。然而,厄瓜多尔迄今未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案例二:安提瓜交叉报复美国网上赌博案(US-Gambling) 2003年3月13日,安提瓜及巴布达向WTO起诉美国,指责美国联邦法律禁止跨国网上赌博违反了WTO规则。2004年11月10日,专家组发布报告,裁定美国败诉。2005年4月7日,上诉机构做出裁决,认为美国《州际赛马法》对国内与国外业者采取双重标准,违反了WTO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美未能执行裁决。2007年6月21日,安提瓜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进行价值34.43亿美元的交叉报复。7月23日,美国对安提瓜提出的报复水平提出异议,认为最多只能报复50万美元,要求仲裁予以裁定。同年12月21日,WTO仲裁员裁定安提瓜可对美国采取每年2100万美元的贸易报复,同意安提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方面进行交叉报复。截至目前,安提瓜并未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案例三:巴西起诉美国棉花补贴案(US-UplandCotton) 2002年9月,巴西向WTO起诉美国棉花补贴计划违反WTO规定。2004年6月和2005年3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裁定美国棉花补贴违反了WTO规则。2005年10月6日,巴西要求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对美国知识产权和服务业进行报复)。2007年12月,复审专家组裁定美国没有执行DSB裁决。 2008年6月,上诉机构维持了复审专家组的裁决。2008年10月,巴西与美国共同要求仲裁员对巴西拟对美实施报复的水平进行仲裁(迄今未发布仲裁报告)。2009年3月3日,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价值25亿美元的报复,分三个部分实施:一是对美国“棉花支持计划Ⅱ”一次性实施3亿美元的报复;二是对可诉补贴部分每年实施价值10亿美元的报复;三是针对美国的禁止性补贴每年实施价值12亿美元的交叉报复,总体而言涉及美国版权、商标、工业设计、专利等领域。 巴西指出,之所以要求交叉报复,是因为对美国进口提高关税会影响这些产品作为资本或生产资料的成本,进而影响巴西工业的竞争力,对巴西的打击会大于对美国的打击。美国对巴西申请报复的水平、特别是交叉报复表示极为不满。目前,双方仍在磋商解决办法,DSB尚未授权巴西实施报复。返回本章三、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一)磋商(二)专家组审理争端(三)上诉机构审理(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返回本章返回本章四、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一)仲裁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5条规定,仲裁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另一种方式。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则可在共同指定仲裁员并议定相应的程序后,由仲裁员审理当事方提出的争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可用于不同的目的和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如审理争端、裁定执行的合理期限、评估报复水平是否适当等。返回本章(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判。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谈判的基础方案,调和、折衷争端当事方的分歧,促使争端当事方达成协议。返回本章 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斡旋、调解或调停是争端当事方经协商自愿采用的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可以以他所任职务身份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成员方解决争端。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优势和不足DSB至今已经受理了400多起案件,这本身应当是对该机制非常有力的肯定。从总体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较之GATT机制有大幅度的改进,争端解决效率也有大幅度的提升,其在解决贸易争端过程中日益表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了WTO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核心地位。DSU确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不仅体现于该机制所适用的协定范围,而且还体现在由专门的DSB来统一管理争端的解决、新设立的上诉机构有权复审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等方面。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偏重于外交方式不同,改进后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倾向于用严格的法律手段和程序来解决成员之间的争议,因而机制的权威性得到了加强。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对该机制的利用率都比较高,这说明各成员对通过该机制解决贸易争议还是很有信心的。虽然美国、加拿大、欧共体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成员频频涉足争端解决,但发展中国家成员,如印度等,近年来也越来越重视利用这一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一)与GATT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1.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2.确立了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3.增加了上诉程序4.规定了争端解决各个阶段的时限5.加强了对裁决的执行力度(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期限仍然过长2.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损失问题3.虽然DSU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些优惠待遇,但这些条款多数是出于道义性的规定,类似宣言式的承诺4.WTO争端解决机制还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由新增加的程序或制度所引起,例如专家组程序中的中期评审程序并未能够起到减少上诉的作用,上诉机构成员工作负担很重甚至疲于应付等。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案例一:日美关于汽车贸易的纠纷1995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将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收100%关税。日本汽车在美国市场占有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1.5%的市场份额,在汽车部件贸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51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只有128亿美元的逆差。美国主要根据《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01条款,作出征收关税的决定。目标:并不谋求固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行。日本政府于1995年5月22日向WTO提出要求磋商。认为美国政府的决定已经给日本不良影响:1.08亿美元的货物停止装运或改运其他国家,减少了9300万美元的生产计划.日本认为美国违反了GATT第1条、第2条和第23条,美国宣布的税率减让表承诺的汽车2.5%的约束关税率。日本政府于1995年5月22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磋商。日本指出:日美双方谈判之所以没有取得成果,是由于美国坚持要求固定的市场份额;日本的汽车市场是开放的。双方经过两轮谈判,于1995年6月28日达成谅解。双方协议的基本内容如下:美国取消对日本汽车征税的决定,日本政府采取措施保证日本商人能自由销售外国汽车,鼓励外国汽车制造商在日本谋求市场份额;采取措施扩大日本汽车制造商购买外国产的汽车部件的机会;在维持机动车辆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同时,放松管制以改善外国汽车部件在日本汽车售后市场的准入;对上述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价应根据客观的标准,该标准不是给未来的交易规定具体的数字,而是衡量过去进展的标准。两国将每年就此举行磋商。返回本章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形成背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1988年“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临时批准建立的,最终达成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理事会负责实施,1989年开始运行。第4节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20世纪60年代,随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数目剧增;7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困境之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此时,由于经过关贸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关税已大幅削减,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已失去了昔日的意义。美、欧、日等发达缔约方纷纷转向那些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措施。此外,一些处于关贸总协定边缘的“灰色区措施”,如“自动数量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也大量滋生,关贸总协定的通知和公布义务往往被漠视。上述情况的存在,使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监督变得异常困难,多边贸易体制遭到了严重侵蚀,国际贸易环境日益恶化,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骤然增加,国际社会因此对关贸总协定体制的有效性产生了一种普遍怀疑。1983年11月,前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邀请七位著名的经济和金融界权威人士组成“七贤小组”对国际贸易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经过长达两年的考察,1985年七贤小组发表了题为《争取更好未来的贸易政策》一书,即著名的“七贤报告”。报告在分析了当时危及国际贸易的主要问题之后,提出了解决危机的15条建议。在第8条建议中,专家们倡议加强贸易政策措施的国际透明度,具体做法就是“要求各国政府定期说明其宏观贸易政策,并进行答辩。为此,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定期审议,……”这样,“七贤报告”就正式提出了对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的建议,勾画了未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轮廓。返回本章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内容(一)目标与原则基本目标为:(1)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行; (2)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3)促进各方对多边贸易协定规范、原则及承诺之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原则是透明度。返回本章(二)范围与周期贸易政策审议的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审议的周期取决于各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这种影响按其在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确定。按此确认的前4个贸易实体每2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贸易实体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则可以确定更长的期限。 返回本章三、贸易政策审议程序(一)秘书处报告(二)成员报告(三)其他成员提交书面问题单(四)正式审议(五)审议报告返回本章三、贸易政策审议程序(一)秘书处报告(二)成员报告(三)其他成员提交书面问题单(四)正式审议(五)审议报告返回本章【思考题】1.以中国入世为例,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机制。2.什么是“互不适用”原则?3.什么是“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它与“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有什么区别?确立“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有何意义?4.论述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和时间规定。5.贸易争端解决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各自的职责是什么?6.什么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斡旋、调解和调停?它们适用什么情况?7.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如何执行的?什么是交叉报复?8.简述WTO贸易政策审议的意义、范围和周期。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