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课件(共114张PPT)-《税务会计与筹划》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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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课件(共114张PPT)-《税务会计与筹划》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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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居民个人从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一)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范围
居民纳税人亦称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纳税年度自公历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亦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负有限纳税义务。
(三)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项)课征与综合课征相结合的征收制度。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3)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5)经营所得。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9)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第(1)项至第(4)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第(5)项至第(9)项所得,应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1.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 表8-1)。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表8-1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0
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4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25 31 920
5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30 52 920
6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35 85 920
7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45 181 920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2)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8-2)。
(3)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其中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表8-2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 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30 2 000
3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40 7 000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2.居民个人非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
居民个人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以及综合所得的年终汇算清缴,即非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8-3)。
表8-3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0
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4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25 31 920
5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30 52 920
6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35 85 920
7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45 181 920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度税率表见表8-4。
表8-4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度税率表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 000元的 3 0
2 超过3 000元至12 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 000元至25 000元的部分 20 1 410
4 超过25 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25 2 660
5 超过35 000元至55 000元的部分 30 4 410
6 超过55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35 71 60
7 超过80 000元的部分 45 15 160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税率表见表8-5。
表8-4 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 000元的 5 0
2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10 1 500
3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0 500
4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30 40 500
5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35 65 500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和预扣/代扣税率
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和预扣/代扣税率见表8-6。
表8-6 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及税率表
所得项目 扣缴方法 预扣/代扣税率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3%~45%
劳务报酬所得 按月/按次预扣预缴 20%~4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 按次扣缴 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 自行预缴(3%~35%)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
(9)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情形。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按规定项目、标准扣除费用之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按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去费用60 000元(免征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2)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以下六项。
① 婴幼儿照护与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各层次的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②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 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③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④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⑤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500元;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⑥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 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 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 000元。可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3)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本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居民企业经营所得。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成本、费用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经营所得。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若没有综合所得,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免征额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3.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去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4. 财产转让所得。
按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财产原值按下列方法确定。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实际支付或取得)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若已将纳税人应得收入通过“利润分配”账户明确到个人名下,即属于挂账未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应认定为所得的支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6.公益捐赠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
①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即“分类所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6.公益捐赠
②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③纳税人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6.公益捐赠
(2)公益捐赠在经营所得中的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按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为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6.公益捐赠
(2)公益捐赠在经营所得中的扣除。
③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④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3)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发生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下同)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某国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来源于该国所得抵免限额的,应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所得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所得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应税收入额-专项扣除额-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是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去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免征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工薪所得预扣率表(见表8-2)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去已预扣预缴税额,以确定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的一种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免征额=5 000元/月×当期月份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例8-1】(1)A公司职工张强1月份工资收入额18 000元,当月专项扣除额(“三险一金”)相当于职工工薪收入的22%,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额共计4 400元,无其他扣除额。计算应预扣预缴张强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18 000-5 000-18 000×22%-4 400=4 640(元)
当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 640×3%-0=139.2(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例8-1】
(2)2月份工资收入额17 500元,专项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额和免征额与1月份相同。当月应预扣预缴张强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8 000+17 500)-5 000×2
-(18 000+17 500)×22%-4 400×2=8 890(元)
当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 890×3%-139.2=127.5(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工资薪金所得的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次年3~6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例8-2】仍以【例8-1】为例,假设张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220 000元,全年专项附加扣除额共计52 800元,无其他扣除额;当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 680元。下年年初,张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应退(补)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0 000-220 000×22%-52 800-60 000=58 800(元)
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58 800×10%-2 520=3 360(元)
应补交个人所得税=3 360-1 680=1 680(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供选择。
一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再以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是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一次性补贴收入的计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办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相当于一次取得多年的工资),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表 8-3)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减除费用] ×适用税率}×办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含)元的,扣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扣除费用按20%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表8-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3】某演员8月份在A地演出2天,共获演出收入60 000元。计算其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 000×(1-20%)=48 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48 000×30%-2 000=12 400(元)
如果该演员通过民政部门将这笔收入税后全部捐赠给贫困地区,应交 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可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48 000×30%=14 4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48 000-14 400=33 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6 600×30%-2 000=8 980(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4】某作家取得一笔稿酬收入20 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20%)×70%=11 2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11 200×20%=2 240(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每次租赁收入的多少,区别情况计算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费用800元)×20%
2.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1-20%)×20%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二、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20%
(六)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20%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即月度税率表(表8-3)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 5 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即月度税率表(见表 8-4)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表 8-4 计算应纳税额。
3.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8-5】以【例8-3】资料为例,假如该演员系非居民个人,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 000×(1-20%)=48 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48 000×30%-4 410=9 990(元)
以【例8-4】资料为例,假如该作家系非居民个人,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11 200×10%-210=910(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纳税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企业满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免予纳税调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的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的,纳税人应当补缴税款和利息。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被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1)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2)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4)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8%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五、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独资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法。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60 000 元/年(5 000 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且难以划分,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独资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查账征收方法
(1)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14%、8%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5‰。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独资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查账征收方法
(5)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6)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7)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 30 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
六、独资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方法
实行核定征收方法的,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支付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所得税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等账户。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支付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所得税
【例8-6】A公司工程师彭诚1月份工资收入额25 000元,当月专项扣除额(“三险一金”)5 500元,专项附加扣除额4 000元,无其他扣除额。公司预扣预缴彭诚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和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5 000-5 500-4 000-5 000=10 500(元)
当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 500×3%=315(元)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支付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所得税
【例8-6】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5 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9 185
其他应付款 5 500
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315
财务会计反映当月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等 2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5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同工薪所得扣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第二种情况,应由承包、承租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包、出租方不做扣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7】4月1日,李某与原所在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一年,李某全年上交费用100 000元,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400 000元。李某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承包费-费用扣减额
=400 000-100 000-5 000×12=240 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40 000×20%-10 500=37 500(元)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7】
发包、出租方在收到李某缴来承包(租)费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核算企业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如果收入大于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总额,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在不存在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应由“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如果计算出的结果为经营亏损,则应将本年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可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发生亏损时,亏损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本明细账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税前弥补,但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超过弥补期的亏损,不能再以生产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从“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减少企业的留存利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本年应税所得的会计处理
年末,企业计算本年经营所得,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贷方;将“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借方。“营业外收支”账户余额如在借方,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借方;如在贷方,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贷方。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亏损,应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亏损被弥补时,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超过弥补期的亏损,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例8-8】某个人独资企业某年营业收入518 000元,营业成本380 000元,销售费用70 000元,税金及附加30 000元,没有其他项目。
结转本年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518 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518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例8-8】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48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80 000
销售费用 70 000
税金及附加 30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例8-8】
该企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
=518 000-380 000-70 000-30 000-5 000×12
=-22 000(元)
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 22 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22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四)留存利润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留存利润”账户核算非法人企业的留存利润。年度终了,计算有本年经营所得,应将本年经营所得扣除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转入该账户的贷方;同时计算确定本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入该账户的借方,然后将税后列支费用及超过弥补期的经营亏损转入该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金额减去借方金额后的余额,为留存利润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四)留存利润的会计处理
【例8-9】某合伙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为550 000元,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为345 000元,税后列支费用为30 000元,超过弥补期而转入本账户的以前年度亏损为20 000元。以前年度留存利润为零。
转入经营所得: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205 000
贷:留存利润(550 000-345 000) 205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四)留存利润的会计处理
【例8-9】
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205 000×20%-10 500=30 500(元)
借:留存利润 30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0 5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四)留存利润的会计处理
【例8-9】
转入税后列支费用:
借:留存利润 30 000
贷:税后列支费用 30 000
转入超过弥补期的亏损:
借:留存利润 20 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亏损 20 000
留存利润=205 000-30 500-30 000-20 000=124 500(元)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核算企业预交和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记录年终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补交和退回情况,企业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库存现金”等账户;年度终了,计算出全年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留存利润”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贷方金额大于借方金额的差额,为预交数小于应交数的差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补交的个人所得税,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收到的退回的多交的个人所得税,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贷方,如果多交的所得税不是被退回,而是用来抵顶以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多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就作为下一年度的预交个人所得税金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0】某个体企业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上年度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确定本年各月应预交税额。假设上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为60 000元。
本年各月应预交个人所得税=60 000÷12=5 000(元)
(1)每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
贷:库存现金 5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0】
(2)年终,汇算清缴全年个人所得税,确定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应交个人所得税为80 000元。
借:留存利润 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0 000
全年1月~12月已经预交个人所得税60 000元(5 000×12),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贷方与借方差额20 000元(80 000-60 000)为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0】
(3)补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000
贷:库存现金 20 000
(4)如果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0 0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0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0】
(5)已预交个人所得税60 000元,应交数为50 000元,应交数比已预交数少10 000元,该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回。企业收到退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库存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 000
如果将企业多交的10 000元抵顶下年的个人所得税,只需将该余额转入下一年度即可。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预扣预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单独设置的“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中进行核算。应代扣的金额,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实际上交时,将上交金额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1】自然人王某和A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50%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酒楼,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某年度,B酒楼账面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40万元。王某年应交个人所得税179 500元(700 000×35%-65 500),假设该年度王某每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4.2万元,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 500元。年终,B酒楼向王某、A有限责任公司各分配利润40万元。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1】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每季计提应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王某 4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42 000
(2)每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42 000
贷:银行存款 42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1】
(3)年终汇算清缴,补缴个人所得税11 500元时:
借:其他应收款——王某 11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11 500
(4)缴纳应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预扣个人所得税 11 500
贷:银行存款 11 5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1】
A有限责任公司当年从B酒楼取得的应税所得额70万元,应被并入该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年终B酒楼向王某、A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 000
贷:应付利润——王某 400 000
——A有限责任公司 400 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六)合伙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8-11】
(6)向王某、A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润时:
借:应付利润——王某 400 000
——A有限责任公司 4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王某 179 500
银行存款 620 500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分项/综合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缴纳办法,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应税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需要合并计算纳税的,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其中一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应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综合所得的缴纳。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按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专项记载备查。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应按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综合所得的缴纳。
【例8-12】某集团公司营销高管李远兼任集团公司下属A、B两家公司的营销总监。A、B公司每月各向其发放工资1.2万元,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选择在A公司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为每月1 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 500元。纳税人选择从A公司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A公司预扣预缴
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 000×12-5 000×12-1 500×12-3 500×12=24 000(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 000×3%=360(元)
(2)B公司预扣预缴
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 000×12-5 000×12=84 000(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4 000×10%-2 520=5 880(元)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综合所得的缴纳。
(3)年度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 000+12 000)×12-5 000×12-1500×12-3 500×12
=168 000(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60+5 880=6 240(元)
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168 000×20%-16 920=16 680(元)
A、B公司全年预扣预缴李远个人所得税6 240元,低于其应交税款16 680元,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因此,李远应在次年规定期限内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个税10 440元(16 680-6 240)。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经营所得的缴纳。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 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①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综合所得”办理。
②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4)取得境外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下列事项。
① 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
② 注销户籍当年的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
③ 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三、个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表)、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申报
三、个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四)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课外阅读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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