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89张PPT)
第6章
出口结汇单证
第一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根据1882年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汇票是由一人开至另一人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索款要求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定义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第一节 汇票
三、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
光票
跟单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第一节 汇票
课堂讨论
在票据流通市场上,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哪一种容易流通,并享受优惠贴现率?为什么?
第一节 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出票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称为出票。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
承兑
承兑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第一节 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付款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
背书
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
拒付和追索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为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
第一节 汇票
五、汇票的填制
汇票样例
第二节 发票
一、商业发票
(一) 商业发票概述
商业发票,又称为发票,是进出口贸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是出口方对进口方签发的载有货物细节的货款价目总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买卖双方报关、纳税、退税的依据之一,同时又是出口商缮制其他有关出口单据的依据。
发票
第二节 发票
一、商业发票
发票
第二节 发票
(二) 商业发票的填制
第二节 发票
二、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是根据某些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它的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第二节 发票
三、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又叫预示发票,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这种发票叫做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
第二节 发票
形式发票
第二节 发票
(一) 形式发票的作用
作为数量化的报价;
作为销售确认;
让买方凭以申请输入许可、外汇许可,或开立信用证。
第二节 发票
(二) 形式发票中的要素
出口商基本联系方式
发票编号
开具日期
形式发票基本资料
形式发票的基本项目及内容
条款
出口方银行资料
买卖双方
第二节 发票
四、领事发票
领事发票是出口方根据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馆制定的固定格式填写并经领事馆签章的发票。
领事发票
第二节 发票
课堂讨论
商业发票、海关发票和领事发票的特点、用途、缮制有什么区别?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概述
海运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三节 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的功能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有关国际提单的国际公约
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即《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
第三节 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类型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根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或货物外包装的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填写方式的不同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根据提单签发日期可分为预借提单、顺签提单和倒签提单。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二) 海运提单的内容
第三节 运输单据
课堂讨论
1、提单的“Port of discharge”和“Final destination”两栏有什么区别?
2、国际货物标准唛头包括哪几部分?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三) 海运提单的审核
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港至港运输提单
托运人、收货人和通知人符合信用证规定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注明货物已装具名船只,已装船批注正确
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一致,唛头、数量、重量、规格等(如有)与其他单据所显示的一致
有关运费的记载与发票和信用证的相关记载一致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第三节 运输单据
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由承运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最后装运期限并符合UCP600 的规定
符合UCP600关于分批/分期装运和转运的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接受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据托运人报称的提单和发货人为第三方的提单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二、海运单
(一) 海运单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海运单的定义
不可转让海洋运单,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海运单所载明的实际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海上货运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海运单的性质
它不是物权凭证,一般都写明“不可流通/转让”(non-negotiable)字样;
它与装船提单等物权凭证不一样,在卸港交出货物是“认人不认票”,认的人是发货人说明的收货人;
发货人可以随意指令货物交出给谁,航次半途改变也无妨,可由其自由处理。
第三节 运输单据
海运单的特点
海运单的优点:① 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② 海运单适用赊销交易。③ 通常当货物仍在承运人掌管、并在提交全套原始单据情况下,可按需要将提单与海运单相互转换。④ 海运单适用于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的买卖。⑤ 收货人在提货时无需出示海运单EDI。⑥ 可减少利用假单据诈骗的现象。⑦ 海运单更适用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海运单的缺点:不适用于D/P和L/C结算方式下;不可凭以转卖货物;不可抵押贷款。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二)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相同点:
(1) 要式项目相同
(2) 部分功能相同
(3) 适用的规则相同
不同点
(1) 部分功能不同
(2) 用途不同
(3) 使用方式不同
(4) 风险不同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三) 海运单在实际中的应用
海运单常常与各类包含配合使用
(四) 注意事项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海运单的审核依据UCP600第21条
由于海运单的性质,收货人栏不能做成“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而应做成记名抬头。
海运单不需要背书
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审核与海运提单相同
第三节 运输单据
课堂讨论
1、海运单出现的背景是什么?
2、1/3提单和海运单在近洋贸易中应用都比较广泛,试比较1/3提单和海运单的异同,并说明海运单与1/3提单相比有何不同?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三、多式联运单据
(一) 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
在特定情况下,多式联运单据也是货权凭证。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的特点
多式联运单据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如果最后一程运输是海运,则单据可流通转让,且具有货权;如果最后一程运输不是海运,则单据不可流通转让,且无货权;
在多式联运单据可流通转让且是货权单据的情况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二) 多式联运单据与其他单据的区别
直运提单与多式联运单据的不同点:
直运提单属于海运提单范畴, 由船公司签发,而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一定是船公司。
直运提单项下,货物运输的全程须有不同的运输工具联运到目的地。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二) 多式联运单据与其他单据的区别
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单据的不同点:
使用的范围不同
签发人不同
签发人对运输责任的范围不同
运费费率不同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三)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四)多式联运单据的审核
运输单据要表明至少包括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托运人、收货人和到货被通知人符合信用证规定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和最终目的地
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船名、装货港和卸货港前可以有“意向”、“预期”字样
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一致
运费与发票和信用证一致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提交全套正本多式联运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表面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由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最后装运期限并符合UCP600的规定
符合UCP600关于分批/分期装运和转运的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接受简式多式联运单据、表明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多式联运单据、据托运人报称的多式联运单据和发货人为第三方的多式联运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不接受不洁多式运输单据
在其他方面符合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规定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四、租船合同提单
(一) 租船合同提单的定义
租船合同提单是利用租船方式进行海上运输时签发的并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提单。
获得租船合同提单的途径有两种:
出租船舶的船公司即船东与承租人订立租船合约
船方根据货方与之订立的租船合同而出具的提单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二) 租船合同提单的内容
租船合同提单是简式提单,内容基本上与海运提单相同,有时只列有货名、数量、船只、装船港、目的港等项内容,其他一切条件依照租船合约办理。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三) 租船合同提单的性质
当租船人也是货物托运人时,由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所签发的提单仅是物权凭证和货物收据。
当租船人是承运人时,并且所签发的提单未列明“按租船合约办理”或类似文句时,租船合约的权利义务仍只对船东和租船人而不对第三者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四) 租船合同提单的特点
提单的转让受租船合约的约束;
提单是否代表货权取决于租船合同;
货物的交付方式取决于租船合同;
适用于海洋运输、内河运输及多式运输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五) 租船合同提单的审核
托运人、收货人、到货被通知人符合信用证规定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港和卸货港,且不可显示转运
注明货物已装具名船只,已装船批注正确
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一致,唛头、数量、重量、规格等(如有)与其他单据一致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提交全套正本租船合同提单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最后装运期限并符合UCP600的规定
符合UCP600关于分批/分期装运的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接受表明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提单、据托运人报称的提单和发货人为第三方的提单
在其他方面符合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规定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五、空运运单
(一) 空运运单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空运运单的定义
是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管航空运输货物后签发的一种货运单据
空运运单的性质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合同的证明
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空运运单的特点
不是货权单据
不可流通转让
如果持有给Consigner的运单正本联,可以防止托运人改变目的地或收货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货权
货交具名收货人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二) 空运单据的种类
航空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货物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
航空分运单:航空货运代理作为集中托运经营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向托运人签发的航空运单称为航空分运单。
第三节 运输单据
空运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三) 空运运单的内容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四) 空运运单的审核
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将接受所提交的空运运单,不论其名称如何。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和到货被通知人符合信用证规定。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一致,唛头、数量、重量、规格等(如有)与其他单据所显示的同一。
有关运费的记载与发票和信用证的相关记载一致。
第三节 运输单据
提交“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联。
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最后装运期限。
符合UCP600关于分批/分期装运和转运的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接受简式空运单据、据托运人报称的空运单据和发货人为第三方的空运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不接受不洁空运单据和运输行未以承运人或承运人具名代理身份签发的空运单据。
在其他方面满足信用证规定和国际惯例。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六、邮寄收据
对于不必使用海运、空运或内陆运输的小件物品,可选择邮寄方式。
同海运或空运单据一样,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也要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寄发地,以及装运日期或寄发日期,实务中,通常以含有地名、邮局名称和邮寄日期的邮戳表示。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七、特快专递收据
邮寄单据的名称须与信用证相符,而特快专递收据可以不理会如何命名。
与邮寄单据相同,特快专递收据必须注明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机构盖章、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与邮寄单据相同,特快专递收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地或寄发地,以及收件日期,此日期将被当作货物的装运日期。
第三节 运输单据
特快专递收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八、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
(一) 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的定义
公路运单是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
铁路运输单据有国际货协运单和CIM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
内河运输单据是指一种以出具提单、运单或任何其他内河运输贸易中使用的单据形式,证明内河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的运输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公路运单
第三节 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内河运输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的性质
(1) 公路运单的性质:
① 公路运单是运输合同,运单的签发表示运输合同成立;
② 公路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③ 公路运单是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2) 铁路运单的性质:
①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② 对于托运人来说,铁路运单具有一定的物权凭证方面的作用。
③ 是货物收据。
④ 是核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的性质
(3) 内河运输单据的性质:
① 内河运输单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 内河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据;
③ 内河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第三节 运输单据
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的特点
三者分别适用于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单一运输方式。
一般情况下不是货权凭证,不可流通转让,但当内河运输单据是以提单方式出具时,该单据可以是货权凭证。
货交具名收货人。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二) 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的审核
提交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
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符合信用证规定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点及目的地
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地点的发运日期,或者收讫待运或待发送的日期
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一致,唛头、数量、重量、规格等(如有)与其他单据所显示的一致
第三节 运输单据
运费与发票和信用证一致
关于正本的规定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最后装运期限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符合UCP 600 关于分批/分期装运和转运的规定
在其他方面符合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规定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一) 保险单
保险单是国际贸易中的正式保险单据,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正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
(二) 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经纪人代投保人办理保险的约定,并非保险公司已与投保人签订的正规保险合同,不起保险单的作用,不能凭依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保险单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三) 预约保单
进出口商在进行大宗或长期货物运输时,为避免繁杂的投保手续,往往向保险人投保一种预约保险为此而签发的长期性的保险合同为预约保单,又称为统保单或开口保单。
(四) 保险证明
投保预约保险时,投保人并不持统保单随其他单据提交银行凭依付款或议付,而是在每次出运货物后,将运输工具的名称、航程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便在统保单项下据以签发一份保险证明。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保险声明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五) 保险声明
投保声明和保险证明一样,也是预约保单项下的一种保险单据。所不同的是,保险证明是投保人将出运货物的有关细节通知保险人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证明。
(六)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七) 保险批单
保险批单是保险公司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出具给被保险人的补充性的书面证明。保险条款经双方同意后可以更改,批单是保险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批单是专门用于修改保险单的一种修改书。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要式项目
缮制的细节
保险单的抬头
保险责任的生效日与装船、发运或接受监管日
保险单据的货币
保险金额
保险险别
保险单据的份数
保险单据的签署
相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三、保险险别概述
我国现行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该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又分为:
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②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③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④ 邮包保险条款
第四节 保险单据
课堂讨论
第五节 附属单据
一、包装单、重量单、尺码单
二、装运通知
三、船公司证明
四、受益人证明
第五节 附属单据
包装单
第五节 附属单据
重量单
第五节 附属单据
尺码单
第五节 附属单据
装运通知
第六节 出口收汇核销单据
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含义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其核销的对象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节 出口收汇核销单据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
第六节 出口收汇核销单据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缮制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企业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存根部分
正文部分
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节 出口收汇核销单据
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部分)
第六节 出口收汇核销单据
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文部分)
第六节 出口收汇核销单据
四、核销的有关处理
核销差额的处理
逾期的处理
对伪造、虚填核销单行为的处理
第七节 出口退税单据
一、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第七节 出口退税单据
二、出口退税应提供的单证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款)或普通发票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附核销单编号)
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七节 出口退税单据
三、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所有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须在产品出口后六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扣回未核销部分的已退税款,待核销并出具证明后,再办理退税。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出口企业填写,并经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第七节 出口退税单据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问:日商为何要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答案
复习思考
Thank You !
展开更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