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国际贸易术语 课件(共52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同步教学(西安电子科大)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1章国际贸易术语 课件(共52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同步教学(西安电子科大)

资源简介

(共52张PPT)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第三节 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学习目标
   理论目标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要使用贸易术语来确定进出口双方在交接货物中的义务,贸易术语是在订立贸易合同时非常重要的专用语言。通过学习,学生应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有关贸易术语对应的国际贸易惯例,掌握六种主要贸易术语以及它们的异同点。
   案例目标
  熟悉并掌握《INCOTERMS 2010》对六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并能结合知识点对不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实务目标
  掌握并能自由运用各种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什么是贸易术语?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当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思考】 通过本案例,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一)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不同的国家,相距甚远,买卖双方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会涉及很多问题,例如:买卖双方在何地交接货物;由谁承担运输途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由谁承担在办理各种手续中所要支付的费用;由谁办理货物的保险;由谁办理进出口的清关手续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加以明确。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每次交易过程中都对上述问题逐一确定,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影响交易的达成。因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贸易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以及商品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
  (二) 贸易术语的作用
  (1)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在交易磋商时,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可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这样可以简化交易的内容,减少交易磋商的时间,提高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效率。
  (2)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因此,买卖双方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将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种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二、有关贸易术语对应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的19世纪。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由于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远没有今天这样密切,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必然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些分歧的存在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形成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因此,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作出采用何种规则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当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少贸易惯例被广泛采纳、沿用,说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并且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在发生争议时,我们也可以引用某项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一)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 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 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 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 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三)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并进行过多次修订。《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包括:
  (1) 新增两个贸易术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四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两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2) 取消了船舷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至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3) 考虑到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有四种: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二节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OB
  FOB全称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卖方应将货物在船上交付或者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FOB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FCA术语。
  如适用时,FOB要求卖方出口清关。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一) 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2010年通则》规定,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二)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船货衔接问题
  FOB术语条件下,卖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而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从而存在船货衔接问题,要防止“货等船”(买方违约)或“船等货”(卖方违约)的现象。
       FOB条件下谁负责租船订舱?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
  【思考】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1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而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 FOB术语的变形
  以FOB条件买卖时,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由于班轮公司一般负责装卸,一切费用都包括在运费之内,则装卸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但如果是租船运输,则需明确买卖双方有关费用的分担,这时,可通过FOB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常见的FOB变形主要有:
  (1)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买方负担有关装船的费用。
  (2)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
  (5) FOB理舱并平舱(FOB Stowed & Trimmed,FOBST):该条件下,卖方需要负责包括理舱、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应注意的是,FOB术语的变形仅仅是为了明确和改变买卖双方关于装船费用承担的问题,它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二、CFR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一) 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2010年通则》规定,在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及承担费用;
  (2) 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4) 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
  2.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办理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及承担费用;
  (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3) 接受单据,受领货物,支付货款;
  (4) 支付运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舱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其他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卖方不发装船通知的后果如何?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思考】 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CIF
  CIF全称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交到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使用CIF术语,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任务,但卖方必需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还需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转移给买方。
(一) 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2010年通则》规定,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 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二)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租船订舱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有义务租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船(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买方不得指定船舶的国籍、船型和船级等。
  2. 保险险别
  CIF贸易术语中的“I”表示保险。从价格构成来看,这是指保险费,即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可见,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由卖方投保,但需要明确的是卖方投保属于代办性质。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起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造成损失,其索赔及其他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卖方仍可凭合同规定的单据向买方收款。《2010年通则》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伦敦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以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
  3. 象征性交货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任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什么是象征性交货?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思考】 通过本案例,请分析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案例
  4.CIF术语的变形
  按《2010年通则》规定,以CIF术语成交,装货费由卖方负担,卸货费由买方负担。为避免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便产生了CIF术语的变形。
  (1)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运输的做法来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
  (2) CIF Landed(卸至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 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船上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
  (4)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指所有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
CIF的上述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四、FCA
  FCA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如适用时,FCA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以及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五、CPT
  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PT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CPT中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CPT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一) 卖方及时发出交货通知
  《2010年通则》规定,CPT条件下,卖方必须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后,向买方发出交货的详尽通知。在实际业务中,此类通知亦称为“装运通”(Shipping Notice)。如果买方在CPT条件下需要卖方提供特殊信息,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或在信用证中作出规定。若CPT条件下卖方未按惯例规定发出或未及时发出交货通知,使买方投保无依据或造成买方漏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 卖方应买方请求提供投保信息
  CPT术语规定由卖方根据买方的请求,提供投保信息,这是卖方合同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买方在选择保险公司的地点和保险公司时完全是自由的,买方有可能选择在卖方所在国家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所以要求卖方将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等情况提供给买方。按惯例规定,CPT条件下,若买方提出请求卖方提供投保信息,卖方未能提供该信息,致使买方来不及或无法为货物投保,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CPT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六、CIP
  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
  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签订保险合同。买方应注意到,CIP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则需与卖方就此达成明确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该术语有两个关键点。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风险在这里转移至买方),以及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运到该目的地)。如果运输到约定目的地涉及多个承运人,且双方不能就特定的交货地点达成一致,可以推定:当卖方在某个完全由其选择且买方不能控制的地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如双方希望风险晚些转移的话(例如在某海港或机场转移),则需要在其买卖合同中说明。
  由于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具体地点的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地内明确该点。建议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内卸货发生了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如适用时,CIP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进口相关的任何海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第三节 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一、EXW
  EXW,全称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特别建议双方在指定交货地范围内尽可能地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因为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买方则需承担自此指定交货地的约定地点(如有的话)收取货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术语代表卖方最低义务,使用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卖方对买方没有装货的义务,即使实际上卖方也许更方便这样做。如果卖方装货,也是由买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当卖方更方便装货物时,FCA一般更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装货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2) 以EXW为基础购买出口产品的买方需要注意,卖方只有在买方要求时,才有义务协助办理出口,即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建议使用该术语。
  (3) 买方仅有限度地承担向卖方提供货物出口相关信息的责任。但是,卖方则可能出于缴税或申报等目的,需要这方面的信息。
  EXW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它适合国内贸易,而FCA一般则更适合国际贸易。
  二、FAS
  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AS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AS也属于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
  采用FAS术语时,即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时,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销售合同明确由买方办理则除外。
  FAS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船边为界。所谓船边,FAS术语并未加以界定,但在实务中,一般是指船舶吊货机或其他装货索具可触及的范围。如果利用码头上的吊货起重机时,船边实际是指利用该起重机进行装货的地点,即买方指定船边预定停靠码头岸边供装货的地方。
  三、DAT
  DAT,全称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终点站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终点站”包括任何地方,无论约定或者不约定,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建议当事人应尽量明确地指定终点站,如果可能,指定在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终点站内的一个特定地点,因为货物到达这一地点的风险是由卖方承担,建议卖方签订一份与这样一种选择准确契合的运输合同。
  此外,若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从终点站到另一地点的运输及管理货物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那么此时适用DAP(目的地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规则。
  在必要的情况下,DAT规则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以及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四、DAP
  DAP,全称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建议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如适用时,DAP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当使用DDP术语。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五、DDP
  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以及办理所有海关手续。DDP代表卖方的最大责任。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约定在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建议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按照运输合同,卖方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索要。
  如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完成进口清关,则特别建议双方不使用DDP。
  如双方希望买方承担所有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AP术语。
  除非买卖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任何增值税或其他应付的进口税款由卖方承担。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