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课件(共61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同步教学(西安电子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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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课件(共61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同步教学(西安电子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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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和质量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理论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品名及其品质、数量和包装的重要意义,明确交易的标的及其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定办法,并重点掌握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和品质条款、计量方法和数量条款、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标志等知识点。
   案例目标
  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相关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的案例。
   技能目标
  掌握订立、拟定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等技能。  
学习目标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思考】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和质量
  一、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即商品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所以,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商品的品名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
  (2) 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特点,切忌空泛、笼统;
  (3) 商品的品名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
  (4) 确定品名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恰当地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
  (5) 确定品名时必须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
  二、商品的质量
  商品的质量(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物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一) 以实物表示商品的质量
  1. 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先由买方或代理人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相隔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是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交易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 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 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2) 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的样品相符。  
  (3)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称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二) 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所谓凭文字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的方法中,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1.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品质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也会因用途不同而对于规格的要求有所差异,由于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明确具体、简单易行,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
案例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去电告知“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会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说明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思考】 从上述案例中,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2.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上述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3.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有些商品习惯于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国际贸易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在我国实际业务中,用FAQ来说明品质,一般是指大路货,在标明大路货的同时,通常还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依据。
  4.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的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但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同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 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商标(Trade Mard)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当前,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都标有一定的商标或品牌。各种不同商标的商品都具有不同的特色,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名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并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精致市场”(Sophisticated Market)表现得尤其突出,而一些名牌产品的制造者为了维护商标的声誉,对产品都有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品质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商标或品牌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毋需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
  6. 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在品质上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
  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
案例
  “山东大蒜”的案例
  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思考】 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三、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名商品的品名外,还应订明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品牌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出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举例如下:
  (1) 品质与卖方2011年5月13日提供的样品相似(凭样品)。
  Quality is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on 13 May 2011.
  (2) 所交货物须与卖方第EC0488号样品大致相等(凭样品)。
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seller’s sample No.EC0488.  
  (3) 鲜鸡蛋蛋黄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特级:每枚蛋净重60~65克;超级:每枚蛋净重55~60克(凭等级)。
  Fresh hen eggs,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evening size grade AA: 60-65GM PER EGG;grade A: 55-60GM PER EGG
  (4) 母水貂皮大衣,中国标准,胸围身长120厘米 × 115厘米(凭标准)。
  Female mink overcoat Chinese standard body length 120 cm × 115 cm.
  (5) 梅林牌辣酱油(凭商标)。
  Maling Brand Worcestershire Sauce.
  (6) 四川榨菜(凭产地)。
S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
  (7) 1515A型多梭箱织机,详细规格如所附文字说明与图样(凭产品说明书)。
  Multi-shuttle Box Loom Model 1515A. Detail Specifications as per attached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二)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 品名和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字眼。
  (2) 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①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规定范围。例如,番茄酱,28/30浓缩度;
   规定极限。例如,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
   规定上下差异。例如,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
  ②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3) 应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节 商 品 的 数 量
  一、订立数量条款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齐,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
  (二) 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1.重量单位
  按重量计量的单位主要有:千克、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等。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
  2.数量单位
  按数量计量的单位主要有:件、双、套、打、卷、令、罗、个、台、组、张、袋、箱、桶、包等。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
  3.长度单位
  按长度计量的单位主要有:米、英尺、码、厘米等。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长度单位来计量。
  4.面积单位
  按面积计量的单位主要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平方英尺等。在玻璃板、地毯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5.体积单位
  按体积计量的单位主要有: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按体积成交的商品主要有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
  6.容积单位
  按容积计量的单位主要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各类谷物和液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
  (三) 计量方法
  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有很多商品是按重量计量的。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 按实际皮重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 按平均皮重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统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体货物中抽出一定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体货物的皮重。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用料及规格的标准化,用平均皮重计算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有人把它称为标准皮重。
  (3) 按习惯皮重计算。一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无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 按约定皮重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3.公量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办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干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的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计算公式如下:
  4.法定重量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5.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三、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1) 数量:3000箱60000打20打/箱(quantity: 3000cartons 60 000dozens 20doz/ctn)。
  (2) 数量:200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quantity: 20 000metric tons,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二) 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 明确计量单位:一般以净重计算。
  (3)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4)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为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纠纷,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煤炭等,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MOL)。溢短装条款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明确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和作价原则。凡是作出这类条款的合同,卖方的交货数量只要在增减幅度范围之内就是按合同规定交货,不可算作违约。
  在出口业务中,关于交货的机动幅度,大致有如下几种规定方法。
  ① 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如:数量1000吨,2%伸缩。
  ②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约”字。各国对“约”字的理解不同,有的理解为2%,有的理解为5%,甚至10%。根据《UCP 600》的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10%的增减幅度。
  ③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机动幅度。这种规定方法按原则要求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散装货物的买卖,根据《UCP 600》的规定,交货数量可有增减5%的机动幅度。
第三节 商 品 的 包 装
  我乡镇企业与香港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合同,规定数量为40公吨,纸箱包装,每箱装10袋,每袋450克。付款采用信用证方式,签约后15天内将信用证开到中方,交货期4月30日以前。因客户对内包装袋不满意,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于是包装条款中附带一句“内包装由港方提供”。3月20日签约后的14天,港方开来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组织加工,同时催促对方发送包装袋。4月15日加工完毕,包装袋仍未到,在多次催促之后,包装袋于4月24日到货。
  出口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仍未赶上4月28日的船期,而下一班船是5月8日,超过来证的交货期。于是,出口方于4月28日致电港方,由于迟交包装袋,导致未能按时交货,要求改证,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要求将信用证改为托收结汇,出口方表示同意。货到香港后,港方突然来函称市场看跌,要求降价10%,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经交涉减让了8%,才得以办理赎单手续。
  【思考】 从本案例中,你觉得我方应该吸取什么样的经验教训?
  进出口货物,除少数直接装入运输工具的散装货(bulk cargo)和在形态上自成件数、无需包装或略加捆扎即可成件的裸装货(nude cargo)不必包装以外,绝大多数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包装是货物的承载物、保护物,是货物运动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包装的概念、种类及其作用
  (一) 包装的含义
  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依据不同情况而采用的容器、材料、辅助物及所进行的操作的总称。
  (二) 包装的种类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类型。
  1.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为大包装或外包装,它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存储的要求而对货物进行的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1) 运输包装的分类。运输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种多样,用料和质地各不相同,包装程度也有差异,这就导致运输包装具有下列多样性:
  ① 按包装方式,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前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后者是指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利更有效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和节省运输费用。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有集装包和集装袋。
  ② 按包装形状不同,可分为箱、袋、桶和捆不同形状的包装。
  ③ 按包装材料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以及竹、柳、草制品包装和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包装等。
  ④ 按包装质地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⑤ 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运输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2) 运输包装的标志。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在货物运输包装的明显处书写、印刷一定的图形或文字,便于人们识别或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①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是一种识别标志,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通常印刷在外包装明显的部位。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化运输标志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参考号码,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目的地;件数号码。
例如:ABC.Co 收货人名称
94LAO602    参考号码
NEW YORK 目的地
CTN/NOS.1—1500 件数号码
  ②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在国际运输业务中往往根据货物的特性,如怕热、怕湿、怕震、怕倾斜等,在货物的外包装上刷制一些提示人们注意的标志,这就是指示性标志(如图2-1所示)。它通常用图形或文字表示。
图2-1 指示性标志
  ③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警告性标志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化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如图2-2所示。其作用是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资的安全。
(a) (b)   (c)
图2-2 警告性标志
  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为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保护商品外,更强调美观、实用,具有促进销售的作用。
  常见的销售包装有:挂式包装、堆叠式包装、便携式包装、易开包装、一次性包装、复用包装、喷雾包装、配套包装、礼品包装等。
  销售包装应有适宜的装潢画面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它通常直接印刷在包装上,或采用在货物上粘贴、加标签、挂吊牌等方式。包装装潢画面要具有吸引力,突出商品特点,要适应进口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销售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包括商标、品牌、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内容,它们必须同装潢画面紧密配合、互相衬托,否则,不利于售出货物。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如图2-3所示。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这些线条与间隔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一种光电扫描设备就可以准确地判断该商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
图2-3 条形码
  在货物外包装上采用条形码技术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实现现代化经营管理。目前,发达国家已普遍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标签,因此我国的商品要想打入各国的超级市场,不仅在质量、包装等方面要符合国际标准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国外超级市场自动扫描结算的要求。如果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
  3.中性包装和定牌
  (1) 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指商品和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的名称。这种中性包装的做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方式,在买方的要求下可酌情采用。对于我国和其他国家订有出口配额协定的商品,则应从严掌握,因为万一发生进口商将商品转口至有关配额国,将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出口商千万不能因一己之利而损害国家的声誉和利益。
  (2) 定牌。定牌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称之为定牌生产。在国际或国内贸易中,有许多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在其经营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使用该店专有的商标和牌名,这部分商品即是由商店要求有关厂商定牌生产的。
  二、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一) 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包装条款是用来规定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费用负担和运输标志等方面内容的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谈,并将取得的一致意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货物的包装与合同规定或行业习惯有重大不符,则属于违约,买方有权索赔损失,甚至拒收货物。
(1) 木箱装,每箱50公斤,净重。
In wooden cases of 50 kilos net each.
(2) 纸箱装,每箱净重10公斤。
In cartons of 10 kilos net each.
(3) 每箱36双装,混码包装。
36 pairs packed in a carton size assorted.
(4) 布包,每包10匹,每匹42码。
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10Pcs. of 42yds. 
(5) 单层新麻袋包装,每袋50公斤。
In new single gunny bags of 50kgs each.
(6) 木夹板包装,每令410张,每包45令。
In wooden bale 410sheets/ream, 45 ream/bale.
(7) 每10件装一盒子,20盒装一出口纸箱。
10 pieces to a box, 20 boxes to an export carton.
(8) 铁桶装,每桶净重50公斤。
In iron drums of 50kgs net each.
  (二) 订立合同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 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 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
  (3) 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三种做法:
  ① 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起交付买方。
  ② 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③ 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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