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60张PPT)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第一节 支付工具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第四节 其他支付方式第五节 支付条款及各种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 理论目标 学习和把握国际货款收付的主要概念、观念和基本理论等陈述性知识,并能用其指导“国际货款收付”的相关认知活动。 案例目标 能运用所学国际货款收付的主要概念、观念和基本理论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在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决策设计的能力;能结合“国际货款收付”的教学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工具。 实务目标 能运用国际货款收付的主要概念、观念、基本理论知识,规范“国际货款收付”的相关技能活动。学习目标第一节 支 付 工 具 支付工具选择不当的后果 某省公司一位业务员与国外客户商定,货款结算使用美元电汇支付。货物发出后十余天,该公司业务员收到客户电汇付款的银行收据传真件,当即书面指示船公司将货物电放(凭提单正本影印件提货)给提单上的通知人,客户将货提走,货款却未到账。经查,客户在银行办理了电汇付款手续后,取得银行收据,马上传真给卖方,并要求立即电放货物,在拿到卖方给船公司的电放指示附件后,即去银行撤销了这笔电汇付款,造成了该公司8万美金的损失。 【思考】 1. 通过本案例,你认为暴露出的问题是什么? 2. 应该选择哪种支付工具? 一、汇票 (一) 汇票的含义根据我国199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1882年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要求另一人在见票时或在某一规定的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ng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 (二) 汇票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各国的票据法对汇票的项目规定不一。一般认为汇票应包括以下内容:写明“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确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付款日期;收款人的名称;出票的日期和地址;出票人签字。 除上述主要项目外,汇票还可以记载如利息与利率、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禁止转让、出票依据及汇票编号等内容,如图6-1所示。图6-1 汇票样本Drawn under JOHSON International LTD. L/C or A/D No 2002005Dated MAY 02,2002Payable with interest @ % per annum NO 20020615DT EXCHANGE FOR USD 25160.00 Shanghai,China MAY 25,2002.At ****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th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The Sum of 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TWENTY FIVE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SIXTY ONLY TO JOHSON International LTD.SIGNED: 图6-1中相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1) “Drawn under”是出票依据。 (2) “No”是汇票的号码,一般为发票号。 (3) “EXCHANGE”表明该票据是汇票,而不是本票或支票。 (4) “USD 25 160.00”为汇票的小写金额。 (5) “Shanghai China,MAY25,2002”为出票的日期和地点:出票日期一方面用来判断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否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另一方面也是确定汇票付款日期及支付利息的依据;出票地点主要用来解决汇票在流通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6) “At-sight”是付款期限(Tenor),又称付款到期日(Maturity),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7) “FIRST of exchange(th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表明该票据为第一份。汇票一般一式两份,上面记载“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字样。 (8) “pay to”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表明支付不能受到任何限制,也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9)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即汇票的收款人,也称汇票的抬头。汇票的抬头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示方法: ① 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xx公司”(Pay xx co.,only)或“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只能由指定公司收取款项,不能流通转让。 ② 指示性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 the order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这种汇票除中国银行可以收款外,还可以经背书转让。 ③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或“付给持票人”(Pay bearer),这种汇票不需要持票人背书,可自由转让。 (10) “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TWENTY FIVE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SIXTY ONLY”汇票的大写金额。汇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否则汇票无效。 (11) “TO________”是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该项目必须清楚、准确,以便出票人向他提示、承兑或要求付款,付款地点也是在汇票遭拒付时,表明拒付证书的出证地点。 (12) “SIGNED”指出票人签字:汇票必须经由出票人签字。出票人签字后,即承担汇票被承兑及付款的责任,汇票上的签字若是伪造的或是由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视为无效。 (三) 汇票的种类 (1) 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①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商业汇票的居多。商业汇票通常是由出口人开立,在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②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 (2) 根据在使用过程中是否附带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① 光票(Clean Bill)。光票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在使用中多采用光票。 ②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跟单汇票是指在流通过程中,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跟单汇票。 (3)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 即期汇票(Sight or Domand Draft/Demand Draft)。汇票上规定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即期汇票无须承兑。汇票上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日期,也没有注明到期日者,即可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②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mce Bill)。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一个指定的日期或在将来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表示方法: a. 定日付款:如15th,June2002。 b.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如At 60 days after sight。 c.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如At 45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d.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4) 根据承兑人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①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一家工商企业开出的,以另一家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另一家工商企业承兑后,该汇票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汇票。 ②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一家工商企业开立的,以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银行承兑后,该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 一张汇票,银行承兑后即称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称为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流通。 一张汇票可以同时具备以上几种性质,如一张商业汇票又可以同时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商业承兑汇票。 (四) 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因有即期和远期之分,所以其使用程序略有差异。 即期汇票的使用程序一般包括:出票→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的使用程序一般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地点及收款人等项目,经签字后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出票应包括两个方面的行为:一要缮制汇票并签字;二要提交汇票。只缮制汇票而不提交不叫出票,该汇票也没有生效。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该汇票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当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 提示分为两种,即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承兑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付款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票据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要求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承兑时还需写明付款日期。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 4.付款(Payment) 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交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而言,付款人先承兑,到期后再付款。付款人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票据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因而可在票据市场上转让。 汇票在转让过程中应办理称为“背书”的法定手续,汇票经背书可不断地转让下去。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前面背书的人以及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后面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汇票到期前取得票款,可以将汇票进行贴现(Discount)。所谓贴现就是持票人将承兑后的远期汇票提交给贴现或贴现机构,由贴现机构扣除从贴现日到付款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Dishono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出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此外,由于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或被责令停业等原因,致使持票人无法取得承兑或票款时,也构成付款人的拒付行为。汇票遭拒付后,汇票的善意持有人(Bonafide Holder)有权向所有的“前手”追索,一直可追到出票人。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通常应及时作出拒绝证书(Protest)。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工会等作出证明拒绝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绝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人付款。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为了避免被追索,可以在出票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但此类汇票一般很难在市场上流通。二、本票 (一) 本票的含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英国票据法》规定,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engaging to pay,on demand of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二) 本票的种类 1.银行本票 由银行签发的本票称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只有即期,没有远期。在我国外贸实践中用本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不多,即便使用也都是银行本票。出口企业在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本票后,要注意本票的有效期限。按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允许开立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2.商业本票 商业本票又称为一般本票,它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两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3条“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的规定,我国不承认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签发的本票。 (三) 本票和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和汇票作为支付工具都属于票据的范畴,但两者又有较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有: (1) 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而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2) 本票的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 本票的签发人即是付款人,因而远期本票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则必须承兑。 (4) 本票在任何情况下,签字人都是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5) 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汇票可以开出一套,即一式两份或数份。三、支票 (一) 支票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Check)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英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A check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drawn on a banker signed by the drawer,requiring the banker to pay on demand a sun certain in money to,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二) 支票的种类 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用以支取现金或转账,且应分别在支票正面证明。现金支票只能用于现金支取;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但在资本主义国家,支取现金或转账,通常可由持票人在支票的左上角画上两道平行线,此支票称为“画线支票”,这种支票只能通过银行付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金;对于“未画线支票”,收款人既可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代向付款银行收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也可亲自到付款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 我方的一笔出口货款请银行按D/P即期托收,在托收申请书中,我方没有增加银行责任,该项托收货款被买方拒付,银行随即告知我方。时隔数周,我方向银行交代货物处理办法,此时,货物已有部分被盗,我方认为银行没有保管好货物,并要求赔偿,银行断然拒绝。 【思考】 1. 银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2. 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按其信用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 汇付和托付这两种支付方式均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互相提供信用,故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及银行保函是银行向交易的一方提供信用,故属于银行信用。 按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支付方式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汇付是顺汇的支付方式,而托收和信用证是逆汇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汇付、托收及信用证是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本节将详细介绍汇付和托收的有关情况。 一、汇付 (一) 汇付的含义及其当事人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在汇付业务中,主要有四个当事人: (1) 汇款人(Remitter)。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合同中的买方。 (2) 收款人(Payee)。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合同中的卖方。 (3)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4) 汇入行(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委托接收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 (二) 汇付的种类 汇付有信汇、电汇和汇票三种方式。 1.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指债务人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汇出行),请该行用信件委托债权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付款给债权人。 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低,但收款人收汇时间较迟。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指本地银行(汇出行)应债务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手段委托债权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付款给债权人。 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3.票汇(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指债务人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债权人,债权人凭此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票汇除了以银行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外,还有的以银行本票和支票作为支付工具。 票汇与信汇、电汇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票汇是收款人主动持票索款,而信汇、电汇的收款人要等到汇入行的通知才能收款;二是票汇使用的是银行汇票,其收款权经背书可以转让,而信汇或电汇凭汇款通知取款,收款人不能转让收款权。 (三) 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汇付方式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一些服务。有关单据一般不通过银行转递,而由出口人自行寄交进口人。因此,卖方交货或交单后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及买方预付货款后卖方是否交付合格的货物或单据,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订单付款(Cash with Order)和赊销(Open Account)等业务。前两种方式卖方先收款,后交货,所以对卖方最为有利;后一种方式即赊销业务,卖方先交货,后付款,不仅占用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定金、分期付款、货款尾数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虚假汇票的防范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是装运月前15天汇付付款,买方延迟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发出,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一个月后,接银行退票通知,原因是该汇票是伪造的。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被买方凭出口企业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出口企业追偿,但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思考】 此案中,我方的主要教训何在?案例二、托收 (一) 托收的含义 国际商会指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对托收的定义是: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付款或条件交出单据。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款项。 (二)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 委托人(Principal)。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指出口人。 (2) 委托行(Remitting Bank)。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也叫托收行。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是指接受委托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4)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均由代收行自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即由代收行兼任提示行,但在必要时,代收行也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 (5) 付款人(Payer)。付款人即汇票的受票人(Drawee),通常为进口方。 (6) 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仓库、转售、运回等事项,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其权限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注明,如无此证明,银行将不受理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指示。 (三) 托收的种类 托收根据所使用汇票的不同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付款人(进口方)收取款项时使用光票,即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付款人(进口方)收取款项时使用跟单汇票或仅用商业单据。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数采用跟单汇票。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按交单条件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即付款是交单的前提,买方先付款,卖方后交单。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图6-2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图 (1)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根据合同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他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立即付款,付款后交货运单据,如图6-2所示。图6-2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图 在图6-2中: ①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规定采用D/P at sight方式支付货款。 ② 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填写托运委托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收取货款。 ③ 托收行按委托书中的规定核实所收到的单据,确定单据表面与委托书所列一致时,托收行将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行委托书上的各项指示,寄送给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提示行。 ④ 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后,根据指示向进口方作出即期付款提示。 ⑤ 进口方见票后立即付清全部货款,赎走全套货运单据。 ⑥ 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项已收妥转账。 ⑦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方。采用D/P at sight的损失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顺利地做了几笔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英尺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和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案例 (2)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根据合同发货后开具汇票方,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并领取全套货运单据。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即期付款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都必须先付清货款,然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若货物已到目的港,经承兑后的汇票和单据已退回代收行,此时行市看涨,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提前提货转售: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二是出具一张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出单据。其中以第二种较为常见,它是出口方自己承担收汇风险,如图6-3所示。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卖方的风险极大,因此使用时应从严掌握。 图6-3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图 在图6-3中说明: 本程序之①、③、⑥、⑦步与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基本相同,这里仅就②、④、⑤三步说明如下: ②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收取货款。 ④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后,根据指示向进口方作承兑提示。进口方见票后立即进行承兑,提示行收回承兑后的汇票与单据。 ⑤进口方到期付清全部货款后,赎走全套货运单据。D/P after sight的风险 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思考】 请同学们想象一下,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案例 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即承兑是交单的前提,也就是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的。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根据合同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在进口方承兑后即可取走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方式对出口方来说风险很大,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方的信用,一旦到期而进口人因种种原因不付款,出口方可能会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实际业务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使用这种方式,如图6-4所示。图6-4 承兑交单的程序图 图6-4所示程序之①、②、③、⑥、⑦与远期付款交单程序基本相同,这里仅就④、⑤两步骤说明如下: ④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后,根据指示向进口方作承兑提示。进口方见票后立即进行承兑,提示行在承兑后交单并收回承兑后的汇票。 ⑤进口方到期付清全部货款。 D/A项下产生的拖欠 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关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D/P即期、D/A 60天到D/A 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案例 199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D/A 180天的信用条件。1999年11月,全部货物如期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议付了单据。2000年5月,汇票承兑日到期时,B公司以市场行情不好,大部分货物未卖出为由,要求延迟付款。之后,我进出口公司不断给B公司发传真、E-mail等,要求该公司付款或退货。B公司对延迟付款表示抱歉,并答应尽快偿付。 2000年11月,B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暂时只能偿付我进出口公司3万美元。我进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马上汇款。即使这样,B公司一会儿说其财务人员有病,一会儿又称其主要负责人休假,继续拖欠付款。2001年1月,B公司总经理K先生辞职,在此之前,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经由K先生达成的。以后,B公司对我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没有任何答复。到2001年3月,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失去联系。 2001年5月,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过调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请破产。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为我进出口公司及时申请了债券,尽力争取将其损失降到最低。但是,根据当地清算委员会的最初报告,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是债务总额为其资产总额的3倍,且该公司90%以上的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 (四) 托收方式的性质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既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正确、齐全的义务,也无承担付款人到期必须付款的责任。除非另有规定,在托收遭到拒付时,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因此卖方必须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所以,采用托收方式时卖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尤其是在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信托收据借单的条件下,卖方的收汇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若到期买方不付款或无力付款,卖方将会货款两空。虽然如此,跟单托收对进口人却十分有利,它不仅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可以加速资金的周转。因此,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收汇,有利于调动国外进口商经营我方出口商品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成交易的达成,扩大出口。 (五) 《托收统一规则》 为了统一各国银行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并于1967年和1978年两次进行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的修订本,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522),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个规则现在成为各国银行和委托人在办理托收时所遵循和参考的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出版物),共分为七个部分26条,主要内容如下: (1) 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发现单据遗漏,银行有义务用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但银行并无审单的义务。 (2)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处理货物或代表货物的合同,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 (3) 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交付款人还是凭付款交单交付款人。如无上述说明,银行只能在受票人付款后,方可将商业单据交出。 (4) 托收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向托收行发出拒付通知,托收行应在收到此项通知后,对如何处理单据给予相应的指示。如发出拒付通知60天内提示行仍未接到此项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不再负担任何责任。 (5) 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负赔偿之责。 (6) 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注明该托收按《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办理。 必须注意,在托收业务中,有关银行一方面要依照《托收统一规则》,另一方面也要服从托收指示书的内容。当两者的条款有抵触时,应服从托收指示书的规定。因为托收指示书是托收业务的基础,也是确定有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六) 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发展壮大以及全球贸易的不断增长,托收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也被广泛使用。为了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和扩大出口,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有针对性地采用托收方式非常必要。但采用托收方式对出口方来说风险较大,因此作为出口方应建立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具体来说,应注意下列事项: (1) 重视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了解有关商品的市场动态,成交金额应掌握在进口商的支付能力范围内。采用承兑交单要从严掌握。 (2) 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措施。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托收方式要慎重,以免货到目的港后,因违背进口国的法令而造成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 了解进口国的商业管制,以免因为当地的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付,如某些国家把D/P解释为交货付款,把远期付款交单视作承兑交单处理等。 (4)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采用FOB/FCA或CFR/CPT等价格条件成交时,要注意投保卖方利益险。 (5) 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出口事宜,以免给进口方拒付或拖延付款找到理由。 (6) 要建立健全对合同的科学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由于交易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对买卖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后,把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因此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较有保障,同时它又向买方保证在其付款后肯定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因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此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现为买卖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所以,信用证方式一出现,便以很快的速度发展起来。目前该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UCP 500)的解释,信用证意为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银行(开证行)受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由开证行自身作出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2) 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 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单地说,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如下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若信用证由银行主动开立,则不涉及开证申请即进口人,也称开证人。 2.开证银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 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或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人的银行。其主要任务是通知并鉴别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一般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开立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由信用证指定,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我国出口业务中,通知行作为议付行的较多。议付行一般在出口方所在地。 6.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支付货款的银行。多数情况下就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具体的付款行一般由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的,开证行就是付款行。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中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的付款责任。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但也可以由其他银行加以保兑。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信用证中如规定有关银行向指定偿付行索偿时,开证行须及时向偿付行提供恰当的指示或授权以支付索偿款项。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单据相符的证明书。在偿付行偿付前,开证行不得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义务。三、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不同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及所办的手续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环节大同小异,下面用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图加以说明,如图6-5所示。图6-5 信用证收付的一般程序 说明: ①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②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或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日期时则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向当地银行申请向卖方开立信用证。 开证人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填写开证申请书,依据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在开证申请书中,开证申请人承认在其未付清货款之前,物权归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或其他担保品。押金的高低与开证人的资信状况、市场以及商品的行情有关,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至百分之几十。 ③ 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向出口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④ 通知行审核印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出口方。 通知行的责任是必须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不愿意通知,则必须立即如实告知开证行。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它必须立即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愿意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证实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在实际业务中,有开证行直接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的情况发生,此时,受益人应将信用证交相关银行加以鉴别。 ⑤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当信用证条款可以接受时,按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并在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后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议付行议付货款。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或存在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要求开证人通知开证行修改,然后按要求交货交单。 ⑥ 议付行将汇票和全套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若被指定的付款行拒绝开证行的指定,由开证行保证付款。 ⑦ 开证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并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繁有简,有标准格式的,也有非标准格式的,但其内容基本相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号码、种类、性质、开证日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等。 2.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 3.对货物的描述 对货物的描述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及种类、商品的单价及总值等。 4.对运输的要求 对运输的要求如运输方式、起讫港(地)、目的港(地)、可否分批、可否转运及装运期限等。 5.对单据的要求 信用证中所需要的单据主要有: (1) 资金单据(如汇票等)。 (2) 货物单据(如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书等)。 (3) 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等)。 (4) 保险单据(如保险单等)。 此外还可能要求提供其他单证,如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副本等。 6.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主要是根据每笔业务的不同需要而规定的一些条款,如要求××银行加具保兑,限制××银行议付,等等。 7.银行的保证付款词句及适用的国际惯例 银行的保证付款词句及适用的国际惯例有如“该证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的约束”字样。延迟装运的麻烦 我某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2001年12月1日前,但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1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L/C,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L/C 开抵我方。我方于12月5日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拒付。 【思考】 1. 银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 2. 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案例五、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一)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付款保证。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处于首要付款人的地位。它不仅向受益人以自己的信用保证付款,而且对它所指定授权的所有当事人保证,在其凭表面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后,保证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予以偿付。 银行的做法妥当否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思考】 出口公司如何处理?案例 (二)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是依据贸易合同开出的,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即使信用证援引该合同的条款或内容,银行与该合同双方也不受其约束。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进出口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所有当事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违反信用证条款带来的问题 A公司与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HK)签订一进口合同,进口BPA500MT。合同要求拜耳方在2001年7月装船。A公司7月5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的装船期是7月28日。A公司于7月5日将L/C副本传真给拜耳方面。但拜耳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司同意,又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7月31日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条款,造成迟装。 【思考】 A公司提出拒付并退单给拜耳,妥否?案例 (三) 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由此可见,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即使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换言之,如果买方收到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不符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完全有理由拒付。 应当指出,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表面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单据所反映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格,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责能力或资信情况,也概不负责。” 应特别指出的是,银行虽然只对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义务,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即通常所说的“严格相符的原则”。具体地说,受益人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总之,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就是“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只凭”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间内装船,B公司有权取消该部分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但信用证的开证银行C银行按B公司要求开出的信用证上并未表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8月份装船的条件,而A公司实际上在9月20日才装船。B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取消这批交易并拒收货物。但是,C银行已取得了与信用证上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并已对A公司付款,开证行要求B公司根据信用证条件赎单。B公司认为,原合同已经解除,开证行不应付款,因而拒绝赎单。案例 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银行逐步参与其中而形成的。然而,在信用证发展初始阶段,由于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以及对信用证相关条款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国银行往往根据各自的习惯和权利办事。因此,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从而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减少因各国解释不同而产生的纠纷,调和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迫切地需要有个共同遵守的统一规则。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定了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该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和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了解释,建议各国银行采用。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会先后于1951年、1962年、1974年进行了数次修改。1983年6月国际商会统一惯例再次进行了修改,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和计算机的普遍使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单据处理和结算工作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91年国际商会再一次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进行研究、修改并广泛征求各专家意见和建议,于1993年进行最后修订,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500),并于1994年1月1日执行。 《UCP500》共有七大部分计49条,包括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格式和通知、义务与责任、单据、其他条款、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七个部分。 应当指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是一种让各国银行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性质,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但它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国际贸易有极强的指导作用。目前,在我国外贸业务中,如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绝大多数均加注“非另有规定,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办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使用十余年后,从2007年7月起,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所代替,简称为《UCP600》。 不可撤销信用证可以拒付吗?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外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思考】 1. 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 根据《2010年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案例 七、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加以划分。 (一) 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根据开证行所承担责任的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形式。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L/C) 它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汇较有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均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它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愿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没有什么保障,且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开证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和修改不是毫无限制的,开证行必须“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其接到修改或撤销通知前,已经凭表面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予以偿付”以及“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在其接到修改或注销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单证相符的单据予以偿付”。 (二)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 在实际业务中,当出口方对开证行的资信或付款能力表示怀疑时,出口方可要求进口人请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往往是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在保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得到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一是开证行,一是保兑行。因此该类信用证对卖方安全收汇十分有利。 在保兑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保兑行承担的保证付款责任一样,即两者均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 (三)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项下所使用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它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它是指开证行凭不随附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一般较少使用。 (四)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它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单到付款,其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出口商都愿意采用这种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有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议付信用证之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即期付款信用证不提供汇票,仅凭商业单据付款,而即期议付信用证须提供即期汇票。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它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或寄单行用电报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义务立即用电汇方式将款项拨交给议付行。这种信用证比一般的即期信用证收汇快,有利于加速卖方的资金周转。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Time L/C) 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1)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它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不应要求凭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付款。如果信用证仍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使用远期汇票,是卖方对买方的资金融通。在实际业务中,若卖方想提前取得款项,可以持承兑后的汇票到有关银行或贴现公司办理贴现。但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由卖方自己承担。 (2)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它是指在信用证上规定,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若干天或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都属于远期信用证,但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除运作程序不一致外,至少还有下列区别:第一,是否须开立汇票不同。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须开立远期汇票;而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若想融资,一般通过贴现银行承兑后的汇票获得。延期付款信用证因不用汇票,受益人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垫款项或从银行取得信贷。第二,适用交易的情况不同。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适用于一般的商品买卖,而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项目的出口或承包工程等。 (3)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dll)。“假远期信用证”的实质是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其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承兑和贴现,承兑费用和贴现利息由进口方承担。这种信用证从表面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受益人却能即期十足地收回款项,因而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对出口方来说类似于即期信用证,但对进口方来说要承担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故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主要的目的是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银行的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假远期信用证的实质是进口方套用付款银行的资金。此外,有些国家对外汇管制较严,要求进口商品一律采用远期信用证,使用假远期信用证可以摆脱这些国家在外汇管制上的限制。 就出口方而言,假远期信用证和即期信用证最大的区别在于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方要承担远期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五)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1.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及主要当事人根据《UCP6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被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一个或几个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开证人、开证行、第一受益人、通知行、转让行、受让行及第二受益人、付款行等。 2.可转让信用证的两种做法 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口商大多数为中间商,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转让信用证有两种运作方法: (1) 不替换单据,即第二受益人交货并取得全套货运单据交至受让行后,受让行可将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转让行再寄交付款行要求付款,或直接将单据交付款行要求付款。这种做法适用于不怕实际买主与卖主直接见面,而且不赚差价的中间商,其报酬由进口方承担。 (2) 替换单据,即第二受益人交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交至受让行后,受让行只能将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至转让行,由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单据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然后由转让行将替换后的单据交付款行要求付款。中间商这种做法的目的是赚取差价。 3.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应注意下列问题 (1) 信用证办理转让时可以变动的条款。主要包括:信用证金额可以减少;单价可以降低;到期日、交单日、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加成可以增加。此外,第一受益人的名称可代替申请人的名称,但如原信用证特别要求在除发票外其他单据上注明申请人,则不能替换。 (2) 第一、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权利。在信用证尚未转让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他是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下的修改书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可转让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不同,一般信用证只有一个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可能有几个受益人,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对修改书的拒绝接受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的接受,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信用证仍保持原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业务中第一受益人基本坚持信用证一经转让不再修改的原则。 (3) 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规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本国或外国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再转让给第三受益人,但回转给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可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转让,但累计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各次转让数额的累计仍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4)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条件。只有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为“可转让的”信用证方能转让。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转移”等词语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 A、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某一批食品,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了有关结汇单据。 【思考】 1. 两家的做法是否妥当? 2. 他们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案例 (六)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了规定的金额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不同于一般信用证,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完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多用于成交金额比较大或交货时间比较长的商品交易,其主要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减少开证手续,降低开证费用。 按循环的计算方法,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按时间循环(Revolving Around Time)是指受益人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反复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按金额循环(Revolving Around Value)是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被用完后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直至规定的全部金额用完为止。 按恢复方式,循环信用证可分为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和非自动循环三种: (1) 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它是指受益人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无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供再次使用。 (2) 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它是指受益人每期用完一定的金额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3) 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它是指受益人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需经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 (七)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交易的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 当交易双方进行互有进出和互有联系的对等或基本对等交易时,如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易货贸易等,一般可采用对开信用证。 一般来说,在对开信用证情况下,两证必须同时生效。交易一方开出的第一张信用证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回头证(第二张信用证)为受益人接受后,才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因此,对开信用证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彼此约束。 (八)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称为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开证行等有关当事人及信用证金额、单价、装运期、有效期及交单期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基本与原证相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不须征得原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同意,但对背信用证的修改涉及原证的内容,必须得到原开证人的同意,一般修改比较困难。 对背信用证表面上类似可转让信用证,但两者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两证的关系不同。 对背信用证虽然参照原证开立,但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信用证;而可转让信用证只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权,另开的新证从属于原证。 (2) 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所处的地位不同。 对背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得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受益人因申请开立对背信用证而成为开证申请人,第二受益人只能得到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第二受益人都能得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第一受益人不会因要求开立第二份信用证,其身份或地位有任何变化。 (3) 通知行的责任不同。 对背信用证项下原通知行因开立对背信用证而成为开证行,就要承担开证行的保证付款责任;而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原通知行不会因开立新证,其责任有任何改变,它只承担通知行的责任。 (九)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支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偿还并负担利息。 一般信用证是卖方先交货,买方收单后付款;而预支信用证则是买方先付款,卖方后交单,等日后受益人交单时扣除预支的货款及利息,适用于货源紧缺的商品。 预支信用证要求代付行凭受益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保证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如受益人以后不交单,开证行及代付行并不承担责任。 为引人注目,过去在信用证中,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打出,故也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现在信用证中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字表示,但作用相同。循环信用证的使用问题 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商按CFR伦敦成交2万件干蛇皮包,装运期为7~8月,总价为24万美元。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LZ分行开来一张即期循环信用证,指定由英国渣打银行海南分行议付,金额为12万美元,即总数量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次。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1万件干蛇皮包装船取得海运提单并议付后便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原数量。出口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备好第一批的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出口公司在银行开业后交单议付时已逾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议付行在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后,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并附“凭担保议付”单。案例 开证行随即复电:“本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建议改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单据暂代为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出口公司只得把第一批货物1万件改成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随后,卖方及时准备第二批货物、报验、托运和报关,做到如期出运、正点交单。但银行又提出拒付第二批货款,仍按照第一批一样作托收处理。货抵伦敦,市价疲软,两批托收单据均被拒付,经出口公司多次交涉,最后以让价20%结案。 【思考】 此案中,我方的主要教训何在? (十) 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 凡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 付款信用证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无论哪种付款信用证都不需受益人开具汇票,而仅凭提交的商业单据付款。在付款信用证中通常有“我行确认凭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等类似的保证条款。(We hereby confirm that payment will be duly made against documents presented in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付款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都规定在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的所在地,故卖方在交单时应予以特别注意,如付款信用证的指定付款行是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则该证的到期地点就是卖方所在地,这对卖方比较有利。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凡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某一家银行进行承兑的信用证叫做承兑信用证。 在承兑信用证中通常有“我行确认凡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被提示时及时承兑,并于到期日及时付款”(We hereby confirm that draft(s)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and duly honored at maturity)字样。 承兑信用证是银行付款的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就是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所在地。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凡是在信用证中明确指示受益人可以在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叫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中一般都注明“议付兑现”(Available by Negotiation)字样。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支付汇票及/或单据价款的行为。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能作为议付”。 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1) 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诺任何一家银行均可办理议付的信用证。 (2) 限制性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限定某一银行对该证进行议付。 限制性议付信用证通常注明“本证限××银行议 付”(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are restricted to ×× Bank)字样,这类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只能在指定银行办理议付。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都是议付信用证,其到期地点基本上规定在出口方所在地,若收到的议付信用证规定它在国外到期,应修改信用证条款。 “议付”与“付款”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如议付行因开证行无力偿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而开证行或付款行一经付款则无权追索。 (十一)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在信用证中规定,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投诉人的职责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货款时,开证行负责为其支付。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信用证中规定的上述某项义务,则该信用证就不起作用,所以其被称做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首次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其使用范围。1998年12月国际商会针对备用信用证制定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 1998),简称《ISP 98》,并已于1999年1月10日起实施。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 备用信用证往往是备用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只有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承担的某项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因而备用信用证往往是备而不用的文件。 (2) 适用的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际贸易中一般商品的进出口,而备用信用证除适用于一般商品的进出口外,更多地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如投标、借款、垫款、赊销等。 (3) 付款的依据不同。跟单信用证凭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而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Written Statement)或证件即可要求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付款。 第四节 其他支付方式 一、出口保理 出口保理(Factoring)是指出口企业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售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相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公司,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出口保理业务在国外已有很长的历史,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一些专营的保理公司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联合组织。保理业务是一种新型的集企业资信调查、账目管理、贸易融资及信用风险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对出口企业的资金运转,转嫁企业风险都有很大的好处。 (一) 出口保理的当事人及操作程序 出口保理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等。其中,进口保理商是出口保理商在买方所在地的保理代理人,负责买方的资信调查等。 出口保理业务的运作程序: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出卖商品,为了能将其应收款项售予保理组织,以便取得资金融通的便利,一般先与保理组织签订协定。协议签订后,保理公司通过下列程序进行业务操作: (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磋商,出口商愿以商业信用出卖自己的商品,则出口商首先将进口商的名称及有关情况通知本国的(出口)保理商; (2) 出口方的保理公司将出口商提供的资料整理后通知进口地的保理公司; (3) 进口地的保理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可以向进口商提供赊销金额的具体建议通知出口方的保理组织; (4) 出口方的保理组织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商,若进口商资信可靠,可以向其提供赊销的金额的建议数字,则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出口方的保理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 (5) 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把有关单据售予出口方的保理公司,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贷款转让给出口方的保理公司; (6) 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全套单据后,按保理协议向出口商预付约定的货款; (7) 出口保理商将单据转交给进口地的保理商; (8) 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并将款项拨交给出口保理商; (9) 出口保理商将货款扣除预付款及利息后将差额付给出口商。 (二) 保理业务的内容及特点 1.保理组织承担了信贷风险 出口商将全套单据卖断给保理公司时,保理公司就承担了出口商的全部债权,并承担了买方的信贷风险。如果进口商到期后不付款或不按期付款,保理公司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保理公司承担。 由于保理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财务风险,所以它不仅要负责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而且要随时了解进口商的经营状态及清偿能力。 2.出口保理是一种广泛的、综合性的服务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承担了资信调查、托收、催收账款甚至代办会计处理手续,因此,此项业务尤其受中小企业青睐。 3.预支货款 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立即收到现款,得到资金融通。二、银行保证函 (一) 银行保证函的含义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G),简称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开给第三方(受益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人保证在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其有条件地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于担保人信用不同,所以提供担保的信用也就不同。 按索赔条件不同,保函通常分为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两种。 1.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无条件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第2条规定,见索即付保函是指担保人出具的书面承诺文件,在收到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可知,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保证,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予以付款。因此有条件保函中保证人的付款是有条件的,即“符合保函规定”。可见有条件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由于是银行开立的,故属于银行信用。 (二) 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银行可凭借自己的信用为各种经济行为作担保,如货物买卖、国际工程、承包、投标与招标及借贷业务等。银行保函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还款保函。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函是指保证人(银行)应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开给招标人(受益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承诺当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义务时,保证人将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责任。 在国际招标与投标业务中,投标人在投标时通常被要求提交投标保函,以此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之一。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银行)应签约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另一方(受益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保证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保证人按约定的金额负赔偿责任。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较广,它不仅可以为工程的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而且也在一般货物进出口交易中使用。 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银行保函主要有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人的保证书。保证书内承诺若出口人按合同规定交货后,进口人未能按规定时间付款,由银行负责偿还。出口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应出口人的申请开给进口人的保证书。保证书内承诺若出口人未能按期交货,银行负责赔偿进口人的损失。 3.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还款保函是指保证人(银行)应债务人的请求开给债务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给受益人,银行将向受益人保证偿还进口人已付的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 (三) 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银行保函在国际上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其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为方便使用,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了《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后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1992年公布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ICC Publication No.458,1992 Edition)。 银行保函没有统一的格式,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定,保函内容应清楚、准确及简明扼要。其主要内容有:有关当事人的名址、有效期限、担保金额、担保内容、要求付款的条件等。 (四)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由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 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于货物买卖外,还适用于招标投标、借款贷款等业务。 (3) 对单据要求不同。 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据不符,银行即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 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能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 与合同关系不一样。 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其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第五节 支付条款及各种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 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款收付的规定通常以支付条款出现。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的内容视所采用的收付方式的不同而异。现就常用的支付条款分别举例,并对各种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作简单的讲解。 一、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一) 合同中的汇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金额等。 例如,买方应在2001年9月15日前将100%的货物以电汇方式预付给卖方。(The buyer shall pay l00% of the sales preceeds in advance by T/T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Sep.15,2001.) (二) 合同中的托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买方付款和/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1.即期付款交单 “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sight.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2.远期付款交单 “买方对卖方出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予以承兑,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交单。”(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3.承兑交单 “买方应于第一次提示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时予以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后交单。”(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三) 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则必须将所开信用证的有关事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开证时间。 在信用证业务中,按时开来信用证是买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卖方履约的基础。若合同中明确规定开证时间则对卖方较有利;如买方不按时开证,即构成违约;如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日期,实际业务中,由于市场形势的变化买方可能拖延开证,则卖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明确开证责任,开证时间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2)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种类繁多。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他类别则应视每笔交易的不同情况灵活加以选择。如成交金额较大,或对开证行的资信表示怀疑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可考虑要求买方开立保兑信用证。专业外贸公司在货源比较分散时,可要求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信用证,对交货时间较长且分批交货的合同,可考虑使用循环信用证。这样可省去买方分批开证的手续和费用,也便于卖方安排出口。 (3) 信用证的金额。 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都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若预计可能发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如港口拥挤费、超保险费等,可要求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超过的有关费用凭受益人提交的有关费用收据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给受益人。 (4) 付款的日期。 付款的日期关系到买卖双方收付货款的时间。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希望收到货款越快越好,这样一方面能加速资金的周转,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而买方则希望远期付款,这样便于资金的融通。因此,在合同中必须确定付款日期。在采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买方在报价时应考虑利息因素。 (5) 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部分采用议付信用证,所以合同条款一般都规定“议付有效期为装运月后第15天在中国到期”。(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l5th day after month of shipment.)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是指信用证有限期的终止地点。一般有三种情况:在出口方到期;在进口方到期;在第三国到期。不同的到期地点对卖方交单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出口方到期对受益人最为有利,因为便于掌握交单时间,而在进口方到期或第三国到期,有可能因为单据传递延误而错过了信用证的交单期。所以,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基本上都要求信用证在中国到期。 部分信用证支付条款示例如下: (1) 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出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于装运月后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Valid for negotit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 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通过卖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天开出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见票后45天付款的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上海议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e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l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t 45day’s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Shanghai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二、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一种支付方式均可以单独使用,但在特殊的贸易条件下,为促成交易或加速资金周转或安全地收、付汇,也可以将不同的支付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一)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贷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部分货款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支付方式一般用在成交数量大、交货数量机动幅度也比较大的商品上。其主要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超过信用证部分采用汇付方式支付。有些交易的预计款用汇付方式支付,其余部分采用信用证支付。 (二) 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支付,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一般做法是来证规定出口人出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部分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附有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收取。但信用证内须注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如: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规定50%的发票金额采用即期光票支付,其余50%的发票金额采用即期付款交单。100%的发票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随付托收项下,于买方付清发票的金额后交单。若买方不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stating that 50%of the invoice value available against clean draft at sight while the remaining 50% on D/P at sight.The full set of the shipment documents of l00%of invoice value shall accompany by the collection item and shall only be released after full payment of the invoice value.If the Buyers fail to pay full invoice value,the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be held by the issuing bank at the Sellers disposal.) (三) 汇付、托收与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汇付、托收与信用证三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一般用在大型成套设备项目、船舶、飞机等金额大、交货期长的交易中。这种交易一般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1.分期付款(Progression Payment) 分期付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预付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商品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由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全部货款在货款交付完毕时付清或连本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分期付款实际上是一种即期交易。 按分期付款成交,买方在预付定金时,通常要求卖方通过银行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确保买方预付金的安全。 2.延期付款(Defered Payment) 延期付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其余大部分货款在卖方交货后相当长时间内分期摊还,延期付款的那部分货款可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支付。所以,延期付款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它带有赊购的性质,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 付清货款的时间不同。分期付款的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延期付款的货款是在交货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摊付清。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