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课件(共82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西安科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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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课件(共82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西安科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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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
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习题七
第一节 商 品 检 验
一、商品检验的作用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这反映出商品检验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有的国家把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支持和保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公约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商品检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维护国家信誉。
  (2) 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
  (3) 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法定检验是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事项执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未经检验的不准输出或不准销售、使用。
  当前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
  (1)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据以验收;“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章验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应施行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即符合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的,出具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据以验放。
  (3) 应施行检疫的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检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作为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对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4)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强制性的鉴定。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承运人凭商检机构签发的鉴定证明方可装运危险货物出口,以保证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
  (5)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承运人和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货出运,以保障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
  (6) 其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 检验时间与地点
  1. 在出口国检验
  货物在出口方产地、装运前进行检验,取得检验证书可作为最后依据,货物到达进口国后的检验不能作为提供异议的依据。
  2. 在进口国检验
  货物到达进口国卸船后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装运前的证书无效。
  3.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同时承认进出口双方检验证书的效力,因此这种方式比较公平。
  (二) 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
  1. 官方设定的检验机构
  官方设定的检验机构是由国家设定的,其主要功能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对其本国特定的进出口商品,特别是有关卫生、安全、检疫、环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商品,执行强制的检疫、检验和监督管理。
  
  2. 非官方的检验机构
  非官方的检验机构是由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业务能力和国际法律知识的社团法人或上市公司及由私人开办的,一般称其为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等。其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根据合同和其他契约规定的条款,对涉及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残损以及运输的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明。
  (三) 检验证书的种类
  商品检验证书是国家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其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
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2)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
  (3)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OF CERTIFICATE)。
  (4) 卫生/健康证书。该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
  (5) 消毒检验证书。该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
  (6) 熏蒸证书。该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件。
  (7) 残损检验证书。该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
  (8) 积载鉴定证书。该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
  (9) 财产价值鉴定证书。该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10) 船舱检验证书。该证书是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
  (11) 产地证明书。该证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四) 检验证书的作用
  (1) 检验证书可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检疫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在有关货物进出口时,必须由当事人提交检验机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和有关证明手续,海关当局才准予进出口。   
  (2) 检验证书可作为履约、交接货物的有效证件。
  检验证书可以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3) 检验证书可作为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结汇的依据。
  检验部门出具的品质证书、重量或数量证书是买卖双方最终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凭检验证书中确定的货物等级、规格、重量、数量来计算货款,是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合理、公正的结算方式。
  (4) 检验证书可作为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重(数)量证书具有公正、准确的特点,是海关核查、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时的重要依据之一。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缺少的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有效凭证。
  (5) 检验证书可作为办理索赔、理赔的有效证件。
  检验证书可以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数量、重量不符,违反合同有关规定,或者货物发生残损、海事等意外情况时,检验后签发的有关品质、数量、重量、残损的证书是收货人向各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重要依据。
  (6) 检验证书可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证件。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和纠纷,买卖双方或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时,商检证书是有效的证明文件。当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时,商检证书是向仲裁庭或法院举证的有效文件。
四、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一般包括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和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名称和作用,以及检验的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检验条款的规定办法:
  (1) 在出口国的产地或口岸检验(包括以出口地检验的证书为准)的规定方法。
  (2) 在进口国口岸或内地收货人地点检验(包括以进口地检验的证书为准)的规定方法。
  (3) 在出口国检验、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复验的规定方法。
  (4) 其他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一) 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办法。
  具体条款的订立通常如下: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 ×× 天内。”
  (二) 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进口合同中商检条款的订法通常如下:
  “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是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货到目的港 ×× 天内,经中国进出品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可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些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三) 订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进出口商检条款十分重要。出口商品能否顺利地履约交货,进口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发生问题时能否对外索赔以挽回损失,都与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密切相关。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检条款必须订得合理且比较完整,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时缺乏明确的依据。为此,在订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订立进口商品检验条款时,商检条款要订得详细、明确。有关外文商品的名称要准确;订购通知单上所注明的品质保证期以及索赔期要与合同正本一致;进口机械、仪器等商品的配套工具时,每套元器件的品名、数量、规格以及品质等,应在合同中或合同附件上订得明确无误,以便于验收;进口化工产品时,应把主要的理化项目指标注明,有的还要注明技术规格、抗拉强度、抗裂强度以及检验方法等,以便货物到达后的检验或索赔;进口有色及黑色类商品时,每批货号不宜过多过杂,在一定重量内货号也应有一定的限制。
  (2) 订立出口商品检验条款时,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条款要订得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所用词语既要防止绝对化,又要防止笼统化,避免出现“品质正常”、“无致命物质”等模糊指标。同时品质规格要避免订得绝对化,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生产情况,凡是达不到的,不能订在合同中,避免检验条款中的技术指标订得过高,超出我国现行标准和实际生产的可能,造成生产困难,导致不能保证按标准交货。对于某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理化指标不宜订得过死或只有一个绝对值,应规定有上下幅度。凭样品成交的商品,成交样品必须能代表实际的货物,如果小样不能说明问题,应在合同中辅以文字说明,成交样品最好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另外一份送商检机构检验。
  (3) 合同中检验条款必须明确规定检验时间、地点,如有复验的,必须订明复验期限和复验地点。复验时间的确定应结合商品检验的难易、港口拥挤情况及港口装卸能力而定,复验机构应当是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并将复验费用明确下来。
第二节 索 赔
一、争议、违约与索赔的含义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因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争议而最终导致索赔、仲裁,甚至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如何构成违约,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着重大差异。大陆法系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仅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还不足以认定其违约,只有存在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而英美法系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即使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后果。
  (一) 英国法律对违约的相关规定
  英国法律将违约分为三种形式:
  (1) 违反条件:指违约的一方违反的是合同中重要的、带根本性的条款。若一方违反条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2) 违反担保:指违约一方违反的是合同中附带的或补充性的条款。若一方违反担保,另一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3) 违反中间性的条款:英国法律原先只是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两类,这种划分方法存在明显的不足:模糊、刻板、僵硬,甚至显失公平公正。于是英国法院
通过判例发展了一种新的违约形式——违反中间性的条款,以作为对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的补充。
  (二) 美国法律对违约的相关规定
  美国法律将违约分为两种形式:
  (1) 重大违约: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瑕疵,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合同的主要利益,并使合同的目的受挫折。若一方重大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2) 轻微违约:指债务人履行合同虽然有瑕疵,但债权人已经得到合同的主要利益。若一方仅是轻微违约,另一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三) 德国法律对违约的相关规定
  德国法律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它的规定与英美法系有明显的不同,德国法律将违约分为两种形式:
  (1) 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给付不能有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两种情形,前者一般会导致合同无效,后者则据有无过失来决定债务人是否能免除履约责任。
  (2) 给付迟延:指债务人延迟履约。仍然以债务人是否存在过失作为决定其能否负责的依据。
(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约的规定与美国法律的规定非常相似,它将违约分为两种形式: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1. 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并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约方并不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判定根本性违约有两个标准:① 损害程度;② 可预见性。若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2. 非根本性违约
  非根本性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中达不到根本性违约两个标准的轻微违约。此种情形下,受损害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三、索赔对象
  索赔对象大致有以下三种:
  1. 贸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1) 买方违约。如不按时开立信用证,以及故意开立不完全的信用证或过高要求的信用证,致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或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不按时派船接货,或不按时签订运输契,不按时指定交货地点等。
  (2) 卖方违约。如不按时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包装、数量、重量交货;不提供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合适单证等。
  2. 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通常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向承运人进行索赔:
  (1) 货物短卸,即货物未卸净,或货物误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窃,或因破损撒漏而货物短少。
  (3) 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损毁,包括破损、毁坏、水渍、污染等。
  3.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属于保险单内规定范围的有关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一般有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两种。
  1. 约定索赔期限
  约定索赔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货物的种类、性质、检验及港口条件和检验所需时间等因素,就索赔期限的长短达成一致意见,并规定在合同中。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会在买卖合同中根据商品的性质对索赔期限做出相应的规定。
  2. 法定索赔期限
 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有关法律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则应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
五、索赔条款
  在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索赔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有的还规定索赔办法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办法;另一种是罚金条款(Penalty),主要包括罚款依据和金额。罚金条款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不能及时履行某项特定义务时应该付给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这两种类型的条款可在同一合同中并立。
  1. 异议和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除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应订明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
  异议索赔条款主要适用于交货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这类赔偿的金额不是预先决定,而是根据货损、货差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2. 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
第三节 不 可 抗 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一) 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一种客观情况,一般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2) 事件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3) 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二) 不可抗力产生的原因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三种:
  (1) 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
  (2) 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等。
  (3) 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一) 不可抗力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二)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是解除合同还是延迟履行,或是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规定,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只能延迟履行。
  通常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
  (2) 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
  (三)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文件后,应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确认其为不可抗力事件,并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对方。
  (四)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概括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
  2. 列举式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
  3. 综合式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
三、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1)要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词及其不同解释。
  (2) 应避免把罢工算做不可抗力。
  (3) 正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交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时,另一方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
  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还要注意:
  (1) 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 最好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 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第四节 仲 裁
一、争议的处理
  国际贸易纠纷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已经形成了各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办法,一般主要有四种方式:友好协商(也称和解)、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1. 友好协商
  友好协商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进行磋商或谈判,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2. 调解(Conciliation)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调解机构(法院、仲裁机构或专门的调解机构),由该机构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双方应签订和解协议,作为一种新的契约予以执行;若调解意见不为双方或其中一方接受,则该意见对当事人无约束力,调解即告失败。
  3. 仲裁(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做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4. 司法诉讼(Litigation)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控告合同的另一方,一般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以赔偿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也有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
  诉讼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只要法院受理,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但诉讼方式的缺点在于立案时间长,诉讼费用高,异国法院的判决未必是公正的,各国司法程序不同,当事人在异国诉讼比较复杂。
  综观上述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1) 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做出决定。
  (2) 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
  (3) 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
  (4) 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1.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前,是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
三、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阶段:
  1.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我国规定申请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 仲裁庭的组成
  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3.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分为不开庭审理(又称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不开庭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开庭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是否公开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仲裁庭做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应由当事人自行执行,而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便发生仲裁执行问题,仲裁机构自身不具有强制执法的能力。一方如果逾期不予执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包含两种情况:对本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前者手续较为简单;而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就较为复杂,因为这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两国间的利害关系,故各国对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存在许多分歧。
  为了解决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现在主要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1923年缔结的《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2) 1927年缔结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3) 1958年6月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
五、仲裁条款的规定
  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然而仲裁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完整。一般来讲,仲裁条款应包括如下内容:
  1.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一个关键内容,关系到仲裁程序与准据法的选择。
  2.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3. 仲裁程序规则
  一般来讲,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也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的任意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4.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向法院上诉等,这些都须在仲裁协议中明  确。
  5. 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习 题 七
(一) 选择题
  1.在买卖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有几种方法,在我国外贸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  )。
  A.出口国检验 B.进口国检验
  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2.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是(  )。
  A.品质检验证书 B.重量检验证书
  C.数量检验证书 D.卫生检验证书
  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英文简称是(  )。
  A.SAIQ         B.CIQ
  C.SACI       D.CCIC
  4.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30天内索赔”。这种索赔期限是(  )。
  A.法定索赔期限 B.约定索赔期限
  C.固定索赔期限 D.变动索赔期限
  5.在合同中对卖方较为有利的索赔期限可规定为(  )。
  A.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若干天内
  B.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卸离海轮后若干天
  C.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若干天内
  D.货物装上船后若干天
  6.当卖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按照法律和惯例(  )。
  A.可以免除交货责任
  B.只能延展交货日期
  C.有时可以免除交货责任,有时可以延展交货日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D.可以减少交货的数量
  7.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必要依据。仲裁协议(  )达成。
  A.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
  B.只能在争议发生之后
  C.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
  D.必须在争议发生的进程中
  (二) 判断题
  1.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仅指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  )
  2.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人收货后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在任何时候均可向出口人索赔。( )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的一方如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只能索赔,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
  4.一旦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
  5.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而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就可由任何一方主动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
  技能训练
  1.某港商与中东某客商签订一批进口精炼油合同,之后客商提炼原油的三个工厂之一遭受火灾,此时正值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故客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请问该港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2.某港商向美国一客商出口一批货物,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地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履约过程中,美商认为港商所交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向香港某仲裁机构对该港商提出申诉。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美商证据不实,裁决美商败诉。事后,该港商因美商不执行信用证裁决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美商不服。请问:美商可否向美国法院上诉?为什么?
  3.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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