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0张PPT)第七章 商 品 的 检 验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理论目标 学习和把握商品检验的主要概念、观念和基本理论等陈述性知识,并能用其指导商品检验的相关认知活动。 案例目标 能运用所学商品检验的主要概念、观念和基本理论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在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决策设计的能力;能结合“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教学内容,分析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实务目标 能运用商品检验的主要概念、观念、基本理论等知识,规范“商品检验”的相关技能活动。学习目标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什么是商品检验?——未及时进行商品检验的后果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加拿大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思考】 1. 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2. 为什么要进行商品的检验?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般不能当面交接货物,而货物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很容易使到货的品质、数量、包装出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从而引发争议。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或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就需要有一个权威、公正、专业的检验鉴定机构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或对装运技术、货物残损短缺等情况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商检证书,作为交易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理赔的依据。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是对外贸易业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许多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都有规定。根据各国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有权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甚至拒收货物。 我国《合同法》规定:买方收取货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卖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同时我国《商检法》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进行。《公约》同时还规定:卖方应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形是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对货物进行检验是买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尽管如此,为明确起见,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其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因此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及职责 (一)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 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通常由专门的检验机构负责办理。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检验机构,这些机构从组织的性质上来分,有官方的,如同业公会、协会,有民间私人经营的,也有半官方的;从经营的业务范围来分,有综合性的,也有只限于检验特定商品的。检验机构的名称也多种多样,如检验机构、公证行、鉴定机构、公证鉴定人、实验室或宣誓衡量人等,其中有些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由于其检验比较公正、合理、科学,已被许多国家认可,其鉴定结果亦成为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有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UL)、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在实际业务中委托哪家检验机构取决于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二) 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及其职责 1.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以及国家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及利益。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各地的检验分支机构依法对指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的内容是指确定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法定检验的具体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及安全卫生等项目。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指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包括: (1) 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商品; (2) 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 (3)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4)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时,当事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可以严把质量关,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合同要求,防止低劣有害商品进入国内,保障我国生产建设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国家的权益。 2.办理鉴定业务 对外贸易鉴定业务是按照对外贸易关系人(贸易合同的买方或卖方、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等各方)的申请或委托,由第三方公证检验鉴定机构对申请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权威的鉴定证书,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报关、纳税和处理争议索赔的有效凭证。 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鉴定、数量鉴定、重量鉴定、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及其鉴定证书和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的一个主要区别是依据申请或委托办理,而非强制性。因此各鉴定机构要想取得用户的信任,发展自己的业务,必须要做到态度公正、结果科学准确、服务良好周到。 3.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对进出口商品通过行政和技术手段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我国检验检疫机构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1) 对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2) 对重点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 (3)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认证工作,准许认证合格的商品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4) 指定、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外检验机构承担特定的检验鉴定工作,并对其检验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5) 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6) 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标和封识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国家声誉,保障国际贸易各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通常都在买卖合同中对买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案例 检验地点的选择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 【思考】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检验时间和地点的约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在出口国检验 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可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 1.在产地检验 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产地(如工厂、农场或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卖方不再对货物的质量负责。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 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即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双方交货品质或数量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即使发现问题,买方也无权拒收货物或提出异议与索赔。此种规定对卖方比较有利。 (二) 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可分为货物运抵目的港(地) 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的营业处所以及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1.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 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即以到岸质量、数量、重量为准,据此规定,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在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双方交货品质、重量或数量等的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定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在买方的营业处所以及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这种规定方法是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到货物运抵买方的营业处所以及最终用户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该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进行安装调试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三)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按此做法,装运地的检疫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可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单据之一,但不作为买方收货的最后依据。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请双方约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验并出具复验证书。复验中如发现到货品质、重量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并属于卖方责任时,买方可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应注意在索赔期内提出。 此种做法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合理,照顾到了双方的利益。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可以作为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又给予买方复验权,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采用这一做法时,合同中应对买方复验的期限与地点、复验机构、复验费用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复验期限的长短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条件、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检验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做法上,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和变化。例如,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人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在我国的进口贸易中,对关系到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买方派人在产地或装运港(地)监造或监装,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我国后,再由我方最终检验,这样可以保障我方的利益,防止国外商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问题的发生。 某年1月初,韩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总金额13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当年2月10日发运。A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年。2月7日,A公司向B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2月20日货到后,B公司请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明。第二年3月18日,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于是致函A公司,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A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案例 A公司回函称,B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拒绝赔偿。由于B公司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4月初即在收货13个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某地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多项缺陷,发货前已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中旬,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6万美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双方协商未果,据此提起仲裁。 【思考】 B公司的第二次送检是否有效?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程序 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 报验 进出口商品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凡属检验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 (1) 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 (2) 提供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品成交的商品应提供双方确认的样品。 2.进口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货、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更改申请时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二) 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三) 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 (四) 签发证书 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即刻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以供对外索赔。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检验法规定的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检疫证书以及检验标准与方法等。 (一) 检验检疫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或鉴定项目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统称为检验证书(Inspection of Certificate)。 检验检疫证书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以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重量、数量、包装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检验证书通常是卖方向银行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买方如对到货质量、重量、数量或包装提出异议,要求索赔时,检验证书是一项很重要的凭证。在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检验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or Measureanent)、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验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on Tank/Hold)、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等。 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货物的种类、性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贸易习惯等来确定卖方应提供何种检验证书,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 检验标准与方法 检验标准是指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是评定检验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外有关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JAS等。在我国,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照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检验条款具体制订方法举例如下: 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检验检疫证书作为信用证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但若发现品质和/或重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45天。(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weight)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The claim if any,shall be lodged within 45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为17.50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 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案例 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① 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② 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思考】 在本案例中,我方要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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