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第九章 不 可 抗 力第一节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第二节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理论目标 掌握不可抗力条款的订立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了解不可抗力的相关知识,如原因、范围、认定和法律后果;了解关于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及证明文件的要求,需要履行的程序等。 案例目标 能运用所学的不可抗力的理论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在处理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决策设计的能力;能结合“不可抗力”的教学内容,分析具体案例中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学习目标 家具雷击火灾索赔是否合理? 我方某出资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方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方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赔偿。 【思考】 1. 我方企业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 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一节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合同签订后,有时会出现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此时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免责。由于不可抗力条款是免责条款,且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规定不同,因此,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不可抗力条款,协商并明确规定不可抗力范围,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免责一节中作了如下规定:“如果他(指当事人)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以免责。此处所述的“障碍”即为不可抗力。 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据此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否则就不构成合同落空。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活动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指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来的法律效力需作相应的变更。不过,法院对于以此原则为理由请求免除履约责任的规定是极为严格的。 我国法律则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上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通过上述对不可抗力概念的阐释,可以归纳出不 可抗力事件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 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3) 意外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和范围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种。因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飓风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暴动、政府禁令等。对于上述事故范围,国际上对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的解释比较一致;对于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常有分歧。例如,美国习惯上认为不可抗力仅指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意外事件,而不包括社会力量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所以美国一般不使用“不可抗力”这一术语,而称为“意外事故条款”(Contingency clause)。 分析分歧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现象比较复杂,解释起来有一定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通常主要是卖方都可以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负的合同义务,这种援引多数情况下是扩大不可抗力范围,以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有的卖方除把各种自然灾害列入外,还把生产过程的意外事故、战争预兆、罢工、怠工、货物集运中的事故以及航、陆运机构的怠慢和未按预定日期出航等统统归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在交易中应认真分析,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防止盲目接受。对于一些含义不清或根本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的事件,如战争预兆、航运公司怠慢等解释容易引起分歧,没有确定标准的概念,则不应列入;至于一些属于政治性的事件,如罢工等,可由买卖双方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解释,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自行商定。从国际贸易实践和某些国家的案例来看,一般对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都是从严解释的,这既表现在对引起的不可抗力事故本身的解释上,也表现在一些常见风险的解释上。某些事故,例如签约后,世界市场上价格的上涨和下跌,货币的升值和贬值,这对买卖当事人来说虽然是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但这是国际交易中的常见现象、常见风险,也不是完全不可预见的,故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以求免责。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致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思考】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案例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可免除其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合同带来的责任,而另一方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两种: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并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对原订立的合同条款或内容作部分的变更,包括延期履行、提前履行、替代履行或增减履行。如变更合同尚不能达到合理的结果时,则可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指全部免除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责任。 至于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要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性质和程度而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在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可挽回,如特定的标的物灭失且无法再造,或事故的影响比较严重,一定时间内无法恢复,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当事人只能采取变更合同的方法,以减少对方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享受的免责权力只对履约障碍存在期间有效,如果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仍旧存在,一旦履行障碍消失,双方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对于上述障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只以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为限,不排除另一方行使《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外的任何权利,包括要求履约、减价和宣告合同无效。 某年我方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价格条件为FOB伦敦,后遇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不能通航,我方所派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致不能如期到港接货,当时又值英镑贬值,于是英商以我方船误期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思考】 对此问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案例四、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文件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意见。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被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也认为: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供证明。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通常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在国外,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一般由当地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证;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或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会出证。对出具证明的机构,最好也在合同中订明。 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否则,若长期拖延不理则要负违约责任,或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将被视为默认。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应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例如“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应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故的详情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答复 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因为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该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 【思考】 1. 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为什么? 2. 如果我方接到对方的通知后,及时给予对方答复,是否可以避免巨额的费用损失? 案例五、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1.概括式规定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只笼统地指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何并未予以说明,难以作为解决问题的证据,也容易被对方曲解、利用;同时,由于这种规定过分空泛,缺乏确定含义,一旦发生争议而诉诸司法机构时,该机构也仅能凭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任意性较大,不利于问题的正确解决。 2.列举式规定 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方法,虽然对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很多,合同中难以一览无余,一旦遇到未列明的事故时,仍有可能发生争执。 3.综合式规定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方法,既列明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又加列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这一句,这就为将来如果发生合同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时,便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是否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因此,这种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实用。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多采用这一种。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思考】 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案例 第二节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一、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审查对方的免责要求 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当交易双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们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便确定其所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凡不属于该范围又无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规定时,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即使有此规定,也应由双方协商。一方不同意时,不能算作不可抗力事故。二、实事求是地确定不可抗力的后果 确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后果时,如果合同中无该项条款规定,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弄清情况,确定影响履约的程度,以此来决定是解除履约责任,还是延期履行合同。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可免除其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合同的责任,而另一方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可抗力条款涉及不可抗力的原因、范围、认定、通知和处理。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规定,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综合式兼容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优点,是一种较好的表述方式。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