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65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西安科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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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65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西安科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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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5张PPT)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习题九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履行是指出口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义务直至收回货款的整个过程。出口合同履行是外贸出口工作的“最后”阶段,也是最重要的阶段,其工作特点是: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性强,手续复杂,技术性、知识性突出。
  我国出口贸易除个别交易使用FOB术语外,多数采用CIF或CFR术语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此类出口合同履行一般要经过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运、制单结汇等环节(见图9-1)。其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要密切注意各环节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做到货、证、船的平衡,防止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或有货无船、有船无货以及在发货后的“单证不符”和“单单不符”等现象的发生,以致影响合同的及时履行和安全收汇。
图9-1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CIF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一、备货
  备货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2) 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3) 对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4)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5) 凡合同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段时期交货的,如客户资信不明或欠佳,商品规格、花色特殊,又不易他售的,应在收到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再行生产,以防对方违约造成积压等损失。
  二、报检
  凡属国家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只有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合格检验检疫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三、催证、审证和改证
  针对信用证付款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进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几项内容,这些都是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工作。
  (一) 催证
  催证是指以某种通信方式催促买方办理开证手续,以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按时开证是买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是卖方正常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遇到国外进口商拖延开证,或者在行市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故意不开证。
  (二) 审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和合同是否能顺利履行。
  审核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UCP600》的规定,即使信用证中没有明示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也是如此。在实际业务中,根据合同的要求应对信用证的种类进行审核
  2. 信用证金额与币种
  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
  3. 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
  信用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4. 商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
  5. 需提交的单据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
  6. 特殊条款
  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
  (三) 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四、租船订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出口方必须自负费用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负责租用适航的船舶或向班轮公司订必要的舱位。一般而言,除了部分初级产品诸如原油、矿石,以及部分特殊规格或者特殊要求的商品如大型机械、化学品外,国际货物越来越多地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方式。现代通信技术的运用正在改变国际货物运输的运作方式,为了获得及时、到位的运输,减少物流成本,一般委托专业化较强的货运服务机构提供中介代理服务。
  (1) 出口商(托运人)填制订舱委托书,考虑船期、货物性质、货运数量、目的港、信用证要求等因素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为订舱。
   (2) 货运代理公司在托运单的几联单据上编上与提单号码一致的编号,填上船名、航次,确认托运人的订舱,同时把配舱回单、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又称关单,俗称“下货纸”)退还给托运人。
  (3) 托运人凭货运代理公司签署的S/O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在S/O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要求船舶装货。
五、报关
  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由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规定的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原则,也
是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六、投保
  如果交易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一般要在装运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并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以其自身为被保险人,即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单据。
七、装运
  在国际贸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必定对装运期、运输方式、装运港、卸货港、分批装运允许与否、转运允许与否和发送装运通知等装运条款加以明确规定,这是因为国际贸易的物资运输必然要通过国际运输来实现空间上的位移,装运就是实现商品从发货方到收货方的实际操作阶段,是完成货物出口、实现安全收汇的关键操作,也是履行合同的重要步骤。
八、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应按信用证等要求,正确缮制各种规定的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开具汇票,填写“出口结汇申请书”(联系单),连同全套正本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一) 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汇,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2.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议付,是指议付行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期限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受益人,议付银行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付款行索取票款。
(二) 对结汇单据的要求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对单据的要求更为严格。对于出口单据,必须符合“正确、完整、及时、简洁、清晰”的要求。
  现将出口履约中涉及的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应注意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1. 汇票
  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是给另一个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对方立即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或某一期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2.发票
  发票通常是指商业发票,但是根据用途的不同,还有许多其他种类发票,如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和形式发票等。
  1)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是卖方开给买方的载明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其他单据都须以它为依据缮制。商业发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凭证,它是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的凭证。
  2)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属于这类发票有下列三种不同的叫法:
  ①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② 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C.C.V.O.);
  ③ 根据 × × × 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 × × Customs Regulations)。
  3)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是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开立的一种非正式发票,发票上载明拟出口货物的名称、单价等内容,主要供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或申批外汇时使用。形式发票上的价格仅仅是根据当时情况估算的,对买卖双方都无约束力。形式发票也不能作为结汇单据。
  4)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有些国家,例如菲律宾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规定,凡输往该国的货物,国外出口商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经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有些国家制定了固定格式的领事发票,也有一些国家则规定可在出口商的商业发票上由该国领事签证(Consular Visa)。领事发票的作用与海关发票基本相似。各国领事签发领事发票时均需收取一定的领事签证费。另外应注意,如国外来证载有需由我方提供领事发票的条款,一般不宜接受,或者由银行注明当地无对方机构以争取取消。特殊情况应按我国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厂商发票是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为计价单位、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厂价格的发票。其目的也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如果国外来证有此要求,应参照海关发票有关国内价格的填制办法处理。
  3.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可见海运提单是各种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
  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一般包括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4.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是由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证明其保险责任的重要凭证。其缮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以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手续。
  (2) 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和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的金额加10%;否则,银行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保险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规定的货币相符。
  (3) 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时间的保险单。
  5.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以便确定对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有的要求以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产地证明书可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6. 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普惠制简称GSP,目前已有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以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7. 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
  装箱单和重量单用于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单上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
  8. 检验证书
  各种检验证书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在我国,这类证书一般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九、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口单位应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有顺序编号的核销单并如实填写,在出口报关时,海关将逐票核对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报关单上的核销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是否一致,出口货物经审核验收无误后,海关在专为出口核销用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上盖“验讫单”章。
十、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出口货物在报关离境后,由出口经营的主体企业凭有关单证,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交纳出口货物在生产、加工、出口销货等环节上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办理免征或退还相应税收的手续。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签订以后,作为买方,要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即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同时,也要督促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按时交货、及时交单和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较多使用FOB价格条件,只有少数使用CIF和CFR价格条件。
  按FOB价格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和修改信用证→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审单和付款→报关→报验→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涉及进出口公司、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海关、检验检疫局和用货单位等多个部门,需要各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来完成。如图9-2所示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FOB进口合同履行程序。
图9-2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FOB进口合同履行程序
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审查外汇有保证后即可对外开证。开证时间不宜过迟或过早。过迟开证,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可能影响卖方交货和到货时间,造成企业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过早开证,不仅要增加费用支出,而且会造成虚占用汇额度的问题。对于分批装运合同,原则上应分批开证。合同中如订有卖方须呈现出口许可证或提供履约担保的,则应在卖方履行了上述义务后方可开证。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一) 安排运输
  按FOB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租船订舱工作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经营远洋运输的公司或其他运输机构办理。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要根据商品流向和船期表填写订舱委托书。船运公司收到委托书后根据配载原则安排船只或舱位并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船只到港后便可凭该单发货装船。
  (二) 办理保险
  按FOB或CFR价格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运输保险由买方办理。我国进口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预约保险和逐笔保险两种形式。
  1. 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手续,防止进口货物在国外装运后因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发生漏保或来不及办理保险等情况,买方事先与保险公司签订海运、空运、陆运、邮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 Policy)。
  2. 逐笔保险
  当进口数量不大时,买方也可采用逐笔保险方式。买方接到卖方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投保单并送交保险公司,此项投保单经保险公司签章后即完成投保手续。但是,如果买方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则货物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审单和付款
  卖方在货物装出后,将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全套单据提交开证行。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以确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一) 银行审单的内容
  银行审单的内容如下:
  (1) 信用证规定的单证种类、份数是否齐全,单证是否相符,单单是否相符。
  (2) 单据上的商品规格、品质、金额、数量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3) 单据上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日期等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4) 付款方式、日期及运费等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二) 单证不符的处理
  在实际业务中,经审单如发现单证不符,根据具体情况,银行可与进口商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做出适当的处理。
  (1) 为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开证行可以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联系,使开证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2) 开证行通过寄单行与卖方(受益人)联系,允许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更改单据。
  (3) 凭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保留追索权。即同意在议付行出具担保后先行付款,如收货后发现与规定不符,可以将已付的货款追回。
  (4) 如果卖方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书与规定不符,可以向卖方提出,待货到后经检验符合规定才支付货款。
  (5) 卖方同意降价后,接受单据(一般是修改后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四、进口报关与报检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证件,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待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附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法进行验关,货、证经查验无误,即可征税、放行。
五、进口索赔
  进口商品到货后,经检验如有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要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对外索赔时,买方应加强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配合,认真检验,鉴定货损情况,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根据有关事实确定责任归属。进口索赔应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分别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
  1. 向卖方索赔
  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等,均构成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根据卖方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区别情况,依法提出撤销合同或提出损害赔偿
  2. 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任务或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则表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残损、缺少,买方即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
  3. 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装卸过程中事故等致使货物受损,并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而承运人不予以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习 题 九
  (一) 选择题
  1.审核信用证是通知银行和出口商的共同职责。其中,银行着重审核的内容包括( )等。
  A.审核该信用证的真实性 B.开证行的政治背景
  C.开证行的资信能力 D.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2.以下关于商业发票的作用表述正确的是( )。
A.“它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凭证”
B.“它是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的凭证”
C.“它是缮制其他出口单据的依据”
D.“它是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凭证”
3.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装运期和结汇期的确定最好是( )。
A.不为同一日期
B.装运期应该早于结汇期
C.结汇期应该早于装运期
D.在同一日期
  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指示提单的空白背书是指( )。
  A.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写“空白”二字,在提单的背面也写上“空白”二字
  B.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由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在提单背面签字,不写明受让人
  C.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由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签字,不写明受让人
  D.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由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在提单背面签字,不写明受让人
  5.海关签字,并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可作为( )使用。
  A.出口收汇证明  
  B.出口退税证明
  C.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D.保税加工核销证明
  (二) 判断题
  1.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实行的是先报检后报关的货物出境制度。( )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做电子或书面申明,海关对其货物适用海关制度而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
  3.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的应是分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
  4.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
  5.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都是物权凭证,都可通过背书转让。( )
  技能训练
  1.日本FC海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从日本横滨装运10辆汽车到上海,货物装船后,船公司签发了没有批注的清洁提单,提单号为YS-018,船名“胜利”0522航次。该船于2009年6月2日靠上海港A作业区五号泊位。在卸货时,发现其中5辆汽车外表损坏,理货公司制作货物残损单,船公司签字确认。收货人上海B汽车进出口公司提货时发现车辆受损。后来上海B汽车进出口公司对车辆进行修理,费用为RMB20000,有修理发票。收货人欲向船公司索赔,但对索赔等事宜不熟悉。请你替收货人写一份索赔函。
  2.根据以下资料缮制汇票:
  (1) 出口商公司名称:DEHONGTIAN IMP&EXP CORP.LTD.
  (2) 进口商公司名称:MF TRADING CO. ,LTD.
  (3) 支付方式:30%T/'T BEFORE SHIPMENT AND 70%L/C AT 30 DAYS AFTER SIGHT
  (4) 装运条款:FROM SHANGHAI TO SINGAPORE NOT LATER THAN SEP.30,2009
  (5) 价格条款:CFR NEWYORK
  (6) 货物描述:MEN’S COTTON WOVEN SHIRTS
(7) 唛头由卖方决定(要求使用标准化唛头)
  (8) L/C NO.12345 DATED AUG.18,2005 ISSUED BY BANK OF CHINA
SINGAPORE BRANCH
ADVISING BANK: BANK OF CHINA.SHANGHAI
  (9) 船名:DONGFENG v.168 B/L NO.:ABCl23 B/L DATE:2009年9月20日
  (10) S/C NO.00SHGM3888B DATE AUG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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