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05张PPT)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第二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四节 其他运输货物保险第五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习题五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一、海上风险 (一) 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是指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人们对灾害事故的发生在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并由灾害事故所带来的不确定的损失。这里的灾害事故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灾害事故,人对灾害事故的发生在认识上的不确定性,是由于事故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后果很难确定和预料。 风险分类有多种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 按照风险的性质划分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有损失的机会也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2. 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划分 自然风险:指自然因素和物力现象所造成的风险。 社会风险:指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导致的风险。 经济风险:指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市场因素影响或者 管理经营不善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3. 按照风险致损的对象划分 财产风险:各种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个人的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残疾、死亡的风险。 责任风险:法律或者有关合同规定,因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行为人所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得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二)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者是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海上风险主要分一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1. 一般海上风险 1)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是客观存在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自然灾害是保险公司主要的承保风险。 2)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事故可能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但却不是故意所为。 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除海上风险之外的其他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预料的,而非可以预料或必然发生的风险。如货物遭偷窃、碰损、串味、沾污等风险是属于外来风险,而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或本质缺陷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则不在外来风险之内。 在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业务中,可将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 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雨淋、短量、短少和提货不着、沾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碰损、钩损、生锈等。 2)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以及行政措施的变化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二、海上损失 在海洋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上述的各种风险,而发生这些风险后,则会给运输货物和运输工具带来损失,有时还包括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的损失,即为海上损失。只有清楚海上损失的性质,才能正确处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和索赔工作。 在实际业务中,我们习惯将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划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一)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因承保风险而造成的全部遭受损失,可以是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 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 (1) 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 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即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 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4) 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2. 推定全损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构成推定全损状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保险标的损失严重,构成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但还未形成实际全损。 (2) 为了防止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 保险标的受损后,进行修复所需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4)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整理及继续运输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5) 被保险人为收回因遭受险别范围内的事故而丧失的货物所有权,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二)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也可按照损失的性质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导致共同海损的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2)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3)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额外支付。 (4)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后果。 共同海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共同海损的牺牲,是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船货本身的损失;二是共同海损费用,是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费用损失。 2.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如表5-1所示。表5-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三、海上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会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还会带来大量的费用的支出,即海上费用,这种费用保险公司也是予以赔偿的。海上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 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 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表5-2分析了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表5-2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第二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主要是参照ICC,即“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常用简称CIC)。其中货物运输保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等不同方式的货物保险条款以及各种附加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可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及专门险别。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亦称主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根据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三项基本险别除了“责任范围”不同外,其余的“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四个方面的内容都是相同的。下面详细介绍各个方面的内容。(一) 责任范围 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 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 or WPA) 水渍险的责任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 除外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 责任起讫 (1) 保险负“仓至仓”责任(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2)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仍继续有效。 发生下列情况保险责任终止: ①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②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终止。(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3)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才继续有效。 (4)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 索赔期限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索赔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二、附加险别 由于基本险别承保的风险范围有限,为了谋求更大范围的保险保障,依附于基本险别的附加险别便出现了。可见附加险别是对于基本险别的扩展,它的投保必须在基本险别的基础上附加投保,不能单独投保。我国一般将附加险别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一)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主要承保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主要包括以下11种: 1.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 2. 淡水雨淋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简称R.F.W.D.) 3.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4. 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5.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6.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7. 串味险(Taint of Odor Risks)8. 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Sweating)9. 钩损险(Hook Damage)10.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11. 锈损险(Risk of Rust)(二)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以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风险作为承保对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投任何基本险,要想获取保险人对政府行为等政治风险的保险保障,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特别附加险现有六种: 1.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 2.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3. 舱面货物险(On Deck Risk) 4.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5.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6.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是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三)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特殊附加险可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1.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 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 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2) 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 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4) 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Strikes Risk)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恐怖主义者或处于政治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3) 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是根据海上运输货物特性承保的专门险别,主要包括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1.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2.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业是一个历史悠久和业务发达的行业,它所制定和使用的保险条款和单据是今天很多国家的保险组织的模板,虽说现在各国保险组织都制定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但最为普遍采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我国企业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一般按“中国保险条款”投保,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亦可予以接受。 ICC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后几经修订,现使用的是1982年的新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新条款包括六种险别,它们是: (1) 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简称ICC(A)); (2) 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简称ICC(B)); (3) 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简称ICC(C)); (4)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简称IWCC); (5)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argo,简称ISCC); (6) 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一、ICC(A)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ICC(A)条款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取的是“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所以只要弄清楚它的“除外责任”就可以把握它的责任范围。 ICC(A)的除外责任类别如表5-3所示。表5-3 ICC(A)的除外责任类别二、ICC(B)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ICC(B)的责任范围的规定方法和ICC(A)的“除外式”是有区别的,它采用“列明式”的方法来规定自己的责任范围。 1. ICC(B)的承保风险 (1) 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 ① 火灾、爆炸; ②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⑤ 在避难港卸货;⑥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2) 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 ① 共同海损牺牲; ② 抛货; ③ 浪击落海; ④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⑤ 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2. ICC(B)的除外责任 ICC(B)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规定基本相同,除了以下两点: (1) 根据表5-4中4.7条款,说明ICC(A)险包括“恶意损害”,但是在ICC(B)险的除外责任中却无此条款,说明ICC(B)不包括“恶意损害险”,被保险人如想获得此种风险的保险保障,就需加保“恶意损害险”。 2) 根据表5-4中6.2条款,可见在ICC(A)险中,标明“海盗行为”不属除外责任,而在ICC(B)险中的除外责任则无此条款,保险人对此项风险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ICC(C)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与ICC(B)相同,都是采用“列明式”,但是ICC(C)的责任范围比ICC(A)和ICC(B)都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和非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 ICC(C)的承保风险 (1) 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 (2) 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 2. ICC(C)的除外责任 ICC(C)的除外责任与ICC(B)的除外责任完全相同。四、IWCC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 IWCC的责任范围 (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 (2) 由于上述承保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及其后果,或任何有关企图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海盗行为。 (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 (4)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二) IWCC的除外责任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包括表5-4内的“一般除外责任”和“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还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五、ISCC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 ISCC的责任范围 (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所致的灭失或损害。 (2)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处于政治目的采取行为的人引起的灭失或损害。 (3) 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以上情况所造成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二) ISCC的除外责任 (1) ICC(A)的“一般除外责任”和“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2) 由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和民变等造成劳动力缺乏、缺少或扣押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 由于航程挫折而引起的损失。 (4) 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六、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恶意损害险是ICC在1982年新加入的险别,主要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处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则不属于本险别承保范围之内。 在ICC(A)、ICC(B)和ICC(C)、IWCC、ISCC和恶意损害险这六个险别里,除了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外,其他的险别都能单独投保,而恶意损害必须要附加在ICC(B)险和ICC(C)险上。第四节 其他运输货物保险 除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外,中国保险条款还针对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的保险责任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陆运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主要承保以火车、汽车等陆上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保险,包括陆运险、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以及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1.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相当于海洋运输中的水渍险,主要包括: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陆运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一样,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2.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 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与海洋运输中的一切险相似。 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一样,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3.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Frozen Products)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① 暴风、雷电、地震、洪水; ② 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 ③ 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④ 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 (2)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储存冰块的溶化所造成的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3)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By Train)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1) 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2) 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二、空运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是以飞机为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以及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附加险别。 1. 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1) 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击、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放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被保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 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是“仓至仓”,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未进仓,以被保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外,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航空运输战争附加险。 3. 航空运输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Risks) 航空运输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1)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2)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3) 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三、邮运货物保险 邮递运输货物保险亦称邮包保险,主要承保通过邮局以邮包递运的货物因邮包在运输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据此制定了邮包险、邮包一切险和邮包战争险三种险别。 1. 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邮包险的责任范围: (1) 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 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到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邮包战争险(Parcel Post War Risks) 邮包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1)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2)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3) 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4) 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第五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 投保 国际贸易货物的投保人在办理投保业务时,主要涉及险别的选择、保险费的计算和最后的出单。 1. 选择险别 1) 运输方式 2) 货物及其包装 3) 航线、停靠港口、气候与季节的变化 4) 货物的残损规律 2. 计算保险费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给保险标的上保,这是双方的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是保险人的主要经济收入,也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计算保险费需要知道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额,也是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2)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3) 保险费 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影响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 在一个固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3. 保险单据 在货物准备齐之后,就可以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填写一份“运输险投保申请单”,保险公司根据填写的申请单,审核其和其他单据的真实性,在同意承保后按照规定收取保费,并出具保险单据。 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保险单据有以下几种: 1)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2)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3)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4)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二) 索赔 货物在运输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如果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即可按照保险单的有关条款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1. 出口货物的索赔。2. 进口货物的索赔。3. 索赔时须提供的单证。4. 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5. 赔付金额的计算。 (1) 对全损的赔付。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都是定值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保险人赔偿的标准都是以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准,进行全额赔付。 (2) 对单独海损的赔付。 按照数量损失计算:赔付金额 = × 保险金额按照质量损失计算:赔付金额 = × 保险金额 此处的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应按照货物运抵目的地检验时的市场价格或中途处理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为准。 有关费用的计算:赔付金额= × 保险金额 (3) 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分摊。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收入方三个主要的利益方按照比例分摊。 首先应确定共同海损的实际损失额度,然后计算各方的分摊价值(因共同海损措施而收益或获救的财产在目的港时的价值),最后再按各方的分摊价值占分摊总值的比例计算各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金额。二、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为了明确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一般都会在合同中订立保险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的负担。 1. 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CIF/CIP术语,保险由卖方办理;FOB/FCA、CFR/CPT术语,保险则由买方办理。 2. 保险公司的约定 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因为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 保险险别和保险费的约定 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但保险费却约定由卖方负担。买卖双方约定的保险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或规定为A险、B险、C险)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以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 4. 保险金额的约定 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它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的最高限额,故双方应该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明确。 5. 保险条款示例 (1) FOB、CFR合同下的保险条款: ■ 保险由买方办理。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 (2) CIF合同下的保险条款: ■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水渍险、战争险、罢工险,按1981/1/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W.A.,War Risks and S.R.C.C.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习 题 五(一) 选择题 1.以下风险属于一般外来风险的是( )。 A.海啸 B.搁浅 C.偷窃 D.战争 2.按照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指( )加上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B.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C.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D.以上都不是 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做法,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投保( )。 A.偷窃、提货不着险 B.钩损险 C.水渍险 D.战争、罢工险 4.在CIC保险条款中的三个基本险别是( )。 A.平安险、罢工险、战争险 B.罢工险、战争险、水渍险 C.一切险、舱面险、交货不到险 D.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5.船舶搁浅时,为使船舶脱险而雇佣驳船所支出的费用,属于( )。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 6.根据现行的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表示的险别是( )。 A.ICC(A) B.ICC(B) C.ICC(C) D.ICC(D) 7.根据“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从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 )天,不管货物是否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A.15 B.30 C.10 D.60(二) 名词解释 风险 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保险金额 “仓至仓”条款 (三) 简答题 1.简述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2.简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3.在投保时选择险别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 4.列举索赔时要提供的单据。 (一) 计算题 1.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单价为1200美元/公吨CIF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格,计算在不影响我国收汇的前提下,应该报价多少? 2.某一载货轮船航行途中发生触礁事故,导致船体严重损坏,船体损失40万元,为减轻船载重量,船方抛弃了部分货物(价值30万元),将船拖至港口所用的拖轮费为5万元,修理费为5万元,运费损失为10万元。已知船方的分摊价值为1500万元,货主甲的分摊价值为250万元,货主乙的分摊价值为150万元,运费方分摊价值为100万元。请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比率及船主、各货主及运费收入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数额。(二) 案例分析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100 0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货船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装货至200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马六甲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 A公司可向谁要求赔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