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课件(共168张PPT)-高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江苏大学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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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课件(共168张PPT)-高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江苏大学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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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8张PPT)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之三
税收法律制度
01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概述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
税收的概念
1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
税收的作用
2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税收的作用的四个方面: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征与分类
税收的特征
1
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对于纳税人是一种无偿的征收,不需要付出任何报酬或代价。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环节、期限等进行征收。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征与分类
税收的分类
2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以下五种:
流转税类
是以货物、应税劳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
资源税类
行为税类
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等。
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房产税等。
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资源税等。
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税类,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等。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征与分类
税收的分类
2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以下两种:
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工商税类:
关税类:
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该类税收由海关征收。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征与分类
税收的分类
2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分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以下三种:
中央税(国税)
1
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收。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车辆购置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地方税(地税)
2
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税收。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
3
中央、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该类税收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征与分类
税收的分类
2
(4)按计税标准分类,可分为以下三种:
从价税
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如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对某些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对白酒、卷烟征收的消费税。
从量税
复合税
二、税法概述
(一)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概述
(一)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概述
(二)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2)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法概述
(二)税法的分类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1)
(2)
(3)
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二、税法概述
(二)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税收法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主要形式为“条例”或“暂行条例”等。
税收规章是指国务院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务局、财政部或其他税务管理部门就税收工作中某些方面、某些税收事宜制定的一些具体、详细的补充规定。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税收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因税种的不同,征税人也可能不同,如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征税人
1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
2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
征税对象
3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目是征税客体的具体化,它反映了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征税的具体依据。规定税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二是为了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税目
4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则税率越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又叫规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税率
5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一般有以下三种:
计税依据
6
(1)从价计征。即以不含税的销售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为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计税依据
6
(2)从量计征。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我国消费税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计税依据
6
(3)复合计征。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从价计征。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环节
7
商品流转的过程中,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货物进出口、农产品采购或发运、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在内的各个环节,如果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如现行增值税的征收是从商品生产环节到商业零售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就其增值部分纳税。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期限
8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大体上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我国税法对不同的税种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各自的纳税期限。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地点
9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源控制的原则而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减免税
10
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免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2)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3)免征额: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二、税法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法律责任
11
法律责任,又称罚则,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02 我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所说的“增值额”,是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货物或取得劳务、服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分类
增值税的概念
1
一、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不予扣除。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分类
增值税的分类
2
(2)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包含的税额,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一、增值税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见教材P104。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
一、增值税
(1)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内容
2
一、增值税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3
(1)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3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3
(3)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3
(4)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是指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一、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一、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营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最新税法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各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在2018年5月1日前在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一、增值税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征收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9%的低税率的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一、增值税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税率为6%。
一、增值税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一、增值税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4.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劳务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售税额。纳税人收取的销售额如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在计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销售额
1
一、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销售额
1
① 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视同应税服务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
2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销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二是销项税额是向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买方收取的。在增值税的计算征收中,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出现和使用销项税额的概念。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一、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
3
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购进货物的不含税价格)×税率
=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一、增值税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一、增值税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具体确定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一、增值税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一、增值税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0)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一、增值税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
纳税期限
2
增值税纳税期限(即多长时间纳一次税)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增值税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见教材P129-130。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地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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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3
二、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批发销售卷烟。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次。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零售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4
二、消费税
(三)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二、消费税
(四)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5个,分别是: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其中,有些还包括若干子目。
1.消费税税目
二、消费税
(四)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P131-133 见表3-1 略)。
2.消费税税率
二、消费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征收,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消费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定额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消费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3
即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消费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4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单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消费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5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二、消费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6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
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二、消费税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②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2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二、消费税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3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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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比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所得税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为20%。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中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总额具体包括:① 销售货物收入。② 提供劳务收入。③ 转让财产收入。④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 利息收入。⑥ 租金收入。⑦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 接受捐赠收入。⑨ 其他收入。
1.收入总额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是指那些能够流入企业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却不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经济利益。
不征税收入包括:① 财政拨款。②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① 国债利息收入;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3.免税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准予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准予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不得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8.亏损弥补
三、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
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地点
1
三、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实行分季预缴时,每一季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期限
2
三、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
3
02 我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和境外的外国人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本规范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2011年7月19日公布修改决定、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
四、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分别采用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和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两种形式。
(1)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年)、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分别如表3-2和表3-3所示。
个人所得税税率
2
四、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
2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 000元 3 0
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4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25 31 920
5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30 52 920
6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35 85 920
7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45 181 920
四、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称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
2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30 000元的 5 0
2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10 1 500
3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0 500
4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30 40 500
5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35 65 500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60 000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减按70%计算。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应纳税额=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总额 5 000)×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减按70%计算。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总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 20%)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收入×(1 20%)×70%×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4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再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再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
5
① 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 准予扣除项目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800]×20%
② 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 准予扣除项目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 20%)×20%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6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收入总额 财产原值 合理税率)×20%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请:(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简化征纳手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税款应由纳税人予以补缴。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付给2%的手续费。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3.个人所得税扣缴的具体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03 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
发票开具与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税务代理
税务检查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又叫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而进行的登记。
开业登记
1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
1
(1)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图3-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图3-2 税务登记证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
1
(2)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
1
(3)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① 申请。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② 提供相关证件、资料。③ 受理与审核。④ 核发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
1
(4)“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改革。“一照一码”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照一码”证照具有营业执照、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相关功能。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
1
如图3-3和图3-4所示,为“五证合一”示意图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示例图。
图3-3 “五证合一”示意图 图3-4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示例图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变更登记
2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 改变名称。② 改变法定代表人。③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④ 改变住所或营业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⑤ 改变生产或经营方式。⑥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资本)。⑦ 改变隶属关系。⑧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⑨ 改变或增加银行账号。⑩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变更登记
2
(2)变更登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②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见教材P152
第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停业、复业登记
3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或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
(3)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注销登记
4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由于法定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包括:①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② 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③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④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⑤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⑥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注销登记
4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如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注销登记
4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如下: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接上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注销登记
4
(3)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如下:
第一,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第二,填报“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申请注销,需要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并在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处签上相关人员姓名,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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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根据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纳税人税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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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申报填报税种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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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发票三类。
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发票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和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其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和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二)发票开具的要求
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发生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
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填开。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
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开具发票的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
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三、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4.简易申报
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5.代理申报
通过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的申报方式。
3.数据电文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有关资料,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
(三)延期申报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不能近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延期申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允许延期申报的期限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级或县级以上)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批准其延长的具体期限,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4.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额。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5.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6.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款实行源泉控管。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7.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代为收取税款。这种方式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8.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税务机关将国家赋予其的部分征税权,委托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行使,并通过部门和单位的代征行为将税款缴入国库。
这种方式的应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9.其他征收方式
除上述方式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征收改革的不断推进,新的更方便、快捷、安全、有效的税款征收方式会有所发展并完善,如采取网络申报、IC卡纳税、邮寄纳税等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1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2)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1
①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2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者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
① 纳税人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②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
① 纳税人提供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可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②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③ 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2)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4
(1)税收保全措施的概念。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通俗地说,就是税务机关限制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转移。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4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情形。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4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税收保全的措施。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4
(4)税收保全的解除。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4
(5)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
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5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手段。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情形。①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② 对已财务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5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①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5
(3)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6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6
(2)税款的追征。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即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行为具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和确定性等特征。
五、税务代理
(二)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9)受聘税务顾问。
(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检查权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对税收日常征管工作的补充。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等。通过税务检查,可以加强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六、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权限
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主要有以下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查证权。
(6)检查存款账户权。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其违反税法义务、实施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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