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资源税类 课件(共72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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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资源税类 课件(共72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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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2张PPT)
项目七 资源税类
(一)资源税的基本要素及税收优惠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
【思政小课堂 】
2019年世界地球日的主题是:“珍爱美丽地球 守护自然资源”,旨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激发人们形成亲近自然、了解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意识。
思考青年学生如何为保护自然资源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呢?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开采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的盐两大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3)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和宝玉石类。
(4)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和矿泉水。
(5)盐。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和海盐。
【试一试】
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大理石 B.原油
C.海盐 D.人造石油
答案:ABC
2.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试一试】
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
A.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销售食用盐的超市
D.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
答案:BD
3.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表见教材表7-1。
4.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①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②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①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②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③ 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④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①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②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销售额为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①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d. 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3)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5)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或者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例7-1某油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开采原油5 000吨,当月销售3 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2 000元,开采过程中加热自用100吨。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计算该油田3月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原油销售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3 000 20 00 6%=360 000(元)
【例7-2】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销售自采原煤收取不含增值税价款合计800万元,其中从坑口到车站的运输费用20万元,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费用1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发票。已知该煤矿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计算该煤矿4月份应缴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因为煤矿的征收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本题计税依据为原煤销售额,减除运输费用和装卸、仓储费用。
该煤矿当月应税产品销售额=800-(20+10)=770(万元)
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770 5%=38.5(万元)
(三)资源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3)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4.纳税申报
2021 年 6 月 1 日起,纳 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 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该申报表及附表如表 7-2、表 7-3 所示。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 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要素及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和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表7-3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级 别 人口数量(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① 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②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试一试】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
A.建筑面积 B.使用面积
C.居住面积 D.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答案:D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例7-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实际占地面积为25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甲企业所在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甲企业2020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25 000×2=50 000(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②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③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⑤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
⑥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2.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纳税申报
2021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 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该申报表及附表如表 7-2、表 7-3 所示。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 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三、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要素及税收优惠
耕地占用税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思政小课堂 】
2020年6月25日是第三十个全国“土地日”,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耕地是人类获取粮食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查阅我国的“耕地红线”?思考青年学生如何为保护耕地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呢?
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3.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表7-5 耕地占用税税率表
级次 地 区 税额(元/每平方米)
1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含1亩)的 10~50
2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2亩)的 8~40
3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3亩)的 6~30
4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 5~25
4.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率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单位为平方米。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的单位税额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适用税额
【例7-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经批准占用市郊区耕地40 000平方米用于建设新厂房。已知耕地占用税税率为35元/平方米。计算甲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
解析: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40 000 35=1 400 000(元)
(三)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2)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按照“先缴税后用地”的原则一次性征收。
(3)纳税地点 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4)申报缴纳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四、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及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①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②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③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①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 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④ 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⑤ 房地产的出租。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⑥ 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发生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⑦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⑧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⑨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试一试】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
A.以房抵债的某工业企业      
B.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某个人
C.出租写字楼的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
D.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某高等学校
答案:C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具体税率规定见表7-7。
表7-7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 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含50%)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含200%)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4.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② 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减除法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 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的确定
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
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
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的确定。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f.加计扣除金额。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注意:开发费用的扣除金额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关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有以下4个。
①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30%
②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40% 扣除项目金额 5%
③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50% 扣除项目金额 15%
④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60% 扣除项目金额 35%
【例7-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0年10月将一座写字楼整体转让给某单位,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的转让价为20 000万元,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为3 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 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已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计算该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房地产转让收入为20 000万元 
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 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 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 000+4 000) 10%=70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3 000+4 000) 20%=1 400(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4 000+700+100+1 400=9 200(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20 000 9 200=10 80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10 800÷9 200 100%=117.39%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 800 50% 9 200 15%=4 020(万元)
【例7-6】某公司2020年转让一处旧房地产取得收入1 600万元,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为800万元,该公司支付给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为20万元,缴纳的与转让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为10万元。计算该公司转让该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扣除项目金额=200+800+20+10=1 030(万元)
增值额=1 600 1 030=570(万元)
增值率=570÷1 030=55.3%
土地增值税税额=570 40% 1 030 5%=176.5(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③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④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⑤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又可以分为纳税人是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情况。
4.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申报。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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