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管 课件(共10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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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管 课件(共10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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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8张PPT)
第七章 税收征管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四、税款征收
三、纳税申报
五、税务检查
按ESC退出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一)开业税务登记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机关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一)开业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人义务的单位(不含国家机关)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一、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及审核
(一)开业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的证件、资料。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2)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3)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纳税人报
送税务登
记申请报
告和有关
资料
纳税人填
写税务登
记表及附

税务机关审核及核定纳税事项
税务机关
1.建立分
户档案
2.打印税
务登记证
纳税人领
取税务登
记证和税
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基本流程图
一、税务登记
当纳税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期限和权属等发生改变,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和改变增减银行账号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或情形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终止纳税义务的,应于有关机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但在办理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停业的,应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依法申报补缴其应纳税款。
(四)停业与复业税务登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依法提出复业登记;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进行税款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办理税务
登记证时
的税务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一、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1)
(2)
(3)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案例一
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基本案情
某县地税局直属分局个体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新增营业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店经营者认为,虽然增加了经营项目,但店名没有改变,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不应办理变更登记。你认为直属分局个体所的做法正确吗?依据何在?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案例一
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直属分局个体所的做法是正确的。第一,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二,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三,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范围属于税务登记内容。因此,该店改变经营范围,属于改变税务登记内容,即使店名没有改变,也理应按照上述规定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案例分析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的账簿和凭证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账簿、凭证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1.发票的种类
(二)发票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种类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其他发票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2.发票的印制
(二)发票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要求发票套印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家对发票实行不定期的换版制度;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3.发票的领购
(二)发票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二)发票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地使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5.发票的检查
(二)发票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被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开发票、大头小尾、单联填开,是利用普通发票偷逃税款的三种最常见手段。在商业企业中,特别是在小规模纳税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比较普遍。针对这一状况,税务机关把普通发票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加大监控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并对违法业户从重予以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案例二
误将发票存根销毁会受处罚吗
基本案情
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一时不慎,将2002年使用过的一本发票存根销毁了。对这种情况,税务局应怎样处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案例分析
案例二
误将发票存根销毁会受处罚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销毁的发票存根保存期未满五年,而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税控装置是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生产、安装、维修,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实施监管,对反映纳税人经营情况的有关数据进行有效监控计税装置。
(三)税控装置的使用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三、纳税申报
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三、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要求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四)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
直接申报
邮寄
申报
数据电文电报
简易申
报与简
并征期
三、纳税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期办理纳税或扣缴税款申报的,经省级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延期申报。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延期申报管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三、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和星期六、星期日等)可以顺延。
(六)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案例三
纳税义务能否转让
基本案情
2003年初,赵某与某市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协议书上规定,甲方即广告公司负责提供经营手续,即向赵某提供经营所需执照、票据、单位证明等,并由甲方负责纳税;乙方即赵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建立相对健全的会计制度。同时,每月向广告公司上交管理费10000元整,但纳税事宜与赵某无关。协议签订后,赵某即自行开始经营。2004年初,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在对赵某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赵某在2003年经营中,采用“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不结转广告费收入偷税。问:第一,联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二,税收转让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案例三
纳税义务能否转让
第一,联营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联营合同的特点是联营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但赵某与广告公司签订的这份联营合同却约定由赵某自己负责联系业务、自行结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时向广告公司上缴管理费。而广告公司并不参与经营也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可见,该份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基本法律性质是相抵触的。第二,税收转让的协议是无效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售给发票。赵某从事具体经营,但其既未向税务机关登记,未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却通过签订这份联营合同,得到发票的使用权。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合同。税务机关可以对广告公司转让发票行为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方式 涵义 适用单位
查账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 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查验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起销售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 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 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方式 涵义 适用单位
委托征收方式 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按照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征收 前者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这两种征收方式均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邮寄纳税 它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其他方式 比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四、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程序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缴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即告完成。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之前滞纳金的征收比例为2‰,之后为0.5‰。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2.核定应纳税额
对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应设未设置账簿的、虽设账薄但难以进行查账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3.调整计税金额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对不按规定减少其应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计税金额进行合理调整。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4.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要求作出保证的一种控制管理措施。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4.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前提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不超过15日)缴纳税款不缴纳的,且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而未结清税款的。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4.提供纳税担保
(2)纳税担保的方式







提交纳税保证金
担保人担保
财产担保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5.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为防范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采取冻结存款、扣押财产的行政行为。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5.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的前提
纳税人在无力或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下,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时采用。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5.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的执行
对符合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冻结存款。二是扣押财产。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5.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的制约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期用一般不得越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延长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如果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而给纳税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税务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纳税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的前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或缴纳应担保的税款,经限期15日内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的方式







拍卖抵缴
扣缴税款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7.出境结清税款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8.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1)税收优先权及欠税公告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其公告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四、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8.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2)欠税纳税人的财产处理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其公告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五、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概念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查、管理监督活动。
五、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要素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1
2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务检查的客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
3
税务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财务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4
税务检查的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保证税法实施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范围
从税务检查的内容分析,税务检查包括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和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此外,在检查中,税务机关也可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四)税务检查的分类
1.按照检查的主体不同分类
税务稽查机
构专业检查
征收管理部
门专门检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四)税务检查的分类
2.按检查分类
税务检查
时间不同
事后检查
事前检查
事中检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五)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五)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的托运、邮寄应纳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五)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税务机关可以查询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查询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查检人保守秘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七)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五、税务检查
(七)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审理
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案例四
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属于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
基本案情
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称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对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能否按偷税处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里所说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法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因此,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称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
判定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则要看它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主体采取了偷税手段;偷税必须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即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行为主体不当得利。根据这一标准,对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四
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属于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三、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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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违犯税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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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是行政违法引起的,用以调整和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处罚性
刑事法律责任
是指司法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及有关法律达到其立案标准的行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及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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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2.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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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收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做、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0.5-5倍的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偷税数额大小、次数多少、影响如何等具体确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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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对骗税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5的罚款。具体罚款倍数及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情节确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五)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对抗税者,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5倍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程度等确定。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税务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具体罚款的比例和倍数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来确定。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等来确定。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3倍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收、代扣的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5万元的罚款。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5.违反《征管法》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1万元的罚款。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8.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9.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妨害发票管理罪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妨害发票管理罪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只能由税务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都属于故意犯罪。
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罪名 概念 客观表现 构成标准 处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这是本罪的不作为形式,即税务人员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徇私舞弊省征税款,这是本罪的作为形式,即税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本罪是一种结果犯罪,除了要求税务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的行为,还要求其行为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本罪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是本罪的作为形式。 本罪也是结果犯罪。除要求税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还要求其行为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税务行政诉讼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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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1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5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6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7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8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10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4.对上述1、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不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饿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4.对上述1、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向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消的税务机关在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4
3
2
1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受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3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2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阻止出境的行为
5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
7
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拒绝答复的行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二、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外,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均有最初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不属同一法院管辖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第20条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税务行政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规定的申请受案范围;(5)属于人民法院规定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2.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和其他规定,并予立案。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二、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审查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制度。
2.人民法字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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