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课件(共400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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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课件(共400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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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00张PPT)
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



我国第一大税种
模块一 增值税会计核算基础
增值税是以商品、劳务、服务等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谁获得了增值额谁应需要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增值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个人
单位
依法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年应税销售额
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划分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法。
纳税人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经营规模 具体情况 纳税人类型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一般情况 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个人 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一般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情况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如果销售额含税,应换算为不含税);
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在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和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核算的会计期间
纳税期间:隔多长时间交一次税款;
缴纳期限:在多长时间内必须交清税款。
(一)纳税期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间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核算以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间为会计期间,除按季纳税的纳税人以外,其他纳税人均为按月申报。
(二)缴纳期限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计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扣缴计税法:
应扣缴税额=向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基本税率
零税率
低税率
四、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13%: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提供有形动产租赁
9%:1.货物: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2.服务等: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1.报送出口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际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问:我公司是武汉市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企业,负责六个城区的垃圾焚烧处理,未产生货物。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问:我公司是一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受托为家禽养殖场处理粪便,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有机肥归家禽养殖场所有,我公司仅收取处理费。请问,我公司业务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1.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为3%;
征收率5%。
2.一般纳税人:
①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
②简易计税方法按5%计税。
征收率为5%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为5%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部分业务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⑤自来水。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应税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②动漫服务。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④非学历教育服务。⑤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⑥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⑦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老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一般纳税人出租老不动产;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4.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3%征收。
其他个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1.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2年及以上的免征增值税(不含“北上广深”),“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按5%差额征税,普通住房免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征率: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以不动产差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在不动产地按差额预缴,在机构地按一般计税方式申报)
(3)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以不动产全价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售时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包括老项目预售)
(5)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按3%预征,按9%申报)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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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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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项目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或特殊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3%
2.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 9% 3%
3.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6% 3%
4.不动产租赁服务 9% 5%
5.转让土地使用权 全额计税9%,差额计税5%  全额计税3%,差额计税5%
6.销售不动产 9% 5%
7.出口货物、服务 0%  
(一)小规模纳税人设置的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五、增值税核算的会计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设置的明细科目
序号 二级科目 序号 三级科目 说明
1 应交增值税 1 进项税额 最常用,具体参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2 销项税额
3 进项税额转出
4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专用
5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 减免税款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1)抵减税款部分:允许抵税的税控设备价款和技术维护费;(2)税收优惠部分:鼓励创业类就业类,即征即退等退返税款等
7 销项税额抵减 (差额征收)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8 已交税金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
9 转出多交增值税 期末结转使用
10 转出未交增值税
11 加计抵减应纳税减征额 四级科目:加计抵减待减征额(加计抵减已减征额)
2 未交增值税
序号 二级科目 说明
3 预交增值税   核算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4 待抵扣进项税额   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 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6 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会计已经确认相关收入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7 增值税留抵税额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8 简易计税   核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9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10 代扣代交增值税   核算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增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一、适用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法(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模块二 一般计税法下应纳税额的核算
二、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以下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销售方对此类代收费用开具发票的除外。)
注意事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为一般为10%,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成本利润率有特殊规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额;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二)差额征税项目销售额的确定
旅游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建筑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
客运场站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销售额的确定:
适用差额计税方法的征税项目,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可扣除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意:差额征税项目的凭证中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一票两用)。
(1)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除外),其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款后的余额。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住房),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5)经纪代理服务。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扣除的项目除列举外,其他一律不得扣除,且扣除项目的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需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7)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10)劳务派遣服务: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选择差额纳税:5%;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一般计税:6%;小规模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3%。)
(1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无论是选择哪种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销项税额与发票
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销售发票上列示的增值税额。
(一)发票适用范围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0年9月1日起,国家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未来,纸质发票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其他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定额发票
主要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
主要适用范围:所有纳税人
主要适用范围:所有纳税人
主要适用范围:餐饮业、娱乐业不达起征点
的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不达起征点)
主要适用范围:不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适用范围:医疗门诊行业
主要适用范围:机动车销售行业
主要适用范围:停车场、洗车场
(二)发票购买及开具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遇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普通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8)金融商品转让。
(9)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0)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12)销售旧货。
(1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如出现作废情形,应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错,未用于申报抵扣,或发生销货退回业务,且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废。
已开具的发票如发生问题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开具红字发票。如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先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传并审核通过后,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纳税义务时间的限定
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委托银行收款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赊销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收到预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货物不一定发出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
其他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项目 具体销售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提供劳务 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劳务已提供或在提供中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 提供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服务已提供或在提供中
视同销售服务 服务转让完成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当天 服务未提供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所有权不一定转移
销售不动产 转让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所有权不一定转移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
视同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变更
五、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业务的核算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例】广州富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某造纸厂出售造纸机5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6 000元。富光机械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80 000元,税款为28 800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
借:银行存款 208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 800.00
【例】大通公司销售一批多余生产用料,材料出售价格为4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税款合计4 640元。
借:银行存款 4 6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0.00
【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现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格为200 000元,另外,向客户收取不含税包装费用3000元,同时,为客户代办保险而代收了2000元保险费,所有款项均已收取。请写出相关会计分录。
分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代收款不计入收入,不计税。
借:银行存款 231 3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 000.00
其他应付款 2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6 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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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货物的行为。
企业如果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销售额与收购旧货金额不得相互抵减。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大通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批产品,产品的市场不含税价格为5 000元,收回的旧货作为材料处理,以1 000元回购。大通公司共收到4 650元。
借:银行存款 4 650.00
原材料 1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
【例】某金店(央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年9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项链5条,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2 000元,收购旧项链的不含税金额为每条8 000元,货物已实现销售,款项已收存银行,旧项链验收入库,其会计处理如下。(此处不考虑消费税)
销项税额=(12 000-8 000)×5÷(1+13%)×13%
≈2 300.88(元)
收款金额=4 000×5=20 000(元)
应确认的收入=12 000×5-2 300.88=59 539.82(元)
借:银行存款 20 000
库存商品 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7 699.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00.88
3.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购销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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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大通公司采取与客户签订合同,确定以自产的产品换取对方的原材料,双方交易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适用税率均为13%。双方货物均已发送,款项均已收付。
借:原材料 1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000.00
4.以预收款方式销售
(1)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如果没有开具发票,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税金。所收款项记“合同负债”(已签合同的预收)或“预收账款”(未签合同的预收)
【例】广州德鑫公司与华立公司(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德鑫公司在3个月内为华立公司提供所需产品,产品定价为500元/件,共300件,华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先预付货款的30%,余款和税金在收到货物时结清。
A.收到订金。
借:银行存款 45 000.00
贷:合同负债——华立公司 45 000.00
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出货物。
借:合同负债——华立公司 169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 500.00
C.收到余款。
借:银行存款 124 500.00
贷:合同负债——华立公司 124 500.00
(2)以预收款方式租赁有形动产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广州荣华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客户两台数控机床,采用预收租金方式,预收半年租金16.95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存银行。
分析:收到租金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收到的全部租金确认应纳税款,即:
销项税额=169 500÷(1+13%)×13%=19 500(元)
当月应确认的收入=(169 500-19 500)÷6
=25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69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赁 25 000.00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125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 500.00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因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
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原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只在“备注”栏标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且应作赠送他人计征增值税。
折扣
销售
销售
折扣
销售
折让
销售
退回
5.
【例】文迪公司向克里公司赊销产品100件,单位不含税售价为2 000元,产品单位成本为1 400元,由于是老客户,双方签订合同时,给予3%的商业折扣,文迪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应确认的收入=2 000×100×(1-3%)=194 000(元)
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94 000×13%=31 040(元)
借:应收账款——克里公司 219 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 220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折扣1%,30天内必须要支付货款,且没有折扣。)。折扣额不得减除计税销售额。
折扣
销售
销售
折扣
销售
折让
销售
退回
【例】文迪公司向客户赊销产品100件,单位不含税售价为2 000元,产品单位成本为1 400元;为早日收回货款,文迪公司给出2/10,n/20的付款条件,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估计客户会在10天内付款。客户在收货后第5天,通过转账,支付了货款,文迪公司已收到银行进账通知单。
(1)实现销售。
估计10天内付款,则会给予2%的折扣。
应确认的收入=2 000×100×(1-2%)=196 000(元)
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2 000×100 ×13%=26 000(元)
借:应收账款 22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000
(2)收到货款。
由于克里公司是在10天内付的款,按条件可给予2%的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222 000
贷:应收账款 222 000
销售折让——销售后,因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或者所提供的劳务、服务、销售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符合协议规定等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折让金额可以减除计税销售额。
发生折让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折扣
销售
销售
折扣
销售
折让
销售
退回
未确认销售收入,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已确认销售收入,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折让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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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
销售
销售
折扣
销售
折让
销售
退回
销售退回——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等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退回发生在确认收入前,直接将被退回的商品验收入库,无需记账,如已确认“发出商品”,则转销“发出商品”;
退回发生在确认收入后,在产品退回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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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
销售
销售
折扣
销售
折让
销售
退回
【例】赛格公司赊销500件产品给富粤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售价为200元/件,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该产品的单位成本为130元,公司已发货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富粤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有少量残次品,经双方协商,其中5件产品无条件退回,另外495件产品赛格公司同意折让5%,富粤公司已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赛格公司依此开具红字发票。5件残次品验收入库,另外495件产品的货款按折后价收存银行。
(1)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富粤公司 113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 000.00
贷:库存商品 65 000.00
(2)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① 销售退回。
应冲减的收入=200×5=1 000(元)
应冲减的销项税额=1 000×13%=130(元)
应冲减的销售成本=130×5=650(元)
借:应收账款——富粤公司 1 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借:库存商品 6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50.00
② 销售折让。
应冲减的收入=200×495×5%=4 950(元)
应冲减的销项税额=4 950×13%=543.5(元)
借:应收账款——富粤公司 5 59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9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3.50
(3)收到货款。
应收货款=113 000-1 130-5 593.50
=106 276.50(元)
或者:应收货款=200×495×(1-5%)×(1+13%)=106 276.5(元)
借:银行存款 106 276.50
贷:应收账款——富粤公司 106 276.50
服务中止和折让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5月10日向客户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应税收入20000元,增值税额2000元,由于货物没有按时送达,双方协商折让15%,收到税局转来的同意客户申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批文,开具红字发票,款项尚未收付。
(1)提供服务
借:应收账款 21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800.00
(2)折让
折让金额=20 000×15%=3 0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3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00
贷:应收账款 3 270.00
收入确认晚于纳税义务时点的销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新兴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5月13日收到客户预付货款22600元。新兴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元,税额2600元。合同约定新兴公司应在6月5日前向客户发货。
分析:虽然是预收货款,但是先开具了发票,就先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5月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2 60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600.00
6月发货后的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2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00
6.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价款的收取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通过“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应收款项和融资金额。因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还应确认“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企业应开具发票,收取款项,确认应纳税款。
收入确认早于纳税义务确认的服务
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2022年9月1日,神舟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东方公司出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价款为2 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款,每年收取的款项为400万元。该设备的现销价格为1 600万元,成本为1 500万元。此项销售的收款期为5年,高于正常的收款期3年,具有融资性质。经测试,适用的实际利率为7.93%。
(1)销售成立,确认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22 60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 600 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000.00
贷:库存商品 15 000 000.00
(2)2023年8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款项。
借:银行存款 4 520 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20 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52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 000.00
(3)确认融资收益
应确认的融资收益=1 600×7.93%×1=126.88(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 1 268 800
以后各年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确定融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
7.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代销方式:
收手续费方式:出售价格由委托方确定,受托方收入为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可自定售价。
(1)收取手续费方式
价格由委托方确定,受托方不可自定售价,其收入为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入。
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额。
【例】宇通公司委托晨明公司销售产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 000元/件,该产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3%。代销合同规定,晨明公司仍按每件1 000元售给顾客,宇通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晨明公司手续费。晨明公司在当月售完全部产品100件。宇通公司在收到晨明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晨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款13 000元。
(1)发出产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 60 00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00
(2)收到代销清单,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和手续费用,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晨明公司 113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00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 000.00
贷:应收账款——晨明公司 10 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0 000.00
(3)收到晨明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 103 000.00
贷:应收账款——晨明公司 103 000.00
(2)视同买断方式
受托方可自定售价,其收入为进销差价。
如果双方约定代销商品不可退回,则销售方在发出商品时即可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额,其处理与普通销售基本相同;
如果双方约定,可退回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则在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额。
【例】华威公司委托亚力公司销售产品20件,协议价为每件8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月底,华威公司收到亚力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已销售1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协议规定,亚力公司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华威公司。亚力公司实际销售时每件售价850元。
(1)将产品交付亚力公司。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00
(2)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亚力公司   9 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 000.00
(3)收到亚力公司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9 040.00
贷:应收账款——亚力公司  9 040.00
8.包装物销售、出租、出借及押金没收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正常销售计税
随同产品出售而出租——价外费用计税
单独出租——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计税
出借——不计税,成本记“销售费用”
押金——按期归还,不计税
——逾期不归还,计税
——啤酒、黄酒外酒类产品,并入销售额计税
(1)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应按销售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赤海公司销售产品(非酒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0 000元,另向客户收取随同产品一起出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格3 000元,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货物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37 2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290.00
(2)随同产品出售而出租包装物
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而计征增值税。
【例】星源酒业公司销售一批白酒,不含税价格为50 000元,同时随同产品出售而将包装物出租给客户,收取租金2 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货物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58 7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760.00
(3)出租包装物
企业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单独出租包装物,应作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
【例】星源酒业公司将公司闲置的包装物出租给客户,收到当月不含税租金4 000元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5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0
(4)出借包装物
企业出借包装物,没有收入,不确认收入,无须交税,包装物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例】星源酒业公司将公司闲置的包装物出借给客户,该包装物成本为3 000元。
借:销售费用 3 000.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3 000.00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年)收回的,押金退还的,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但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除销售啤酒、黄酒外,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对按规定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的包装物押金,如果超过合同或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或者超过一年未收回,并且押金不再退还的,则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售额。由于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逾期包装物押金销售额=逾期包装物押金÷(1+适用税率)
【例】赤海公司销售产品(非酒类)的同时出借一批包装物给红星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4 520元,该批包装物的实际成本为3 000元,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一年后,红星公司未归还包装物,赤海公司没收了其押金。
A.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 4 520.00
贷:其他应付款——红星公司(存入保证金) 4 520.00
B.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红星公司(存入保证金)4 5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4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0
注意:如果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账面还有价值,则没收押金时,相当于将包装物出售给对方了,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成本已经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完了,账面已无价值,则没收押金作为营业外收入。
【例】星源酒业公司销售1 000kg白酒给华润商场,同时因出借包装物而向华润商场收取押金6780元,该批包装物的实际成本为5 000元,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
由于是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应征收增值税。(注:此处不讨论消费税,有关消费税的处理,在项目二中会有详细介绍)
(1)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 6 780.00
贷:其他应付款——华润商场
(存入保证金) 6 780.00
(2)计税。
借:其他应付款——华润商场(存入保证金) 7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0
(如约定退还的押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税款由销售单位负担,则记税时税款记为“销售费用”而不是冲减”其他应付款“)
9.视同销售
企业如果发生下列行为,虽然没有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或者是无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按规定都应视同销售并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除③④⑧及⑤中的固定资产式的集体福利不确认收入外,其余①②⑤⑥⑦均要确认收入。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所有权未转移,因此,不确认收入。
【例】某饲料厂将所生产的猪饲料10吨用于喂养自家农场的猪,该饲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 800元/吨,单位生产成本为2 200元/吨。该饲料厂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分析:国家目前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所以,将自产饲料用于喂猪,是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确认收入。
应纳税额=2 800×10×13%=3 640(元)
借:生产成本 25 640
贷:库存商品 2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640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会计上因为减少了对职工的债务,因此,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例】凤祥公司因建造职工浴室,将自产产品钢材转用于在建工程,该批钢材的实际成本为250 000元,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为3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职工浴室 289 000.00
贷:库存商品 25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000.00
【例】大马公司以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该批产品实际成本为30 000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40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5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200.00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此类业务,产品所有权属已经转移,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应计交增值税。货物对外流出,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①具有商业性质的非控股投资:相当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换出的资产和换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确认收入,计交税款。
【例】紫云公司以自产的一批产品对桑达公司进行投资,占对方公司股份的8%,该产品的成本为2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300万元,投资双方此前无关联关系,交易具有商业性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桑达公司 3 39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 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00
②不具有商业性质的非控股投资,或者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交税款。
【例】紫云公司以自产的一批产品对天地公司进行投资,占对方公司股份的5%,该产品的成本为140万元,不能取得市场公允价值,交易不具有商业性质。税务机关确认该产品的计税价格为200万元。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天地公司 1 660 000.00
贷:库存商品 1 4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000.00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不是日常的经营活动,只是偶尔发生,另外,对外捐赠并无经济利益流入,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结转。
【例】华厦公司将成本为100万元的自产货物对外捐赠给公益单位,该产品的市场价格2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 260 000.00
贷:库存商品 1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0 000.00
10.销售应税劳务
【例】乐峰公司为大良公司加工一批材料(为其他经营业务),加工完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收入5 8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借:银行存款 5 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132.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7.26
11.销售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出租一辆小轿车给客户使用,租期一年,不含税租金为3000元/月,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税,承租方按月交纳租金,收到第一期租金及相关税金。
销项税额=3 000×13%=390(元)
借:银行存款 3 39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为客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不含税价格为50 000元,适用税率为9%,增值税额为4 5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54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5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500.00
【例】广州新马创意公司为客户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向客户收取设计款10 600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存银行。
销项税额=10 600÷(1+6%)×6%=600(元)
借:银行存款  10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设计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12.转让无形资产
相关政策: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等免征增值税。
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要按6%的税率进行纳税。
※转让的形式:
使用权
所有权
(1)转让使用权的核算
企业持有无形资产期间,可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租金。
收到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对无形资产成本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例】裕盛公司将一著作权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租期为3年,每月月初收取当月租金10 600元(含税)并存入银行,每月摊销成本4 000元。
A.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 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B.摊销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4 000.00
贷:累计摊销      4 000.00
(2)转让所有权的核算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记“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
①一般计税
A.转让非免增值税无形资产的核算
【例】君好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项售出合同,售出产品为一项服装类商标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500 000元,税额为30 000元。该商标权账面余额为285 000元,已累计摊销75 000元。
借:银行存款 530 000.00
累计摊销 75 0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285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290 000.00
B.转让免增值税无形资产的核算
【例】裕盛公司将一免征增值税的非专利技术出售,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1.8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非专利技术成本为18万元,出售时已摊销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18 000.00
累计摊销        30 000.00
贷: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8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68 000.00
②简易计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裕盛公司以400 000元(不含税)的价格出售一项2015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为200 000元,累计摊销50 000元。
应纳税额=(400 000-200 000)×5%=1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410 000.00
累计摊销 50 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0 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 000.00
资产处理损益 250 000.00
③视同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对外投资
企业以投资者身份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记入投资的实际成本,投资者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例】裕盛公司以一商标权向乙公司投资,甲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税款3万元。该商标的账面余额为40万元,累计摊销5万元。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530 000.00
累计摊销     50 000.00
 贷:无形资产       4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50 000.00
B.对外捐赠
企业将持有的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公益事业,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要按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例】裕盛公司将一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客户,用于非公益事业,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200 000元(不含税),账面余额为150 000元,累计摊销20 000元。
借:资产处置损益    142 000.00
  累计摊销        20 000.00
贷:无形资产       15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 000.00
13.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企业销售不动产,应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转让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计税办法
销售不动产类型 预缴 申报
老项目(简易计税)
(非自建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差额申报
5%征收率,扣减预缴
老项目(简易计税)
(自建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全额申报
5%征收率,扣减预缴
新、老项目(一般计税)(非自建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9%)×5% 全额申报
9%税率,扣减预缴
新、老项目(一般计税)(自建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5%
(1)一般计税
【例】202×年5月,君好公司(一般纳税人),将去年10月在外市购进的一栋办公楼出售,购置原价为560万元,以750万元出售。
(1)计算应纳税额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7 500 000÷(1+9%)×9%≈619 266.06(元)
借:银行存款 7 500 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880 733.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9 266.06
(2)预缴增值税
应预交增值税=(7 500 000-5 600 000)÷(1+9%)×5%≈87 155.96(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 155.96
贷:银行存款 87 155.96
【例】202×年5月,泰安公司(一般纳税人),将去年11月在外市自建的一栋厂房出售,建造价格为600万元,以810万元出售。
(1)计算应纳税额
应交增值税=8 100 000÷(1+9%)×9%
≈668 807.34(元)
借:银行存款 8 100 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431 192.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8 807.34
(2)预缴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8 100 000÷(1+9%)×5%
≈371 559.63(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71 559.63
贷:银行存款 371 559.63
(2)简易计税
【例】泰华公司(一般纳税人)将2015年2月购置的外市的一栋办公楼出售,购置原价为300万元,出售全部收入为480万元,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A.计算应纳税额
应交增值税=(4 800 000-3 000 000)÷(1+5%)×5%≈85 714.29(元)
借:银行存款 4 800 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 714 285.71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5 714.29
(2)预缴增值税
应预交增值税=(4 800 000-3 000 000)÷(1+5%)×5%≈85 714.29(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5 714.29
贷:银行存款 85 714.29
14.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预缴与申报计税方法
出租不动产类型 预缴 申报
新、老项目(一般计税) 含税销售额÷(1+9%)×3% 全额申报,9%税率,扣减预缴
老项目(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含税销售额÷(1+5%)×5%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含税销售额÷(1+5%)×1.5%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减征额(3.5%)
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含税销售额÷(1+5%)×5%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纳税申报方式
不动产所在地
机构所在地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同一县(市、区)
不同一县(市、区)
(1)普通出租
①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租其2016年3月在外县买进的一栋厂房,收到当月租金20 000元。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确认收入
应纳税额=20 000÷(1+5%)×5%≈952.38(元)
借:银行存款 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9 047.6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38
(2)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52.38
贷:银行存款 952.38
(3)月末结转“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52.38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52.38
2.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租其2016年8月在外县买进的一栋厂房,收到当月租金20 000元。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确认收入
应纳税额=20 000÷(1+9%)×9%≈1 651.38(元)
借:银行存款 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651.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348.62
(2)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20 000÷(1+9%)×3%≈550.46(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50.46
贷:银行存款 550.46
(3)月末结转“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50.4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50.46
(2)预收款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简易计税,5%征收率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一般计税,9%税率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将2018年2月买进的本市一栋闲置的楼房出租给如意公司,租期5年,双方签订合同并一次性收取6个月租金72万元(含税),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720 000÷(1+9%)×9%
≈59 449.54(元)
当月应确认的收入=(720 000-59449.54)÷6
=660 550.46÷6
≈110 091.74(元)
预收租金=660 550.46-110 091.74
=550 458.72(元)
借:银行存款 7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0 091.74
预收账款——如意公司 550 458.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449.54
视同销售服务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202×年3月1日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富悦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富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税务局检查时确定此担保服务应视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担保费率为4‰,适用税率为6%。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 000 000×4‰×6%
=2 400(元)
(1)富悦公司
借:营业外支出 2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400.00
(2)华丰物流公司
富悦公司视同销售处理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华丰公司,华丰公司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400.00
贷:财务费用 2 400.00
15.混合销售
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混合销售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处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特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项目签订的合同属于甲供材、清包工或者是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合同要分签)
(1)一般核算
【例】达尔公司向客户销售一台空调,由公司送货上门并安装,向客户收取空调价税款3 390元,收取安装费226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3 6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6.00
【例】万豪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客户签订销售电梯合同,合同规定,电梯售价60万元,安装费3万元,由公司送货上门并安装,合同未分签。款项已收存银行。
※电梯销售企业,如未将“电梯销售”与“电梯安装”分别核算,则应从高适用税率,造成多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711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 900.00
讨论:某酒店业,客人入住期间损坏了地毯、茶杯等,按规定向客人收取了赔款500元,应如何处理?
分析:应按住宿服务的价外费计入收入,适用6%税率。不能按销售货物核算,否则需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特殊规定的核算
【例】盛华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2019年8月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给客户,其中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为2 000 000元,不含税的安装金额为500 000元,盛华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
分析: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为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其中货物的销项税额=2 000 000×13%=260 000(元)
安装服务的销项税额=500 000×9%=45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805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 000 000.00
——铝门窗安装 5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5 000.00
【例】承上例,假设盛华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是销售和安装合同。
分析:由于安装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其中货物的销项税额=2 000 000×13%=260 000(元)
安装服务的销项税额=500 000×3%=15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26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60 000.00
借:银行存款 515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00 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5 000.00
16.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兼营既可以是货物、服务,也可以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为客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收入54.5万元;另外,该公司还为客户提供了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收入42.4万元。以上款项均已收存银行。
(1)取得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545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5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 000.00
(2)取得物流辅助收入。
借:银行存款  424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 4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 000.00
(二)差额征税项目销售业务的核算
旅游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建筑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
客运场站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成本允许扣减销售额
设置科目:(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2)“主营业务成本”等:核算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例】广东顺丰客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202×年5月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含税),当月支付承运方运费21.2万元(含税),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付。
(1)提供应税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000.00
(2)支付承运方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2 000.00
  贷:银行存款 212 000.00
【例】新星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2日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75万元,支付五险一金21万,共计96万元,以上款项均为含税款项。新星公司选择差额纳税。
(1)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 000 000.00÷(1+5%)×5%
≈47 619.05(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 38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19.05
(2)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销项税额抵减”
可抵减销项税额=960 000÷(1+5%)×5%
≈45 714.29(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14 2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45 714.29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750 000.00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210 000.00
【例】兴兴旅游服务公司于2018年3月承接了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合同含税总价1091800元,约定游览广东、福建省际沿路景点,并同意由景点当地旅游公司分包景点游览服务,分包金额436720元。兴兴旅游公司安排客人游览广东境内若干景区,旅途发生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21850元、购物费37040元,均取得普通发票。
分析:销售额可扣除费用不含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购物费,因此本月增值税可扣除销售额=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
=982620(元)
扣除后的销售额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
(1)取得旅游服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1 091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3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 800.00
(2)支付旅游服务分包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412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4 720.00
贷:银行存款 436 720.00
(3)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515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0900.00
   贷:银行存款 545 900.00
【例】谷穗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现为客户提供了一项设备的融资租赁直租服务,为此,谷穗公司向银行借款购入了客户要求的设备,因此支付了银行的借款利息、以及设备购买过程发生的保险费、和安装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开具的各种凭证合法有效。
可抵减的应纳税额=100 000/(1+16%)×16%
≈13 793.1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6 206.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3 793.1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00
2.转让金融商品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实行差额征税,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和卖出价都是指原价,是证券本身的价格,买入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卖出价不得扣除税金费用。
>0交税
<0(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科目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例】君好公司手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有三种,分别于10月、11月和12月进行转让,其中10月转让的股票购入价是120 600元(其中600元为佣金等费用),卖出价是154 500元;11月转让的股票购入价是320 000元,卖出价是300 000元;12月份转让的股票购入价是480 000元,卖出价是530 000元。这里的卖出价都不含其他费用,为了简化核算,11和12月买入价也没考虑其他费用。
(1)10月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154 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 000.00
投资收益 34 500.00
(2)计算应纳增值税
销售额=154 500-120 000=34 500.00(元)
注意:这里的买入价是没有考虑税费和佣金等的。
应纳税额=34 500÷(1+6%)×6%≈1 952.83(元)
借:投资收益 1 952.83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 952.83
(3)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 952.83
贷:银行存款 1 952.83
(4)11月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 000.00
投资收益 20 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320 000.00
(5)计算可抵扣税额
销售额=300 000-320 000=-20 000.00(元)
则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为:20000/(1+6%)×6%≈1 132.08(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 132.08
贷:投资收益 1 132.08
(6)12月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530 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480 000.00
投资收益 50 000.00
(7)计算应纳增值税
销售额=530 000-480 000=50 000.00(元)
销项税额=50 000÷(1+6%)×6%≈2 830.19(元)
借:投资收益 2 830.1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 830.19
(8)缴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 830.19-1 132.08
=1 698.11(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 698.11
贷:银行存款 1 698.11
如果12月的转让还是亏损或者12月没有转让金融商品,按规定不能再留到下一年度再抵扣,需结转投资收益。假设本例中12月没有转让商品,则年末时
借:投资收益 1 132.08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 132.08
结转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账户,下一年初没有余额。
1.(2015年)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支付给证券交易所的手续费和佣金应计人其初始确认金额。( )
2.(2020年)2019年3月20日,甲公司从证券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支付价款50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25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075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A.480 B. 481.25 C. 481. 325 D. 501.325
3.(2020年)下列各项中,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的会计科目是( )。
A.其他货币资金
B.投资收益
C.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D.资本公积
4.(2020年)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全部出售,售价为 26 400 000元,出售前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为25 700 000元,甲公司购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26 000 000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500 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该项业务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 ( )元。
A.39 622.64 B. 700 000
C. 22 641.51 D. 400 000
六、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法(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上的买价×抵扣率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完税凭证)
过桥过路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的金额
承担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生的税额(2019.4.1起)
*发票认证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通过以上方式进行申报抵扣或扫描认证,相关进项税额需通过“待认证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目前可以抵扣的抵扣凭证中采取认证抵扣方式的有3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不需要认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税收解缴凭证目前不需要认证;
桥、闸通行费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也不需要认证。
(二)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1.购进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
未申请抵扣的扣税凭证——记“待认证进项税额”。
1.购进货物
【例】广州富光公司(A级一般纳税人)从其供应商处购进一批生产材料,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材料价款为100 000元,税款13 000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500元,税款45元,支付装卸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装卸费300元,税款18元,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计价,已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讫,所有发票均尚未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
发票尚未认证,暂时不能抵扣
采购总成本=100 000+500+300=100 800(元)
待认证进项税额=13 000+45+18=13 063(元)
借:原材料——主要原料 100 8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 063.00
贷:银行存款 113 863.00
(2)购进固定资产
取得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①将固定资产用于简易应税项目;②将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③将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广州帕克公司(A级一般纳税人)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设备价款为560 000元,税款72 800元,设备已验收投入使用,开出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以抵付货款,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56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 800.00
贷:应付票据 632 800.00
【例】广州维维公司(B级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套音响设备,用于职工娱乐活动室,该套音响设备的价格为5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6 500元,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借:固定资产 56 500.00
贷:银行存款 56 500.00
(3)购进无形资产
取得可抵扣发票,可抵扣。
【例】广州达尔公司(B级一般纳税人)与上海某公司签署商标权购买合同,购入一项服装类商标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350 000元,税额21 000元,总计 371 000元,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35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 000.00
贷:银行存款 371 000.00
(4)购进不动产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
不动产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019年4月1日起,
一次性抵扣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企业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
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用于改、扩建
、修缮、装饰不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方式 适用情形
是否取得法定扣税凭证 不动产的用途 不动产的范围
一次抵扣 取得 用于增值税的征税项目 1.纳税人直接购买、自建、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纳税人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3.纳税人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4.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抵扣 未取得 不限制用途 2016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以任何方式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 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例】广州荣耀公司(A级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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