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2 课件(共107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西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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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2 课件(共107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西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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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7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结算
第二节
支付结算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五节
银行卡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第七节
网上支付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
熟悉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掌握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现金的内部控制;
掌握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学习目标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有以下几种:
(一)按开立主体划分
按开立主体划分,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一、
(2)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5)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例2-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用于()。
A.存款B.取款
C.通过转账支付水电费D.办理信用卡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还可以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按开户地划分,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 按开户地划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例2-9】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业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D
【解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例2-10】下列存款人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
A.村民委员会 B.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C.营级以上军队 D.异地临时机构
【答案】A
【解析】选项B应是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选项C应是团级以上军队;选项D应是异地常设机构。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1.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3. 守法合规原则
2. 自主选择原则
4.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例2-11】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
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
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
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核准的应及时报送核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例2-12】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错误的是()。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B.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C.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D.存款人均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答案】ABCD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等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1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其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第(1)和(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例2-1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不包括注册验资和增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存款账户
D.异地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AB
【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例2-14】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B.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C.存款人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D.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B
【解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四、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1)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法定违法行为的,属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有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非基本账户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等行为时,属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3)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4)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5)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上面印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字样,韩币上印有“韩国银行”,日元上则印有“日本银行”……为什么许多国家的纸币都是由中央银行独家印制和发行的呢?
距今300多年前,中央银行才出现。在此之前,流通中的纸币是由一些商业银行发行的,我们称为银行券。银行券是一种信用货币,如果发行银行倒闭,那么发行的纸币就成为一张废纸,毫无购买力。在19世纪的美国,有1 600多家银行竞相发行纸币,一时间竟有3万多种纸币进入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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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这些纸币良莠不齐,很多根本无法兑现,既不便于流通,也在无形中劫掠了民众的财富。混乱的货币秩序让很多国家遭受不少损失,多次的教训使人们意识到,需要有一家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于是,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将发行货币的特权集中到本国的一家银行,中央银行由此逐渐演变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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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许多国家成立中央银行的初衷是利用它来为政府筹钱,帮政府理财,可见中央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政府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正是有政府信用作支撑,加之自身有发行货币的垄断特权,中央银行的实力和信誉才远远超过同时代的其他银行。当有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或濒临倒闭时,中央银行会拿出资金进行援助,由此开始承担起“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此后,中央银行发现,等到商业银行陷入困境再去救助,太过被动,而应在平时就主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使之稳健经营。这样,中央银行又具有了监管其他银行的职能。随后,中央银行又逐渐利用手中的货币工具调控国家的经济。至此,现代意义的中央银行便演变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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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结算
第二节
支付结算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五节
银行卡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第七节
网上支付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
熟悉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掌握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现金的内部控制;
掌握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学习目标
票据
一、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和银行本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票据是债权凭证
(2) 票据是设权证券
(3) 票据是文义证券
(4) 票据是无因证券
(5) 票据是要式证券。
1. 票据的特征
第四节 票据结算
2. 票据的功能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
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因出票而产生。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内容: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据,才算完成了出票行为。票据是要式证券,出票人只有将法定内容记载于票据上,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缺少法定内容的票据,如出票人姓名、收款人姓名、票据金额、出票时间、出票人签名等绝对应记事项之一的,即使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也不能认为票据有效。
【例2-1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票据的金额可以更改B.票据的金额不得更改
C.票据的出票日期不得更改D.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可以背书更改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四节 票据结算
2.背书
票据的流通是依背书方式转移票据权利。背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的行为。背书也包括两个内容,即在票据后面背书和将已背书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行为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一般在无特别说明时,背书都指转让背书。因转让背书行为,背书人对票据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被背书人接替背书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债权。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16】关于商业汇票的背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B.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C.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实质上的连续
D.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同意承担支付汇票所载金额的义务,在票面上做出表示承认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的行为。也可以说,也可以说,是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汇票到期前,持票人应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在票据注明“承兑”并签章,承兑票据行为即告完成。承兑的作用主要是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付款人未承兑以前,对汇票不负任何责任;一旦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对汇票的到期付款负绝对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4.保证
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行为,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他们都可成为被保证的对象,保证使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票据法律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以被保证人的责任为限。因此,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四)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类。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第四节 票据结算
1.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票据一经签发,出票人即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时受票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2.付款人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3.收款人
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如遭拒付,收款人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
4.背书人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责任。如果受票人或承兑人拒付,背书人应付款。
5.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
7.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例2-17】根据规定,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B.背书人
C.承兑人D.保证人
【答案】A
【解析】票据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18】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C
【解析】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1. 票据权利
【例2-19】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A.票载收款人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20】下列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张三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张三明明知道票据是偷来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张三不具有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
《票据法》对票据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2. 票据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1) 明确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均为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 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负有连带的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3) 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除非持票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况,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也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例2-2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义务的有()。
A.甲B.乙
C.丙D.丁
【答案】ABCD
第四节 票据结算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支票
二、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见图2-1);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见图2-2);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二)支票的种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① 标明“支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出票日期。
⑥ 出票人签章。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三)支票的出票
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 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 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出票人做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3. 出票的效力
(1) 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支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 对付款人的效力。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为本身不会必然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义务。
第四节 票据结算
(3) 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四)支票的付款
(1) 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4)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在银行的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务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2.兑换支票的要求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22】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支票是有价证券
B.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不包括付款人
C.支票可以透支
D.划线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答案】BCD
【解析】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支票不可以透支;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为付款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付款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见图2?3)和商业承兑汇票(见图2?4)。其中,付款人为银行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商业汇票
三、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1.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 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第四节 票据结算
(1) 标明“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1) 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2)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 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23】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包括()。
A.对收款人的效力B.对付款人的效力
C.对出票人的效力D.对出票银行的效力
【答案】ABC
【解析】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对收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和对出票人的效力。
1.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2.承兑的效力
(1)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第四节 票据结算
3.承兑不得附有的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人依法审查无误,则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否则,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汇票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1.背书的要求
(1) 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2) 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 禁止背书的记载。
(4) 粘单的使用。
(5)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是无效背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2.背书的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自行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3.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24】下列关于承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有承兑
B.商业承兑汇票只能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C.商业承兑汇票只能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D.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答案】D
【解析】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 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第四节 票据结算
2.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保证”的字样。
(2)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 被保证人的名称。
(4) 保证日期。
(5) 保证人签章。
第四节 票据结算
2.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保证”的字样。
(2)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 被保证人的名称。
(4) 保证日期。
(5) 保证人签章。
第四节 票据结算
3.保证的效力
(1) 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 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七)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流程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下面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流程为例来说明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流程,如图2-5所示。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银行汇票
四、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25】银行签发的,支付实际结算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是()。
A.银行汇票B.银行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D.支票
【答案】A
【解析】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26】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汇票记载事项的有()。
A.汇款人的开户银行B.出票日期
C.摘要D.收款人税务登记证号
【答案】B
【解析】属于银行汇票记载事项的有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1)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4)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7)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例2-27】下列有关银行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提取现金
B.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挂失止付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ABC
【解析】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四)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流程
第四节 票据结算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流程如图2-6所示。
银行本票
五、
(一)银行本票的种类
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本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按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不同,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
(2) 按金额是否预先选定,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二)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第四节 票据结算
(1)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 确定的金额。
(4) 收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三)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四)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
第四节 票据结算
(1)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日期等内容,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还应填明“现金”字样。然后递交本单位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办理银行本票时,应先将现金交银行出纳部门,办理领取银行本票手续)。
第四节 票据结算
(2) 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取回本票后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需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要用压数机压上金额后,再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
(3) 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收款人收到付款人交来的银行本票,经审查后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收到的银行本票,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手续。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人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第四节 票据结算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流程如图2-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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