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课件(共128张PPT)-高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江苏大学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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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课件(共128张PPT)-高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江苏大学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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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8张PPT)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之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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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汇兑、网上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行为不同,必须通过法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6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即遵守承诺,到期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银行不垫款。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银行只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垫付款项。
单位、个人和银行结算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3
支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必须真实、合法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2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合法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1
支付结算凭证必须合法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4
支付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
(一)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此外,金额数字书写中也可使用繁体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不写“零角零分”;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例如,532.00可写为:伍佰叁拾贰元正,“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伍佰叁拾贰元零角零分”;532.30可写为:伍佰叁拾贰元三角正(“正”字可不写);532.35可写为:伍佰叁拾贰元三角伍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
(二)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例如:
(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例如, 8 067元可写为:人民币捌仟零陆拾柒元正(或整)。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例如, 80 001.34元可以写为:人民币捌万零壹元叁角肆分。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写“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 800 000.30元可写为:人民币捌拾万元零叁角或捌拾万元三角;又如, 7 560.31元可写为: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或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元叁角壹分。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 800.06元可写为:人民币捌佰元零陆分。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
(三)填制票据和凭证出票日期的书写
为防止更改票据的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具体规定如下: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如图2-1所示,为支付结算凭证示例。
图2-1 支付结算凭证的填写示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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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范围
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罚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现金结算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的特点
在现金结算方式下,货物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需通过中介。
由于现金结算便利,因此其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最主要目标。同时,现金也十分容易被偷盗、贪污和挪用。
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需要通过银行进行,因此国家很难对现金进行宏观控制。
一方面,现金的清点、运送、保管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过多的现金结算增大了整个国家印制和回收废旧现钞等工作的成本,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直接便利性
不安全性
不易宏观控制
和管理
费用较高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两种:
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各项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开户单位保存现金的最高数额。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其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限额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送存银行。
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根据规定,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见教材P50)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为确保现金的安全,管理好现金,各单位一方面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从本单位内部管理角度来说,也应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严防现金收支差错及偷盗、贪污、挪用行为。单位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
2.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
3.日清月结制度
4.现金清查制度
5.现金管理制度
七、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罚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的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10%~30%处罚。
七、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1)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的10%~30%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的30%~50%处罚。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的30%~50%处罚。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的30%~50%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的30%~50%处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的30%~5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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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是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结算账户是资金从一方当事人(付款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收款人)转移的起点和终点,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人民币转账结算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1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2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3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军队军级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
2.一般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二)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①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②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三)专用存款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存款人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三)专用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有关证明文件。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四)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1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主要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的临时结算。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四)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2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① 设立临时机构;②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 注册验资;④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四)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3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2
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
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
个人结算账户区别于储蓄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收取。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分为三大功能: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3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1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2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3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为还贷、还款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② 自主选择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 守法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范围活动。
④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依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基本
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并将签章卡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上述第(1)或(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但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五、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中,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至五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至五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①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④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⑥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五、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五、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②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 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④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⑤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⑥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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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票据结算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证明凭证。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图2-2 商业承兑汇票票样
图2-3 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二、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1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 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二、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2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①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收款人名称;
⑥ 出票日期;
⑦ 出票人签章。
二、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3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务债权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即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商业汇票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提示付款
1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商业汇票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支付票款
2
持票人依照上述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二、商业汇票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付款的效力
3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的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解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解除责任。
二、商业汇票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的形式
1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做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就背书的记载事项而言,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其应与出票一样,符合有关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内容。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禁止背书的记载。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二、商业汇票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连续
2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的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图2-4 商业汇票背书连续签章示意图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见图2-4),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二、商业汇票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
3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3种:
①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②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③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二、商业汇票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的当事人
1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二、商业汇票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的格式
2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 表明“保证”的字样;②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 被保证人的名称;④ 保证日期;⑤ 保证人签章。
票据保证必须做成粘于汇票或粘单上。
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二、商业汇票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的效力
3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 确定的金额;④ 付款人名称;⑤ 收款人名称;⑥ 出票日期;⑦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
① 付款日期;
② 付款地;
③ 出票地。银行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三、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样式及内容如图2-5所示。
图2-5 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
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
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
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
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汇票
(四)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签发
汇票
(2)出票
(3)持票办理结算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出汇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四、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见图2-6)。
图2-6 银行本票票样
四、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 确定的金额;④ 收款人名称;⑤ 出票日期;⑥ 出票人签章。银行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银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① 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 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四、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五、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见图2-9),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图2-7、图2-8、图2-9略,见教材P87-88)
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见图2-8),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见图2-7),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
五、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五、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五、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五、支票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 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出票日期;
⑥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五、支票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普通支票的正面和反面如图2-10和图2-11所示。
图2-10 普通支票正面
图2-11 普通支票背面
五、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
(五)支票的办理
出票: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收入持票人存款账户。持票人持支票到开户银行进账时,应填写进账单(见图2-12)。
1.支票的办理程序
五、支票
(五)支票的办理
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务为目的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签发支票的要求
五、支票
(五)支票的办理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兑付支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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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银行卡
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一)银行卡的概念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二)银行卡的种类
境内卡
是指由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既可以在境内使用,又可以在境外使用的银行卡。
境外卡
是指由境外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或外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可以在境内使用的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二)银行卡的种类
信用卡
借记卡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现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是指现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
3.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二)银行卡的种类
人民币卡是指存款、信用额度均为人民币,并且应当以人民币偿还的银行卡。
外币卡是指存款、信用额度均为外币,并且应当以外币偿还的银行卡。双币卡是指存款、信用额度同时有人民币和外币两个账户的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的种类
磁条卡是的以液体磁性材料或磁条为信息载体,将液体磁性材料涂覆在卡片或将宽约614 mm的磁条压贴在卡片上的银行卡。
芯片卡是以智能芯片(IC卡)为介质的银行卡。
与磁条卡相比,芯片卡安全性高,卡内敏感数据难以被复制,而且芯片卡不仅具有普通磁条银行卡所有的金融功能,还具备电子现金账户,支持脱机小额支付,可以使用非接触界面,实现即刷即走的快速支付和智能卡手机支付。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①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②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③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二)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① 免息还款期待遇。② 最低还款额待遇。
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
率0.5‰,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0.5‰的0.7倍。
计息
1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收费
2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对信用卡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3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4
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5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银行卡的申领
1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银行卡的注销
2
① 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② 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③ 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④ 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⑤ 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⑥ 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⑦ 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销户时账户余额的处理
3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银行卡的挂失
4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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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汇 兑
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办理汇兑的程序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优点
信汇
电汇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一)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 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 确定的金额;④ 收款人名称;⑤ 汇款人名称;⑥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 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 委托日期;⑨ 汇款人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一)签发汇兑凭证
电汇凭证示例如图2-13所示。
图2-13 电汇凭证示例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二)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的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支付。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向银行交验其身份证办理支付款项。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一)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及原信汇、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汇、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二)汇兑的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收款人与汇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以及原信汇、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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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
一、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也称网络银行,简称网银,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开户、查询、对账、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一、网上银行
按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网上银行可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二)网上银行的种类
01
02
企业网上银行主要服务于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实时了解财务状况,及时调度资金,轻松处理工资发放和大批量的网络支付业务。
个人网上银行主要服务于个人,个人可以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实时查询、转账,进行网络支付和汇款。
一、网上银行
(三)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1
账户信息查询
支付指令
B2B网上支付
批量支付
为企业客户提供账户信息的网上在线查询、网上下载和电子邮件发送账务信息等服务
为客户提供集团、企业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账务往来,同时也能够提供集团、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并且支持集团、企业向他们账户进行付款。
B2B,即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该业务能够为客户提供网上B2B支付平台。
为企业客户提供批量付款(包括同城、异地及跨行转账业务)、代发工资、一付多收等批量支付功能。
一、网上银行
(三)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个人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2
账户信息查询
外汇买卖业务
01
04
人民币转账业务
账户管理业务
02
05
银证转账业务
B2C网上支付
03
06
一、网上银行
(四)网上银行业务流程及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1.客户开户流程
开户时,必须出具身份证或有关证件,并遵守有关实名制规定。
开通网上银行有两种方式:一是银行柜台办理;二是先网上自助申请后,再到柜台签约。
一、网上银行
(四)网上银行业务流程及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2.网上交易
客户使用浏览器通过互联网链接到网银中心,发出网上交易请求。
网银中心接受并审核客户的交易请求,并将交易请求转发给相应成员行的业务主机。
成员行业务主机完成交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给网银中心。
网银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再处理后,返回相应信息给客户。
一、网上银行
(四)网上银行业务流程及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3.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1)密码,即为网上交易时的口令,有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两种。
(2)文件数字证书。
(3)动态口令卡。
(4)动态手机口令。
(5)移动口令牌。
(6)移动数字证书。
二、第三方支付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其中通过手机端进行的,称为移动支付),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支付的有机结合。
二、第三方支付
(二)第三方支付方式种类
1.线上支付
线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和商户之间、商户和商户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行为。
2.线下支付
线下支付是指通过非线上支付方式进行的支付行为,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等方式。
二、第三方支付
(三)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及其身份认证
开户
1
账户充值
2
收、付款
3
交易时的
身份认证
4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开户后,将银行卡和支付账户绑定。付款前,将银行卡中的资金转入支付账户。
客户下单后,付款时,通过支付平台将自己支付账户中的虚拟资金划转到支付平台暂存,待客户收到商品并确认后,支付平台会将款项划转到商家的支付账户中,支付行为完成。
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付款进行身份验证。
二、第三方支付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1)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2)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
(3)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4)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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