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36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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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36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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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6张PPT)
项目三 消费税会计
任务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
1、 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也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量X单位税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四)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9年4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的80%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10%。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高尔夫球具厂该项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5.13 B.6 C.6.60 D.7.72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记忆】“换、抵、投”按最高销售价格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特殊情况
5)实行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黄酒、啤酒之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种情况)
(一)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鼓量×定额税率 ,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鞭炮用于职工福利,已知该批鞭炮的成本为6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假定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1)应纳消费税
=[6000×(1+5%)]÷(1-15%)×15%
=1111.76(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1+5%)]÷(1-15%)×16%
=1185.88(元)。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10标准箱的自产卷烟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已知该批卷烟的成本为10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该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假设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1)应纳消费税
=[100000×(1+5%)+150×10]÷(1-56%)×56%+150×10=137045.45(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5%)+150×10]÷(1-56%)×13%=31465.91(元)
(三)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不含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甲企业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纳消费税=(100+40)÷(1-30%)×30%
=60(万元)
由受托方乙企业代收代缴。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乙酒厂委托加工粮食白酒2000斤,乙酒厂提供的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为30000元,甲公司收取不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10000元,甲公司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
甲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0+10000+2000×0.5)÷(1-20%)×20%+2000×0.5=11250(元)。
【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受托加工甲类化妆品2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为29000元/件(含增值税);受托加工乙类化妆品5件,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合计为85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合计为20000元(不含增值税),受托方没有乙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29000÷(1+13%)×20×30%+(85000+20000)÷(1-30%)×30%=198982(元)
(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①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某企业2018年7月进口一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已知:烟丝适用的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0%。
(1)关税=100×40%=40(万元)
(2)进口消费税=(100+40)÷(1-30%)×30%
=60(万元)
(3)进口增值税=(100+40)÷(1-30%)×13%
=26(万元)

进口增值税=(100+40+60)×13%=26(万元)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进口卷烟200标准箱,每标准箱的关税完税价格60000元。已知:关税税率为25%,该批卷烟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
(1)应缴纳关税=60000×200×25%=3000000(元)
(2)应缴纳消费税=(60000×200+3000000+150×200)÷(1-56%)×56%+150×200=19159090.91(元)
(3)应缴纳增值税=(60000×200+3000000+150×200)÷(1-56%)×13%=4440681.82(元)
【解释2】(1)如果甲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对烟丝当时未征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谈不上抵扣的问题。
(2)如果甲卷烟厂将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由于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烟丝已经缴纳过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才会出现抵扣的问题。
【解释1】(1)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在计算消费税时,一般情况下谈不上抵扣的问题;只有当外购(或委托加工)的主要原材料(烟丝)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算最终产品(卷烟)的消费税时,才会出现抵扣的问题。
(五)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生产汽油、柴油。
(10)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
1、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的,可以全额抵扣,与“生产领用数量”无关。
【解 释】
特 点:
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小汽车、高档手表和游艇四个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扣除范围不包括酒类和汽车;
同一税目产品可以扣除;
不同税目产品不得扣除;
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
用于生产非应消费税产品不得扣除。
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为纳税款的扣除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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