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 课件(共35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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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 课件(共35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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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5张PPT)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会计
税额计算
基础知识
会计处理
学 习 任 务
征收管理
个税近年来税改革状况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胡锦涛主席签署第48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01
2011年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02
任务一 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一、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一)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原理与企业所得税一致,但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2.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
3.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存
4.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
5.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以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第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1
2
3
4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原则),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
(一)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以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1个完整的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但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居民:
对其居住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境内境外所得都要向居住国纳税
住所标准
时间标准
居民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不扣减
临时离境天数
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
对其收入来源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来源于境内所得
就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
住所标准
时间标准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
1、居民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
标准一:住所——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永久性住所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民法通则》
习惯性住所
经常性居住地。
实施条例第二条
“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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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为我驻外大使馆秘书,任期4年。赴任前,他在中国办理了户口吊销手续,属于在中国没有户籍的人,且居住在外国,但由于其家庭或经济利益仍在中国,任期届满后,必然要回到中国居住,习惯性居住地仍在中国。因此,他虽因公离境,但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在4年任期里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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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侨居新加坡的某女士, 应我国某集邮展览会的提议,将其邮品在中国展出,该女士没有来中国,但由于她的邮品在中国展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故该所得(境内)应在中国纳税。
非居民
无住所
不居住
标准二:居住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天
居住期间离境——
一次不超过30日,
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天数。
【例】某外籍人员从2016年2月3日到中国境内公司任职。在2016-2019年间离境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3-12日离境回国;
2、2017年12月3日-2018年1月28日离境回国;
3、2018年3月2日-30日离境,12月3日-31日离境。请判断该外籍人士各年度分别属何种纳税人?负何种纳税义务?
①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关系;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存在雇佣关系的独立劳动;
⑤经营所得;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
⑧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
⑩个人取得的所得。
19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0项)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提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0.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8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1500以下(含)
1500-4500
4500-9000
9000-35000
35000-55000
55000-80000
80000以上部分
税法第


3%
10%
20%
25%
30%
35%
45%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30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
31
32
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相当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01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02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03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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