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合同的订立 课件(共38张PPT)-《国际商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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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共38张PPT)
合同法概述
1
合同的订立
2
合同的效力
3
合同的履行
4
目录
CONTENTS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5
合同的消灭
6
违约责任及救济
7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根据法律行为设定债的关系或变更债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要约
Offer
承诺
Acceptance
要约的概念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概念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根据法律行为设定债的关系或变更债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要约人
Offeror
受要约人
Offeree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必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
01 要约是特定人(Specific Person)的意思表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要约的构成要件
02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发出
要约人对谁有资格成为承诺人作出了选择,也
只有该特定的受要约人才有权按照要约规定的条件
与他人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Invitation to Offer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
合同成立中的实质性程序
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法律上需承担责任
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约束
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要约 Offer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事实行为,唤起他人的要约
本身不具有约束力
内容无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要约邀请 Invitation to Offer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Invitation to Offer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三条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
04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05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到达主义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公约》第15条第2款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Revocability),是指要约人在
要约生效后,欲使该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销
This offer is firm,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Dec. 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承诺期限
此发盘为实盘,以你方在12月1日前复到有效。
要约的撤销
“有理由认为”要以市场交易中一个正常的理性人的认识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进行主观分析的时候要有客观的大众考量。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合理信赖
要约的撤销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终止,是指已经生效的要约丧失法律效力,不再约束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概念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概念
明示方式
通知方式
默示方式
行为方式
承诺
方式
承诺的概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镜像规则
Mirror Image Rules
承诺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构成要件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反要约 CounterOffer
承诺的构成要件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构成要件
非实质性变更,指承诺对要约内容的补充、限制或修改,不涉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事项。
是否构成对要约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
承诺的生效
投邮主义(Mail-box Rule)
到达主义 (Receipt Rule)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阶段,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和忠实等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
1
2
缔约相对方遭受损害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3
4
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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