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43张PPT)-《国际商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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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共43张PPT)
合同法概述
1
合同的订立
2
合同的效力
3
合同的履行
4
目录
CONTENTS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5
合同的消灭
6
违约责任及救济
7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绿色原则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
▇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 提前履行
▇ 部分履行
▇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合同的保全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时间点
产品或服务提供地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提前履行
履行期限
迟延履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提前履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
抗辩权
先履行
抗辩权
不安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英美法上称之为相互义务原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延迟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性质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
单方权利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异同点
主张权利人不同
法律义务不同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01 目的相同
02 适用范围相同
03 权利效力相同
04 行使方式相同
合同的保全
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正当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合同保全
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成立的效果
代位权的行使将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思考
代位权成立的效果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合同的保全
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
如何判断“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
思考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认定标准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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