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课件(共24张PPT)-《国际商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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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课件(共24张PPT)-《国际商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24张PPT)
合同法概述
1
合同的订立
2
合同的效力
3
合同的履行
4
目录
CONTENTS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5
合同的消灭
6
违约责任及救济
7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变更
在不改变主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从而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即合同当事人向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
广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
变更
合同的变更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意思自治原则
债权转让的限制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
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
合同
转让
债务移转
(合同义务的让与)
债权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务移转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转让方地位,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
债权债务终止
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履行了义务,实现债的目的,债因此消灭。
清偿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
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抵消
法定抵消
1
2
约定抵消
债权债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
民法典
债权债务终止
提存是指当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或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将履行债务的标的物或者价款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消灭自己债务的法律制度。
提存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债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
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方式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的成立时间和法律效果
债权债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免除
债权债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混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1
2
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合同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
合同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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