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小微企业纳税管理 课件(共35张PPT)- 《中小微纳税会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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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小微企业纳税管理 课件(共35张PPT)- 《中小微纳税会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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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5张PPT)
任务二 中小微企业纳税管理
一、税收管理法概述(P291)
概念 1.属于税收程序法(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P293)
主体 具体内容
征税主体 权利 税收立法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最基本、最主要职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审批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权;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欠税情况公告权;上诉权
义务 宣传税收政策、为纳税人保密、提高技能、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回避、健全监督管理
纳税主体 权利 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
三. 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一样,办理税务登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义务。
变更登记
2
停业、复业登记
3
注销登记
4
开业登记
1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5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 账、证管理
账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管的又一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账簿设置 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扣缴义务人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档案保管 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一)账簿和凭证管理
(二)发票管理
类型 包括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其他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折叠票
卷票
【注意1】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  
【注意2】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折叠票和卷票)。
【注意3】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使用五联票。
纳税人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提示1】不包括“其他个人”。
【提示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发票管理 开具 一般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得虚开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为虚开) 禁止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纳税申报
方式 具体内容
自行申报 传统方式
邮寄申报 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其他 简易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简并征期 【注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的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延期申报 不可抗力 无需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其他原因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预交税款 多缴:退,但不支付利息少缴:补,但不支付滞纳金
征收方式 具体规定 
查账征收 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适用范围 ①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
②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 
查验征收 适用范围 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主体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认定批准 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②“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
五、税款征收方式
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核定方法 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人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营业收入或“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方法核定;
③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
④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其他规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应纳税额核定调整
六、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  
(1)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阻止出境
具体措施 责令缴纳 前提 应税未税+有根据认为可能逃税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4)未办理税务登记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
(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
不缴 强制执行+责令提供担保
滞纳金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例题】某公司2019年8月应缴纳增值税6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在9月30日办理了申报缴纳手续。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增值税和城市维护税均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
应纳税款=60000+4200=64200元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64200×15×0.5‰=481.5元
具体措施 担保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期限 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具体措施 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无罚款)
阻止出境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总结】
七、税务检查
要点 具体内容 证件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査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 权利 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注意 场地检查 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交通邮政检查 只能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不能对其他内容进行检查,比如旅客自带的行、李物品等
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可按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八、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必经复议)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规定 1.各级税务局——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
2.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3.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
4.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特殊规定 1.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2.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3.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规定: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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