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课件(共65张PPT)- 《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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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课件(共65张PPT)- 《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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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5张PPT)
单元五
企业所得税报税实务
任务二
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

税法利润
利润总额
会计利润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简称税法利润;
而会计利润则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是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
按税法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会计规定
会计利润
税法规定
应纳税
所得额
纳税调整
不需要调账
需要调账
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类型 税务处理
永久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税法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减
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税法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增
会计上列为成本、费用或者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或限额扣除的项目 纳税调增
会计上未确认为成本、费用或者损失,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减
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当期调增;
以后调减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当期调减;
以后调增
三、收入类调整及申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三):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
(四):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主要内容: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
1、收入包括:
2、不同收入的确认与实现
销售货物
处置资产
接受捐赠
股息红利
租金
提供劳务
3、视同销售
收入总额
确认原则:除特殊规定外,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子任务——收入总额确认
从收入形式来看:
货币形式
非货币形式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公允
价值
市价
确认
从收入构成来看:
收入总额
征税对象
不征税对象
一般收入
特殊收入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
此处知识点学习需从四点入手:
什么收入
确不确认:
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
确认时点
确认金额
(二)销售货物的收入
税法上收入确认的条件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上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特别说明: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而非会计上的概念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而在税法上作为销售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行为。
视同销售包括: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核心:所有权是否转移
所有权转移 (1)会计: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销售产品
(2)会计:未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
所有权未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 将本企业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办公等
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注意事项
企业应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为标准,确定填写视同销售的内容。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完后,要将视同销售的信息转入一级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
(四):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其他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总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
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类型 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税会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非专项用途 属于应税收入,应填写《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12行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
其他资金 与资产相关或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 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专项用途——不征税收入 形成费用化支出
形成资本化支出
税务处理
专项用途——不征税收入 形成费用化支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9、24、25行。
形成资本化支出:应填写《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9、31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
四、扣除类调整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整体介绍
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确定性原则
4.相关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4月,腾达公司委托兴诚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鉴证。税务师事务所经对腾达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核,取得如下资料:
⑴以前年度腾达公司的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20万元,上年腾达公司补提固定资产折旧20万元,并在税前扣除;
⑵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法律诉讼费20000元,用途是总经理赵刚因其生活住房质量问题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法律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
⑶该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5000元在税前扣除。
⑷该公司业务招待费300万元,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15%,同行业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5%左右。
请问如果上述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成本
包括:
⒈销售成本
⒉销货成本
⒊业务支出
⒋其他损耗
费用
包括:
⒈销售(经营)费用
⒉管理费用
⒊财务费用
扣除方式 税金举例
准予扣除 发生当期扣除 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资本化 车辆购置税、契税
不准扣除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损失
包括:
⒈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⒉转让财产损失;
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⒋其他损失。
允许税前扣除的是净损失。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允许一并扣除。
企业发生的真实的、实际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
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职工薪酬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职工的范围
会计的规定
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劳务派遣人员
税法的规定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从业人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合理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合理工资薪金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主要通过填写《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体现税会差异。
3.税会差异
会计上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不得扣除
不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不得扣除
4.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A105050第1、2行
知识点二:职工福利费
1.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会差异分析
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超过福利费列支范围的部分不得扣除
永久性差异
1.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一般企业:从2018年1月1日期,所有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知识点三:职工教育经费
2、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上岗和转岗培训;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差异分析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暂时性差异
超比例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税法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分为两部分:
1、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扣除
2、其他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扣除
知识点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知识点五:五险一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保险,准予扣除——五险一金
补充保险——限额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区别对待
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项费用税务处理总结:
名称 计算依据 比例 超过部分
职工福利费 合理工资薪金 14% 不得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同上 2% 不得扣除
名称 计算依据 比例 超过部分
职工 教育经费 (1)一般企业 合理工资薪金 8%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软件企业 除职工培训费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 合理工资薪金 8% 可结转
职工培训费部分 不涉及 100% 不涉及
(3)核电厂 除操纵人员培训费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 合理工资薪金 8% 可结转
操纵人员培训费 不涉及 100% 不涉及
社会保险费
种 类 税务处理
社 会 保 险 基本保险(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保险(医疗、养老) 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 业 保 险 财产保险(企业) 为本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准予扣除。例:第三者责任险
人身安全险(特种职工) 为本企业特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险及相关保险准予扣除
其他(为个人支付的保险) 除上述情况外,为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孰小原则扣除 (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 ‰ )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知识点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务处理
一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
特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行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
基础信息表行业代码填报7010(房地产开发企业) A101010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第1行视同销售收入+第23行销售未完工销售收入-第27行销售未完工收入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其他企业 A101010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第1行视同销售收入
知识点二:A105060的填写
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来自A101010与A105010
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一般企业15%
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结转至A105000第16行
本年第13行等于下一年度第8行
(六):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扣除限额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主表第13行。超限额部分可结转到以后三个年度税前扣除。
注意:
捐赠性质(公益性)
捐赠渠道(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捐赠不得扣除)
限额规定(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不超过连续三个年度结转
借款费用
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
(七):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1.总的原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2.借款费用
资本化问题
费用化
不需要资本化,准予扣除。
需要资本化的,应将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成本,即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逐期扣除。
需要分清借款对象
主体 向金融企业
向非金融企业(一般企业和个人)
向关联关系主体(企业和个人)
情况 投资资金未到位时的利息支出
3.税前扣除的规定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性金融机构(如: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当铺、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八):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与申报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9行
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诉讼费允许扣除
4.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20行
5.赞助支出——第21行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6.超标的捐赠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五、资产类调整及申报
税会差异的主要体现:
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资产折旧(摊销)方法和折旧(摊销)年限的差异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
资产损失的规定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资产减值准备:
与准备金纳税调整有关的信息体现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中。
资产损失:
(A105090)的数据信息需要转入(A105000)的第34行“(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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