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资源税报税实务 课件(共32张PPT)- 《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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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资源税报税实务 课件(共32张PPT)- 《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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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2张PPT)
单元七 其他税种申报
任务三
资源税报税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义务人
税目
资源税的税目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 能源矿产
2. 金属矿产
3. 非金属矿产
4. 水气矿产
5. 盐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等。
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额。
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和宝玉石类。
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二、税目和税率
税率
资源税税率
固定税率
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
钨、钼、中重稀土
原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铀、钍
幅度税率
幅度税额
地热、石灰岩、其他黏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可以选择幅度税额
实行幅度税率或税额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的征税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从高适用税率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分开核算
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三、应纳税额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免征资源税
不予免税或减税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单独核算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四、税收优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产品
自用应税产品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15日内
按月或按季申报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
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
五、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和地点
任务四
土地增值税报税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行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产权的行为
有增值: 有增值额
一、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征税范围判定标准: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注意转让与出让的区别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基本征税范围 不属于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1.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行为;
2.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如房地产的出租。
应征 不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房地产赠与(有范围限制)
存量房地产买卖 房地产出租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权属转让) 抵押期内的房地产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房地产评估增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机构、个体经营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级次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50%的部分 30% 0
2 (50%,100%]的部分 40% 5%
3 (100%,200%]的部分 50% 15%
4 >200%的部分 60% 35%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知识点二 :土地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容积率1.0以上,单套面积120平米以下,价格在平均价1.2倍以下)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自行转让的,免征。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从2008年11月1日起,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免征或暂免征收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建在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税依据: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税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1、只转让土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对新建房的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对存量房的转让
(1)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和存量房)
(1)地价款
(2)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费用(包括契税、过户、登记费)
其中:地价款可以有三种形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
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但三项费用并不是据实扣除,有一定的扣除标准
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不同处理方法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其他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应用举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多少?
(280+520)×5%=40万元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应用举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则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多少?
(280+520)×10%=80万元
总结:
开发费用——取决于“利息支出”
1.单独计算利息支出: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成本)×5%以内
 注意:利息 ①不超期、不超限
②不包括加、罚息
2.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
开发费用=(地价+成本)×10%以内
3、以及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调整到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新建房和存量房)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应列入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不得在此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印花税和城建税及附加费。
企业状况 可扣除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 (1)增值税 ×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1)增值税 ×
(2)印花税(0.5‰) √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享受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x20%
需特别指出的是:
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并且只有开发才享受此优惠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
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允许扣除的项目: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
2)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
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度
不能取得评估价、但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 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纳税时间: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地点:
向房地产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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