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参考】历史材料与解析:人教版历史选修2第四单元《构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框架》(3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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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参考】历史材料与解析:人教版历史选修2第四单元《构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框架》(3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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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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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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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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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位未来君主是1677年11月4日在伦敦圣詹姆斯宫结婚的,那一天是威廉二十六岁生日。他俩是为执政者的理由①而结婚的。当天主教徒约克公爵②的长女玛丽得到通知即将与一个陌生的外国人结婚时,大哭了两天。威廉患气喘病,有一点儿驼背,沉默寡言,性格内向,很难说吸引人。而英国公众却一片欢腾,因为玛丽要“被一双新教徒的胳膊来搂抱了”。她当时是一个年方十五的漂亮姑娘,在英国教会长大,直到那时与宫廷中一位年老侍女有一种柏拉图式的亲昵关系。威廉是一个严格的加尔文派,但年轻时行为放荡,只是从二十岁起在尼德兰联省共和国③从事政治和军事活动,就没有时间再过那种放荡生活了。他接受过良好教育,是一位语言大师,也是一位真正的鉴赏家,就象玛丽尔后一样。比起大多数婚姻来,他俩的婚姻不算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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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安东尼娅·弗雷泽编著《历代英王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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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是17世纪英国革命两个终结性人物,他们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双双继承王位,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这条材料选自弗雷泽的《历代英王生平》一书,主要描述了威廉和玛丽的婚姻状况,这对于我们全面了解英国第一代立宪君主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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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材料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信息:①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结婚的理由,一定意义上是为了替复辟时期詹姆士二世的不当行为所作的辩护。②威廉的外表并不吸引人,而玛丽为嫁给这个陌生的外国人而感到委屈,可是英国民众却对这位来自荷兰国家的新教徒持欢迎态度。③玛丽是一位漂亮姑娘,在英国国教会中长大,结婚时还是一位充满着幻想的少女。④威廉也是个新教徒,属于加尔文派,他年轻时行为放荡,后来才有所改观。⑤和大多数人的婚姻一样,威廉和玛丽的婚姻也平平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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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材料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①玛丽之所以愿意接纳陌生的荷兰人威廉,主要原因在于为了他的父亲的统治;②对于普通英国人来说,接纳一位外国新教徒,可以增强英国人在政治上的安全感,即未来的英国王位不至于旁落到他们所憎恨的天主教徒手中。③在威廉和玛丽的结合中,政治动机居于主导地位,这说明无法用普通人的幸福观来衡量达官贵人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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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执政者的理由:指替斯图亚特复辟王朝的不当行为辩护。②约克公爵:这里指英王查理一世的次子,后来登上王位的詹姆士二世。③尼德兰联省共和国:United Netherlands,指荷兰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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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法案》(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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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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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①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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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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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②,皆为非法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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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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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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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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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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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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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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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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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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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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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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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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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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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光荣革命”发生的第二年即1689年,英国议会上、下两院依法在威斯敏斯特宫(西敏寺)集会,制定了《权利法案》,以确保人民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的传统。该法案全称为《关于宣布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法案》,共有13条款,分为两部分,一是宣布禁止国王的诸项“非法权力”,二是明确列举人民的各项自由与权利。这条材料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性质、特点等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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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法案之一,也是英国许多宪法文件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从这条材料中,我们可以得知:①国王无权废止任何法律,议会所享有的立法权得到了应有的保证。②国王无权设立审理宗教事务的钦差法庭,无权征税,无权征召和维持常备军,因而国王建立独裁统治的军事基础被消除了。③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新教徒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置备武器的权利。④应自由选举议员,议员在议会中享有自由演说、辩论,或自由议事的权利。⑤议会应当经常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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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材料中,我们还可以得知:①议会享有制定法律的立法权、批准国王征税的财政权、维持常备军的军事权等最重要的国家权力。②人民享有请愿权,议员享有言论自由、议事自由等权利。③在约束王权的同时,议会的权利得到了扩大,同时就使普通人的基本权利获得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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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指1687年4月4日发布的“容忍宣言”和1688年4月27日发布的第二次“容忍宣言”。②指1686年詹姆士二世非法设立的宗教事务钦差法庭,实质上是恢复英国革命开始时已经废除的“高级法庭”。③指1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发布告示,继续征收国会通过给先王查理二世的王室经费。④指詹姆士二世擅自将常备军由六千人增至两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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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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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光荣革命”到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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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年的所谓革命是一次不流血的成功,尽管是一次受到英吉利新教徒欢迎的荷兰人入侵①。使威廉宽心的是,其岳父先期离去,故勿庸争论是“退位”抑或是“被废黜”。直到1689年二月初,议会才召集会议,请求威廉和玛丽担任国王和女王,而由威廉行使一切权力。因而可以说他们的在位期直到1689年才开始。不过,从1688年圣诞节起,事实上威廉就行使行政大权了。在被授以王位之前,威廉和玛丽被要求同意一项权力宣言(后来改称权力法案),其中谴责詹姆斯二世滥用王家特权,特别是废除法律。他俩一般表示同意。因此,建立起来的是一个受到限制的君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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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威廉在位期间开始了实质性的宪法变化。信教自由法②允许新教教徒(不是天主教教徒)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做礼拜;三年一次法③要求每三年召集一次新议会;兵变法④规定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不得雇用常备军;皇俸法使下院有权控制国王的费用,所以,当威廉企图从没收的爱尔兰土地中拨款时,的确引起了一场骚动。最后,1701年,通过了一项嗣位法⑤,这个法案除了其他内容外,保证要由新教徒继位,并且要求未来的国王必须是英格兰教会的成员,而且未经议会允许不得离开王国。国王未经议会批准不得辞退法官(威廉事实上从未想这样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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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安东尼娅·弗雷泽编著《历代英王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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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詹姆士二世逊位后,他的女儿和女婿登上王位,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就正式成为受到法律约束的英国第一代立宪君主。从18世纪起,辉格派史学家就把这场不流血的宫廷政变称为“光荣革命”。它不仅标志着斯图亚特王朝和英国君主专制时代的终结,而且奠定了议会民主制和宗教自由的宪政基础。这条材料选自弗雷泽的《历代英王生平》一书,简要地介绍了英国从“光荣革命”到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变化,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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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这条材料后,我们可以知道:①作者认为“光荣革命”是一次受到英国新教徒欢迎的外国人入侵。②接受由议会事先提出的《权利法案》,是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获准继承英国王位的必要前提。③由宫廷政变实现的政权转移,英国从根本上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④威廉三世在位期间,议会通过相关法案进一步限制王权,也就极大地提高了议会权威。⑤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的君主及其王位继承者必须是新教徒。⑥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辞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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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材料中,我们还可以获得一些重要信息:①“光荣革命”的最重要意义在于通过温和的手段实现了国体的变更,即由封建君主专制发展为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②在君主立宪制下,英国的议会权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光荣革命”后,不但新教取得了支配地位,而且宗教自由的原则最终确立了。③从17世纪中叶起,英国经历了内战、革命、复辟、专制和政变的一系列曲折,寻找到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和平改良的渐进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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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辉格党和托利党在联合一致赶走了詹姆士二世后,即从荷兰“邀请”来了新君主威廉和玛丽,让他们共同执掌英国王权。②信教自由法:指1689年通过的《信仰自由法》,它允许人们信奉英国国教之外的其他基督教派,但不得支持被废黜的詹姆士二世的子孙对英国王位的觊觎。③三年一次法:指1694年通过的《三年法》,它规定议会至少三年召开一次,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是对《权利法案》的重要补充,并使议会成为常设性的立法机关。④兵变法:指1689年制订的《叛乱法》,它规定平时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目的在于防止国王专制。⑤嗣位法:指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它从法律性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再一次重申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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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课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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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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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阁制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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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立宪君主威廉三世性情刚愎,富于政治和军事才能,起初总想在没有内阁顾问的情况下亲自决断大事。可是当他于1690年夏季率军征伐爱尔兰,又因玛丽女王性格荏弱①而难以独掌王权时,便建立了一个9人内阁,襄助②女王处理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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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三世在即位后的头几年尽力维持一个兼容两党的混合内阁,企图用扶弱抑强的手段来加强自己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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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年,威廉三世任命辉格党人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时,议会中的多数派是托利党人及其支持者。直到次年大选时,辉格党人才成为议会中席位较多的党派。这就不难看出,辉格党人在1695年的胜利不是他们组阁的原因,而是结果。这种先组织内阁,后得到选民认可的史实,说明当时有内阁而无责任内阁制。而且,不仅1694年内阁是如此组成的。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③时期,没有一届内阁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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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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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光荣革命”是英国宪政发展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革命后推行各项政治制度,诸如立宪君主制度、政党制度、内阁制度等,其实都是从这时才真正开始起步的。这条材料选自阎照祥的《英国政治制度史》一书,主要介绍了英国内阁制的萌芽,这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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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照祥先生现任河南大学历史学教授,他在英国史研究领域做出了较大成绩。从作者所提供的材料中,我们可以得知:①1690年,当威廉三世忙于爱尔兰时,他不得不设立内阁,以协助性格荏弱的玛丽女王处理国务。②设立兼容两党的混合内阁,起初是威廉加强王权的重要手段。③1694年,当他任命辉格党人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时,辉格党人并不是议会中的多数派。④1695年,辉格党人的胜利是他们先组织内阁,后得到选民认可的结果。⑤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时期,内阁都不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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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材料中,我们还可以得知:①从专制国王或立宪君主的角度看,加强王权都是他们最迫切的主观愿望。②在君主立宪制度下,议会与国王和政府大臣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就为内阁制萌芽奠定了政治基础。③在第一代立宪君主时期,萌芽中的英国内阁制并不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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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荏(rěn)弱:软弱。②襄(xiāng)助:从旁帮助。③安妮女王:她是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在威廉三世之后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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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内阁制的完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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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又称“责任政府制”或“代议政府制”,处于资产阶级内阁制的较高发展阶段。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换言之,“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内阁制奠定的基石,是与“虚君制”①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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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和虚君制的出现,英国资产阶级内阁制有了长足发展,责任内阁制原则增添了不少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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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首相和内阁需从下院多数党中挑选,并依靠其多数优势以保证执政党政策和法令的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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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所有阁员对政府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共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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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政府在大选失败后必须立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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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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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①英国的内阁制萌芽于“光荣革命”后,经过18世纪的发展,到19世纪上半期已经完善起来,从而使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政治得以最终确立。这条材料选自阎照祥的《英国政治制度史》一书,主要介绍了日益完善的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几个原则,这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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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阅读这条材料,我们可以知道:①责任内阁制有不同的名称,它是资产阶级内阁制的较高发展阶段。②内阁是英国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它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③“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内阁制的奠基石。④经过不断完善,英国的责任内阁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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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阅读这条材料,我们还可以知道:①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内容极为丰富,是由包括责任内阁制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构成的。②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充分体现了“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的根本原则。③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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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虚君制:指立宪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这是一种相对性提法,是同1832年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的君权相比较而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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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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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统治权重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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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英国政体就由三部分组成:国王、上院和下院。按英国官方的说法,“这三个部分集合在一起,就组成立法机关;作为宪政的单个方面,它们则发挥不同的作用,享有不同的权利与特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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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历史上,这三个部分曾先后成为权力的重心,比如在专制时期,国王是权力的重心;专制制度消灭后,上院成为权力重心;19世纪开始,重心明显向下院转移,到20世纪,只有下院才是真正的权力机构,其他两个部分已经沦为陪衬了。然而从形式上看,这三个部分却始终存在着,而且似乎保留着它们传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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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乘旦等著《日落斜阳:20世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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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英国是产生议会最早的国家,它的议会制被称为“议会制的典型”和“议会之母”。自13世纪以来,国王、上院和下院一直就是构成英国政权机构核心的三要素。这条材料选自钱乘旦等学者撰写的《日落斜阳:20世纪英国》一书,主要介绍了英国统治权重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移动情况,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英国的代议制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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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①自古以来,英国的政体就由国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组成,它们各自发挥着作用。②在英国历史上,这三个部分先后成为权力的重心,总的趋势是权力逐渐下移。③虽然不同时期,英国政治权力的重心不同,但从形式上看,构成其政权机构核心的每个部分都在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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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材料中,我们还可以看出:①自中世纪起,英国已经形成自己的政治传统,并长久地保持着这些传统。②英国政体的重心移动的基本轨迹,体现在权力逐渐下移的过程之中,民主政治的因素也随之变得越来越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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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英国中央信息服务中心编《英国议会》(Central Office of Information,The British Parliament),英国皇家文书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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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是英国宪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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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没有“宪法”,严格地说,是没有写成文字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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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建筑在传统基础之上,因此比“成文的”宪法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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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是由许多先例、律令和司法案例组成的不定型体,其中“习惯”起决定的作用。英国宪法有些部分写成文字(如历年的案例),有些部分则不成文,而仅仅是以前发生过的事。先例在英国政治制度中起很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英国政府的权力、上下院的职能、首相产生的办法、政府更替的规则等等,所有这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方面,都是由“习惯”确定其原则的,并没有写成文字。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主要就建立在传统所规定的约定俗成之上,似乎并不需要一部成文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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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乘旦等著《日落斜阳:20世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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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英国是一个具有最悠久宪政传统的国家。然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个以传统为基础的宪政国家却没有完整的成文“宪法”。这条材料选自钱乘旦等学者撰写的《日落斜阳:20世纪英国》一书,主要介绍了英国的宪政传统,这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英国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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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阅读这条材料,我们可以知道:①英国是一个重视宪法惯例超过重视成文法的国家。②英国的“宪政”是由许多先例、律令和司法案例所组成的,它们构成英国的“宪政”传统。③在英国的政治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宪政”传统起着决定性作用。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主要就建立在它的“宪政”传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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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阅读这条材料,我们还可以知道:①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建筑在宪政的传统之上,因而它显得非常牢固。②英国具有悠久的宪政史,由先例、律令和司法案例等形成的习惯,就成为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③今天,英国的宪政传统对政府的权力、上下院的职能、首相产生的办法、政府更替的规则等等,依然产生着决定性影响。
第3课 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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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之国会代表,谨于公元1777年11月15日,即美国独立次年,郑重集会,并一致通过邦联条款,以便在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乔治亚诸州之间,组成一永久性同盟。此协议名为:“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诸州之间组成邦联与永久性同盟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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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此同盟之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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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但凡未经本协议批准并明确授予美利坚合众国的法权、审判权与特许权,都将由国会大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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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据此,上述各州分别同意加入一个稳定的友善联盟,以便它们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并促进彼此间和整体上的福利。受此法律约束,它们将团结一致,以对抗由于宗教、主权、商贸或其他任何理由,而遭遇的暴力要挟或武装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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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邦联中各州人民的友谊与交往,可望受到良好而长久的保护。各州的自由民、乞丐、流浪者、以及那些不受法律庇护的逃亡者,均可享受各州自由民应享的一切特权与豁免。各州人民均可自由出入和往来于各州之间,并因此享受与各州居民一样的商业与贸易特权,交纳同等赋税,接受同样的管制。这些管制方法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即它不得阻止财产的主人将其进口财产转移至另外一个州,而在该州,财产主人是合法居民。此外,各州也不得对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中任何其他州的财产强行征税、收费或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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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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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独立战争期间,为了争取独立,各殖民地结成了一个政治同盟,并依靠这个同盟取得了独立。独立后各州面临的最大政治难题是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问题。战时同盟是否应该继续下去?应以何种形式继续下去?是邦联还是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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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6月,理查德·亨利·李向大陆会议提出独立的动议时,附加了另一个建议:大陆会议应着手准备一个邦联的计划,交与各殖民地考虑。大陆会议任命特拉华代表约翰·迪肯森组织一个委员会对此进行研究,并起草一份宪法性文件。1776年12月,迪肯森向大陆会议递交《邦联条例》初稿。经过近一个月的辩论,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随即送各州批准。1781年3月1日,《邦联条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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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共有13条,其核心问题是解决各州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条款第一条,将各独立州组成的联盟正式定名为“美利坚共和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二条宣布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一切权力,但暗示该主权需因邦联的存在才能得到承认。第三条宣布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为了共同防御和保护自由以及相互之间的共同福利的坚固的友谊行联盟。这个定义决定了邦联在体制上的联盟性质。第四条确立了公民资格,虽然公民资格以州为基础,但各州保证相互给予他州公民及其权利同等的法律尊重和保护。第5条至第9条确立国会并规定国会应有的权力。规定国会有权通过决议、规定和宣言;有权宣战、缔结和约、接受外交使节和与外国结盟;有权制造钱币和统一度量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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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没有确立一个独立的中央执法机构,而只是在第10条中规定,国会休会期间的邦联事务由国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国会秘书们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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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是一部实质上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它对各州之间、国会权力关系的规定,反映出当时美国人对联邦制的理解。根据《邦联条例》,美利坚共和国不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邦联是各主权州之间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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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它的弱点在实践中也不断显露出来。它最明显的弱点,是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性政府,邦联国会既无独立财权又无军权,在处理州际事务中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威,邦联只是13个州组成的松散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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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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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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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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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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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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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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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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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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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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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⑩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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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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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序言部分阐述了联邦宪法的目的和宗旨。正文部分共7条,分别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加以说明和规定,并对其他立法事项、州与联邦的关系、修正案的制定和生效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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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确立了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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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和制。宪法的导言明确把“人民”作为政府的权力基础,体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178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批准的宪法第17条修正案,将参议员改为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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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权分立,体现了“分权与制衡”思想。根据这一原则,联邦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第一条第一款),行政权属于总统(第二条第一款),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第三条第一款)。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宪法还规定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的许多条款,使三个部门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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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统制。1787年宪法创立了总统制,它与内阁制一道,成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主要形式。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第二条第二款),并享有广泛的立法倡议权和重要的立法否决权,是执政党的当然领袖。1787年的制宪会议摒弃了已在英国形成的内阁制,创立总统制,主要原因在于:1787年的美国社会动荡不安,经济萧条,国力微弱,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制宪者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以抵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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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邦制。根据1787年宪法,联邦的地位高于州。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最高的法律,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宪法第六条承诺合众国将承担邦联时期的一切法律和债务,确定了联邦对邦联的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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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条规定了宪法的修正程序:宪法修正案须经联邦各州的3/4的州立法机构或3/4的州制宪大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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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宪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美国是一个崭新的、没有封建传统的国家,1787年宪法把欧洲启蒙思想与美国的现实相结合,在美国建立了一个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制、联邦制和代议共和制相结合的国家制度。1787年宪法体现了《独立宣言》的精神,其所确立的天赋人权、限权政府、三权分立、联邦制和共和制的政治原则,为美国在此后200多年间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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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美国宪法还包括27条修正案。它们分别是在1791年至1992年间批准和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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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s Pa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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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结论是,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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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来看问题,可以得出结论说: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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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证我们正在寻求的矫正工作。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它和纯粹的民主政体的差别,我们就能理解矫正的性质以及它必然会从联邦得到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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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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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很清楚,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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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根据我们赞成共和政体,并以此自豪的程度,我们应该以相应的热情拥护联邦党人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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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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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宪法批准从1787年9月到1788年7月结束。由于宪法本身是妥协的结果,带有诸多前所未有的体制设计,各州的利益不尽一致,因此宪法的批准过程实际上成了一次有关宪法的全国性政治辩论,形成了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人和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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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反联邦党人对宪法的抨击,在1787至1788年间,力主实行联邦制的制宪领导人麦迪逊、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撰写了85篇为宪法辩护的政论文,对美国宪法的结构和思想、联邦制的设计、联邦政府的功能及权力制衡作了说明。这些当时匿名发表在纽约等地的报刊上的文章,1788年被收集成册在美国印行,成为后来闻名于世的《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书被认为是对一直沿用至今的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最精辟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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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论文中,最为著名的是詹姆斯·麦迪逊写的第十篇。这篇文章原载于1787年11月23日《纽约邮报》。文中,麦迪逊对派别与自由的关系做了更为生动地论述。麦迪逊痛陈派别之争给美国公众利益带来的损害,但他意识到,派别是不能以强制的手段来消灭。他认为,一个提倡自由的社会,必须容忍派别的存在,这是享受自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他提出,解决弊端的办法,是增加组成政府的渠道和分散政府的权力,让不同的派别或利益集团都有一定的渠道来参加政府的组成与决策。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A.比尔德认为,麦迪逊的第十篇“对政治学基础做了一番最有哲理的考察”,“论证了一切政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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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先后被译成法文、德文、西班牙等多种文字,其中文版于1979年由商务印书馆在北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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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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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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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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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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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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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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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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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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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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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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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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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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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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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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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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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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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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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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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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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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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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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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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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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1787年的宪法原文中,并没有保障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联邦政府成立后,麦迪逊提出了一整套的约束联邦政府、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修正案,国会通过了其中的12条,其中10条被各州批准,于1791年生效。这就是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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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禁止国会立法侵犯和限制人民的言论、新闻、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第一条);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二条);未经主人允许,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占用民房需经法律程序(第三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得受到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第四条);禁止轻易和随意对任何人判以死罪或重刑(战时情况除外),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得到当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和公开审判(第六条);在一般情况下,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第七条);禁止要求过多的保释金和处以过重的罚金(第八条);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的、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利,由各州人民保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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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787年宪法涉及奴隶和奴隶制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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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五分之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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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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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条第九款(“奴隶贸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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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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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二款(“逃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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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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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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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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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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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奴隶制问题上,1787年宪法原文中并没有使用“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词,凡是涉及奴隶的地方,宪法使用“所有其他人口”“服劳役的人”“现在某些州存在这样的人口”。但是,宪法中的“五分之三条款”“逃奴条款”和“奴隶贸易条款”,等于承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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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资料在宪法史上被称为“五分之三条款”,它是制宪会议上南北双方代表在奴隶制问题上的重要妥协。它规定,南部蓄奴州的奴隶人口按3/5的比例计入州的总人口,这样,在剥夺了黑人奴隶的一切法律权利的同时,却增加了这些州在众议院的代表权。由于奴隶不能行使选举权,所以南部这些州的自由人的人均代表权实际上高于北部。该款后由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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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资料史称为“奴隶贸易条款”。它规定,国会在1808年以前不能立法禁止从海外进口奴隶的贸易。1807年国会通过法律,禁止进口奴隶,该法于1808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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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资料史称为“逃奴条款”。它允许奴隶主逮捕逃亡奴隶,并要求蓄奴州尊重奴隶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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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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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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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1月31日提出,1865年12月6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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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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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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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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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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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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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二十一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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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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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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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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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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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2月26日提出,1870年2月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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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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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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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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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内战从1861年到1865年4月结束,历时4年,联邦和南部联盟死亡人数达62万,伤近40万,南方一半以上的农庄、机器、铁路遭到破坏,2/3的财富付诸东流。但战争却避免了联邦的分离和瓦解。在内战期间及重建时期,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黑人公民权利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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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12月,国会通过了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包括两条内容:第一条宣布从美国及其所管辖的领土上永远废除奴隶制;第二条宣布国会有权以“适当的立法”来实施这条修正案。1865年12月,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得到27个州的批准,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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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修正案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一方面,它以联邦宪法的名义明确禁止在北美存在近250年之久的奴隶制,彻底否定了地方或州的奴隶制法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以联邦宪法的名义禁止实行奴隶,这等于扩大了联邦政府在管理奴隶制方面的司法权力范围。它将《独立宣言》中的“天赋人权”思想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将林肯的《释奴宣言》推及全国,并使之永久化。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还为后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做了重要的法律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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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了美国联邦和州的公民资格,赋予联邦政府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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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修正案取消了对于公民选举权的种族和肤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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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美国总统任期的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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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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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24日提出,1951年2月27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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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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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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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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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总统任期,1787年宪法只规定“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第二条第二款),至于可否连任及连任届数则只字未提。1789年,华盛顿以全票当选为美国第一届总统,4年后再次当选。以华盛顿享有的崇高威望,如果他寻求第三届连任,无疑会继续当选。但他不居功,不恋权,1796年在第二届总统任期届满前5个多月,他发表了《告别词》,宣布不再寻求第三届总统连任,从而在美国树立了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先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争需要,罗斯福四次当选美国总统,打破了美国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传统。1951年,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生效,明确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出两届。这使华盛顿所树立的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传统法律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杜绝了政府首脑终身任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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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华盛顿《告别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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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和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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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重新选举一位公民来主持美国政府的行政工作,已为期不远。此时此刻,大家必须运用思想来考虑把这一重任付托给谁。因此,我觉得我现在应当向大家声明,尤其因为这样做有助于使公众意见获得更为明确的表达,那就是我已下定决心,谢绝将我列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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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最初负起这个艰巨职责时的感想,我已经在适当的场合说过了。现在辞掉这一职责时,我要说的仅仅是,我已诚心诚意地为这个政府的组织和行政,贡献了我这个判断力不足的人的最大力量。就任之初,我并非不知我的能力薄弱,而且我自己的经历更使我缺乏自信,这在别人看来,恐怕更是如此。年事日增,使我越来越认为,退休是必要的,而且是会受欢迎的。我确信,如果有任何情况促使我的服务具有特别价值,那种情况也只是暂时的;所以我相信,按照我的选择并经慎重考虑,我应当退出政坛,而且,爱国心也容许我这样做,这是我引以为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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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使馆新闻文化处编《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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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乔治·华盛顿(1732—1799)是美国将军、政治家、首任总统。他在第二任期届满前半年(1796年9月16日)发表了致国人的《告别词》,表示不再寻求第三次连任总统、退老还乡,劝告美国人民另选他人担任美国总统的决心。《告别词》不仅开创了美国总统连任不超过两届的先例,它对党争、派系倾轧、外国影响和卷入国外纷争的警告,对公共事务方面的道德与忠诚精神的呼吁,对此后的美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优美的文字、才华横溢的文采,也使它与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小]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等一道,成为人们广为传诵的英语文学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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