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9张PPT)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 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广义的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二)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转让,投保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后,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继续承保,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完成保险合同的变更。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保险合同有一种特定情况,就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自动变更。三、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法律事件的发生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保险合同中止前的宽限期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自然终止2.因履约导致终止3.因解除导致终止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第一,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第二,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第三,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第四,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3.因解除导致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第五节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一、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有:(一)文义解释原则(二)意图解释原则(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四)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二、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一) 和解(二) 调解(三) 仲裁(四) 诉讼(一) 和解(一) 和解所谓和解,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谅的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争议的方法。(二) 调解调解是指在和解无效的情况下,由双方接受的第三者出面主持,通过说服劝导解决纠纷的方法(三)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四) 诉讼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办法。在我国,法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本章课后思考题1.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2.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人?3.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哪些 4.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 5.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6.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7.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