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领购发票 课件(共17张PPT)《税费计算与缴纳》(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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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领购发票 课件(共17张PPT)《税费计算与缴纳》(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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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税费核算与缴纳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知识准备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一、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知识准备
二、发票的基本种类
发票的基本种类有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种。
(一)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使用,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图示3-1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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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现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是三联:分别是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发票联是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也是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是购货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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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具发票的规定
(一)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1. 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没有发生经济业务的,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 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发票、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3. 纳税人不得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 发票限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范围内开具,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5. 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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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具普通发票的技术要求
在实际填写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即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清楚、打印、内容要完全一致。同时,在发票联或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三)其他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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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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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开票资格的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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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丢失和损毁。如果丢失发票,应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并通过报刊等传播媒介公告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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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可以检查企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并可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可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的时候,对与发票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时税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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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处罚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 拆本使用发票的;  5.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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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违规处罚
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以及非法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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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5.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6.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7.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任务一 领购发票
一、办理发票领购簿(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购票单位和个人在提出购票申请的时候,应当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购票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卡)。
办理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出示或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如表3-2:
2.《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任务一 领购发票
3.经办人(购票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4. 发票专用章印模;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卡)。
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任务一 领购发票
二、领购发票
(一)提供领购发票需要的资料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除需要出示《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携带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验旧售新”供应方式,还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2)防伪税控IC卡;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已开具的最后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第三单元 发票管理
任务一 领购发票
(二)办事程序
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办结。核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发售记录。
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还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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