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涉税事项的办理 课件(共22张PPT)《税费计算与缴纳》(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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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涉税事项的办理 课件(共22张PPT)《税费计算与缴纳》(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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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税费核算与缴纳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是纳税人在开业、停业之前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化的时候,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凡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的时候应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临时经营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它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开业税务登记的基本流程
领取税务
登记表
报送税务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核
完善资料,重新报送,等待重审
资料完整、符合要求,通过审核
缴费,领取税务登记证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过程
在开业登记的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写作方法:申请书的格式包括标题、称谓、正文3部分。
1. 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种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一般采用第二种。
2. 称谓。 顶格写明接收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3. 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 落款。申请人签名,签名下面写清楚申请日期。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提交相关材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5.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 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二 变更、注销及其他税务登记
业务一 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等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二 变更、注销及其他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报送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
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二 变更、注销及其他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二是不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二 变更、注销及其他税务登记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并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填写更变税务登记申请书及申请表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二 变更、注销及其他税务登记
业务二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一、注销登记的办理时间及事项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二 变更、注销及其他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二 变更、注销及其他税务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三、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提出申请、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报送注销税务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核准
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业务三 停业、复业登记
一、停业、复业登记的时间、地点
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停业的纳税人,必须于有关部门批准停业后1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其他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停业的纳税人,应于停业前1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停业、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业务三 停业、复业登记
二、停业登记的程序
停业前(后),写出书面申请书
提交资料,填写停业报告书
税务机关审核、结清税款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业务三 停业、复业登记
三、复业税务登记程序
四、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领取或启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
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复业登记
复业前提交复业申请
并领用发票,正常管理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业务四 外埠经营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纳税人到外埠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税务登记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如表2—9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表2-10.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业务四 外埠经营登记
二、提交材料
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甲乙双方签订的外出经营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外出经营事项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 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
6. 与该外出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
7. 纳税人跨县(市)从事建筑劳务的,还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作了修改,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3.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新开业企业。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二单元 涉税事项的办理
任务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认定
6.发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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