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共22张PPT)- 《报关报检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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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共22张PPT)- 《报关报检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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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报关与报检实务》
第一部分 报 关 实 务
模块一 报关程序
单元五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基础知识】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二、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四、减免税设备的处置
【基础知识】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特定减免税亦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进出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基于特定目的实行的临时减免税政策。
【基础知识】
“特定”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后,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基础知识】
二、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一)监管期限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3年 。
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基础知识】
(二)减免税申请
申请人首次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时,一并向海关提交主体资格、免税额度(数量)、项目资质等情况(简称“政策项目信息”)的备案手续,也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前,先期提交政策项目信息,海关审核确认。
1.申请人首次填报政策项目信息时,对征免性质为“789”的,应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简称《项目确认书》)中编号填人减免税申请表;无《项目确认书》的,将主管海关提供的项目编号填入。
其他征免性质的政策项目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规则为4位关区代码+4位年份+3位征免性质代码+4位流水号,其中4位流水号为全国海关统一的流水号。
【基础知识】
(二)减免税申请
2.申请人为同一政策或项目进口货物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将该政策项目信息编号填人所有申请表中。
3.对于同时提交政策项目信息和进口货物信息的申请表,先将涉及政策项目信息的电子数据发送主管海关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将进口货物信息的电子数据发送主管海关审亥。主管海关认为政策项目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并做退单处理。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申请的办理
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无纸申报”或者“有纸申报”方式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选择“无纸申报"方式的,申请人应将填报的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上传:选择“有纸申报"方式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上传随附单证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额度(数量)及进口商业发票等,全文上传。
2.进口合同的基本信息,进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价及总价、生产国别,商品清单,运输方式及付款条件,价格组成条款,双方签字等内容页面应当上传。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申请的办理
上传进口合同的PDF格式文件、同时上传纸质合同的第一页和所有签章页。 进口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合同关键条款翻译成中文的、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译文。
3.进口货物相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
办理境外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应提交以下材料:境外捐赠函(正本)、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符合受赠条件的证明文件(正本)。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申请的办理
海关在办理已凭税款担保先于放行的、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鼓励类项目下进口自用设备减免税手续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函及所附“项目信息汇总表”和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
【基础知识】
(四)纸质单证核查
主管海关定期对申请人保存的纸质单证原件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对纸质单证管理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有遗失、伪造、变造相关单证档案等情形的,暂停申请人“无纸申报”资格。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一)凭“征免税证明”通关
进口货物申报时,减免税申请人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货物通关手续。“征 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于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二)凭税款担保证明通关
对于下列情形,有关单位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清单》内有关用品的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的,主管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1.新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在教育部公布其名单前: 教育部公布名单内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井、更名(以下统称变更)等情形、持凭教育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二)凭税款担保证明通关
2.新批推成立的科研院所,在海关总署转发科技部面告,或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其名单前;已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发生变更的,在有关部门变更确认函告海关前,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3.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自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至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变更结果并通报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二)凭税款担保证明通关
4.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在相关部门确认其变更结果并函告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5.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发生更名,在相关部门确认变更结果前;以及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自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其名单之日起满2年,至联合公布其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二)凭税款担保证明通关
6.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变更的,在审核部门确认其变更结果并函告直属海关前;以及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审核部门公告名单之日起,或函告直属海关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之日起满2年,至审核部门函告直属海关新的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7.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和明确转制科研机构名单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名单范围内的转制科研机构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基础知识】
8.在海关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或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新批准成立科研院所名单前,以及在教育部公布或函告新批准成立高等学校名单前,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新批准成立单位进口《免税清单》第五条所列有关用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主管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联网核查电子信息),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进出口地海关不予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基础知识】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三)进口捐赠物资属贸易管制商品的凭证验放
进口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验放。
【基础知识】
四、减免税设备的处置
(一)减免税设备不可擅自转让
一些企业由于产业规划调整等需要,为盘活资产,想要将减免税设备进行转让。实际上,企业在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减免税设备也是可以转让的。
如果受让企业是与转让企业同样享有减免税资格,经海关审批同意后,受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的审批手续,转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的结转手续。如果受让企业不享受减免税资格,由转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补缴税款,提前解除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
【基础知识】
四、减免税设备的处置
(二)减免税设备不可擅自抵押
有些企业想要用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他们认为这样做既没有使减免税设备离开企业,也没有改变其使用用途,对海关的监管没有构成实质影响,因而就出现了企业擅自用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的违规情况。其实,如果企业需要把减免税货物进行抵押贷款的话,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基础知识】
四、减免税设备的处置
(三)免税设备不可擅自移作他用
一些企业对海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构成了违规的情况。关于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减免税设备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基础知识】
四、减免税设备的处置
(三)免税设备不可擅自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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