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第一部分 报 关 实 务模块一 报关程序单元八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程序【基础知识】一、适用范围二、企业管理三、通关管理四、税收征管五、物流监控六、退货管理七、有关用语的含义八、退货管理九、监管代码【基础知识】一、适用范围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接受海关监管。【基础知识】二、企业管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基础知识】二、企业管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基础知识】三、通关管理(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基础知识】(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三)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础知识】(四)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基础知识】(六)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基础知识】四、税收征管(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二)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三)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基础知识】(四)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五)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基础知识】五、物流监控(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当在监管场所内实施。【基础知识】五、物流监控(三)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四)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海关。【基础知识】六、退货管理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基础知识】七、有关用语的含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是指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是指提供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交易、支付、配送服务的平台提供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基础知识】八、退货管理(一)管理1.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基础知识】八、退货管理(一)管理3.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4.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础知识】八、退货管理(二)跨境商品退货程序1.跨境商品退货之消费者操作程序(1)联系商家,确认是否符合退货条件。随后按照店家指引,寄回商品,无需亲自找海关办理退货申请。(2)需要退货的商品,必须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天内发起申请、45天内将退货商品以原状运抵原海关监管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基础知识】八、退货管理(二)跨境商品退货程序1.跨境商品退货之消费者操作程序(3)需要注意的是:①一个订单可申请部分退货,也可以申请全部退货。②电商企业向海关申请退货并获得通过,税款就会原路返还,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也会自动调整。【基础知识】八、退货管理(二)跨境商品退货程序2.跨境商品退货之电商企业操作程序(1)告知消费者,将退货商品寄回至原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2)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原验放海关发送退货申报清单。(3)经海关系统受理后,查看原商品是否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4)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企业需录入二期账册核注清单及核放单。【基础知识】(5)需要注意的是:①完成退货手续后,海关确认退货商品运抵,根据相关要求实施验放。放行的商品才可以运回电商企业仓库重新上架销售。②海关完成验放后,退货商品对应的税款将不予征收,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即可实现自动返还。【基础知识】九、监管代码监管代码都是海关的监管方式代码,由于进出口货物在不同的贸易方式下的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在海关报关单中设置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字段加以区分。目前,出口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代码有"1210"、"9610"、"9710"、"9810",代表4种不同贸易方式。【基础知识】九、监管代码(一)代码“9610”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简单而言,"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基础知识】九、监管代码(二)代码“1210”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57号公告,增列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基础知识】九、监管代码(三)代码“9710”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9610”、“9710”模式都是指境内企业直接发货至境外购买人手中,区别就是“9610”是企业至个人的B2C模式,而“9710”则是企业至企业的B2B模式,所以一般“9710”的货量和货值更高。【基础知识】九、监管代码(四)代码“9810”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9810”模式的仓库建在大陆以外地区,而“1210”模式的仓库建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