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消费税及会计核算 课件(共63张PPT) 《涉税会计 》(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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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消费税及会计核算 课件(共63张PPT) 《涉税会计 》(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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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3张PPT)
《涉税会计》
第三章 消费税及会计核算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掌握消费税的概念、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等基本知识。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立法宗旨是调节我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消费税的立法集中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以及消费税作为国家经济结构宏观调控手段的特性。
二、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基本特点:
(一)国家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征税。
(二)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而不是在所有环节征收。
(三)消费税实行差别较大的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四)消费税税源具有转嫁性。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额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第二节消费税的征收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本节学习,了解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及税率、纳税环节,消费税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消费税应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消费税的减免。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为:小辞典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但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纳税,改为在零售环节纳税,因此,零售商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的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的一个概念,这是我国现行税法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例如个人的工资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领取工资的人无须去税务局纳税,而是发放工资的公司直接把个人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上缴给了地税局。那么领取工资的个人就是纳税人,公司是扣缴义务人。
二、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14个大类,并按照应税消费品的特点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在计算消费税时要注意区别计算。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见表3-1。
三、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
想一想:红星酒厂将自酿的锅头白酒对外销售,消费税的纳税人是红星酒厂,而锅头白酒批发商(或零售商)购入锅头白酒再对外销售时,酒商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吗?
提示:不需再缴纳消费税。
四、消费税纳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一)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凡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可采用借贷余三栏式账页进行账簿记录。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及消费税计算的一般规定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即按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3-1】2009年9月1日,蓝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市风神汽车贸易公司汽缸容量为3.0乘用车共10辆,出厂价格为200 000元/辆(不含增值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 0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2%(假设国家税务局规定的计税价格为190 000元/辆),收两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对汇票一张,则该公司应税销售额为:
应纳消费税=10×190 000×12%=2 280 000(元)
应纳增值税=10×200 000×17%=340 000
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提示: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肯定也要缴纳增值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2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8 000
2.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即按销售数量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1) 黄酒 1吨=962升
  (2) 啤酒 1吨=988升
  (3) 汽油 1吨=1388升
  (4) 柴油 1吨=1176升
  (5)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 石脑油 1吨=1385升
  (7) 溶剂油 1吨=1282升
  (8) 润滑油 1吨=1126升
(9) 燃料油 1吨=1015升
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部分摘录)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例3-2】2009年9月2日,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汽油40吨给白云加油站,每吨4000元(汽油1吨=1388升),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每升1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7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 00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0吨×1388升×1元/升=55 52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5 5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5 520
提问:小北加油站销售汽油是否要交消费税?
3.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即:既按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又按销售数量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3-3】石湾酒业集团10月销售米酒(白酒)25吨,取得销售收入300 000元(不含增值税,假设国家规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为400 000元),计算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1吨=1000公斤 1公斤=1000克 白酒的消费税20%加0.5元/500克,即1元/1000克(公斤)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应纳消费税=25×1 000×1+400000×20%
=105 000 (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5 000
(二)销售额及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1.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及消费税的计算
(1)纳税人销售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的确定与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同,即销售额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2)销售额中包含的价外费用。
【例3-4】某鞭炮厂是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2月份销售自产鞭炮取得价款30900元(含增值税),请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鞭炮消费税税率为15%)。
应纳增值税=[30900/(1+3%)]×3%=900(元)
应纳消费税=[30900/(1+3%)]×15%=4 500(元)
借:银行存款 30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 500
(3)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用以下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可从其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A.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C.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镶嵌首饰)
D.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E.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F.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G.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H.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I.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J.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K.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提示: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酒及酒精、汽油、柴油、小汽车用于连续生产的不能扣税
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销售额×消费税率-当期生产领用的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消费税率
=[期初库存+本期购入-期末库存]×消费税率
【例3-5】观澜高尔夫球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球具中杆头全部为外购,2009年11月初库存杆头100 000元,当月购进杆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 000元,增值税136 000元;期末库存杆头120 000元,当月销售不含税销售额1 400 000元,消费税率为10%,计算当月可以抵扣的消费税及应纳消费税。
当月生产领用杆头买价=100 000+800 000-120 000=780 000(元)
准予扣除的消费税=780 000×10%=78 000(元)
应纳消费税=1 400 000×10%-78 000
=62 000(元)
借:原材料——杆头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000
贷:银行存款 936 000
借:银行存款 1 63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2 000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3-6】天星表业有限公司以自产的高级镶钻纪念手表100只换取等值的手表零件一批,该手表的最高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只(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0%)。手表成本6 000元/只,计算该批手表的应税销售额及消费税(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00×10000=1000 0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 000×20%=200 000(元)
应纳增值税=1000 000×17%=170 00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手表零件 1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提示: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销项税额;企业以其他资产换入原材料,视同购买行为发生,应计算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000
(2)纳税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等其他方面视同销售的,其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
【例3-7】某市美加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该批化妆品的成本为30 000元,暂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适用税率为30%,则其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为:
组成计税价格= [30 000+(30 000×5%)]÷(1-30%)=45 000(元)
应纳消费税=45 000×30%=13 500(元)
应纳增值税=45 000×17%=7 65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52 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 500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3-8】利群公司委托某建材公司加实木地板一批,发出木材300 000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50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5%),则该批实木地板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300 000+50 000)÷(1-5%)
=368 421.05
应纳消费税=368 421.05×5%=18 421.05
应纳增值税=50 000×17%=8 500
【例3-9】金象珠宝有限公司委托某首饰公司加工玉石一批,原料价值200 000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批玉石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200 000+30 000)÷(1-10%)≈255 555.56(元)
应纳消费税=255 555.56×10%=25 555.56(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
提示:消费税为单环节征收,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将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比照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处理从应纳消费税总额中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比例抵扣已纳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但委托加工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不能抵扣。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因此如果受托加工企业未能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的,必须承担补交相应的消费税税款的法律责任。但对委托人为个人经营者加工的,则由委托方收回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提问: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什么是不同的?
答:不能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为在委托加工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是同一纳税义务人。委托方根据自己委托加工的货物的成本来计算消费税,而受托方是根据自己提供的加工劳务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
4.进出口业务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1)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代征。
【例3-11】2009年10月,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汽缸容量300毫升的摩托车30辆,关税完税价和关税合计450 000元,当月全部售出,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936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请分别计算进口和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①组成计税价格=450 000÷(1-10%)=500 000
进口环节应交增值税=500 000×17%=85 000(元)
进口环节应交消费税=500 000×10%=50 000(元)
②增值税销项税额=[936 000÷(1+17%)]×17%=136 000(元)
③实际应交增值税=136 000-85 000=51 000(元)
借:库存商品 500000 (450 000+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借:银行存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 500 000
(2)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六、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是属于国家税务局征收范围内的税种。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及申报与缴纳
[学习目标]掌握消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对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相关内容执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法规文件规定的处理方法,以做到会计处理规范化、制度化。
一、消费税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发生销售行为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直接销售的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时,应按照应纳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3-12】观澜高尔夫球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一批高尔夫球及球具,售价为585 000元(含增值税款),已收款。其增值税适用率17%,消费税适用税率10%,高尔夫球及球具成本300 000元,则作会计处理如下:
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85 000÷(1+17%)=500 000(元)
应交增值税=500 000×17%=85 000(元)
应交消费税=500 000×10%=5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二)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已销售出去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销售退回和退税时,其会计处理与直接销售时的做法方向相反,也可以用红字冲减。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而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抵偿债务或支付代购手续费的,比照直接销售处理;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逾期未还的包装物押金,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3-13】2009年12月,金象珠宝有限公司,将本公司加工的黄金项链20条用于广告赠送活动。黄金项链每条成本2000元,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6%,则消费税会计处理为:
组成计税价格=[2 000×20(1+6%)] ÷(1-5%)=44 631.58(元)
应交消费税=44 631.58×5%=2 231.58(元)
应交增值税=44 631.58×17%=7587.37
借:销售费用 49 818.95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231.58
——应交增值税 7587.37
提示:上例若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期末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且按规定允许予以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3-14】某市五叶卷烟厂将购入的烟叶委托红双喜卷烟厂加工成烟丝,烟叶的成本为200 000元,加工费用3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为5100元),同类产品售价为250 000元,消费税率30%,加工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五叶卷烟厂发出烟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烟叶) 200 000
结算加工费:
消费税=250 000×30%=75 000
(说明:在有同类产品售价的情况下,应以该同类产品的售价作为计算消费税的依据。)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5 000(30 000+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
贷:应付账款——南乡卷烟厂 110 100
提示: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烟丝入库:
借:原材料——烟丝 30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5 000
【例3-15】某市熊猫卷烟厂将购入的烟叶委托中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烟叶的成本为300 000元,加工费用35 00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为5950元)元,同类产品售价为400 000元;加工收回后用于本厂生产卷烟(乙级),发生加工费用30 000元,加工成产成品后准备对外销售。委托方熊猫卷烟厂的会计处理为:
熊猫发出烟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 000
贷: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烟叶) 300 000
结算加工费:
消费税=400 000×30%=12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3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9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0 000(400 000×30%)
贷:应付账款——东山卷烟厂 160 950
烟丝入库
借: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烟丝) 33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35 000
生产领用烟丝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335 000
贷: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烟丝) 335 000
发生加工费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3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30 000
产品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 365 000(335 000+30 000)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365 000
二、消费税的申报
(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三)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三、消费税的缴纳
(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如表3-2所示。
(二)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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