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税收管理 课件(共63张PPT)《涉税会计 》(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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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税收管理 课件(共63张PPT)《涉税会计 》(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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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第十章 税收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
[学习目标]通过本节学习,了解税务登记的含义,企业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变更税务登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一、税务登记概述
(一)税务登记的含义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停业、复业登记四种。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它包括: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
(2)联营企业、联合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经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5)个体工商户。
(2)其他纳税人。
二、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征及副本。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5.从事生、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处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所以,本章知识导入案例中的汪敏开办的超市虽然不赚钱,但都要办理税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当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企业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人变更的有关登记证明文件;
3.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有关资料。
三、企业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人变更的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节 发票管理
[学习目标]通过本节学习,了解发票的类别,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掌握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发票管理概述
(一)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二)发票的类别
1.普通发票
(1)行业统一发票。只适用于特定行业内单位,具有行业通用性特点。如工业企业发票、商业企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服务业发票、文教卫生等其他行业发票。
(2)个体、私营业类发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的发票。具体形式有限额式发票和定额式发票等。
(3)专用类发票。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为某种特定活动设计使用的发票。它的作用是为了控制一些经营项目的税款征管和社会经济管理。除此之外,其他结算内容在票面设计上也有特殊要求,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销售专用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等。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所不同的是具体种类要按适用范围选择。如普通发票中的商业批发零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是由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而属于结算服务收入、运输收入等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使用。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从行业划分来看,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备普通发票的基本属性外,还具备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由国家金融、保险、邮电通信、铁路、航运等部门开具使用的专业性很强的票据。
(三)发票管理范围的界定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但并不是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属于发票管理范围。
(三)发票管理范围的界定
1.经营性活动的收付款凭证。
是基于经营活动中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转移的凭证。这类凭证所记载的主要是商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与税收管理有直接的、密切的联系,因此,属于发票管理的范围。
2.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
这类凭证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中收付款项而产生的,和税收没有直接联系,但随着费改税改革的深入,这类凭证中涉税项目具体规定逐步增多,所以,该类凭证也会逐步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
3.单位内部结算凭证。不属于发票管理的范围。
(三)发票管理范围的界定
4.事业性收费的收付款凭证。
这类收费带有一定的交换性质。很多收费项目又属于征税对象,因此,该类凭证视同发票管理,属于发票管理的范围。
5.非经营性的收付款凭证。
例如捐赠、赞助等,这类收入既不属于经营性收入、也不属于财政性收入,但又直接影响到收付款单位的成本核算,与税收管理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使用特定的发票。
6.特定行为业的专用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虽然不套用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但也应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
(四)发票管理机构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2.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主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发票管理机构
3.发票的具体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各自的征管范围管理: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商业企业销货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等。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服务业、建筑安装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开具的结算营业收入的各种发票。增值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营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该分别到国税局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发票管理的内容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申请领购发票,成为法定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在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按法定程序,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临时经营发票一般直接由税务机关代开。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向经营地税务机申请领购发票。
2.发票领购方式
(1)批量供应
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单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发票管理规范的单位,可以由其自行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不实行验旧购新。
(2)验旧购新
对一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流动性大或无固定经营场所、较易发生短期经营行为、纳税意识不强、发票保管条件不完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实行验旧购新
2.发票领购方式
(3)交旧购新
交旧购新是指用票人在购买发票时,交回旧的(即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允许再购领新发票。
(4)发售担保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用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购票保证人或根据所购发票的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购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领购的办理
(1)用票人初次领购发票
对于初次领购发票和因经营范围发生变化需要增减领购发票种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具体步骤为:
①用票人提出购票申请。
③发票的发售。
3.发票领购的办理
(2)用票人再次领购发票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发票领购方式,凭《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副本、专职发票领购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直接领购发票。对于采用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还要提供发票交验簿、发票存根。对交验有问题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停止供应发票,待按规定处理完毕后,才能向其供应发票。
采用担保方式购票的,凭原所在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证明、保证人的担保手续或保证金收据以及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发售发票。
(二)发票的使用
发票的使用包括发票的开具和发票的取得两个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
1.发票的开具 (8)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外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则一律不得开具发票,而且只限于提供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
(二)发票的使用
1.发票的开具
(3)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4)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相关联次要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如发生错填、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的,不能擅自撕毁,而是将发票各联完整保存,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正确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发票的使用
1.发票的开具
(5)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二)发票的使用
1.发票的开具
(7)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8)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9)当纳税人不能开具发票时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发票的取得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用票人在购买商品、货物、接受劳务服务付出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至于消费者个人是否索要发票,则由消费者个人根据需要确定。取得发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合法地取得发票。
(2)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三)发票的保管
1.发票保管制度(6)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
(1)专人保管制度
就是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发等日常工作。
(2)专库保管制度
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蛀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确保发票的安全。
(3)专账登记制度
要设立专门的账、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
(三)发票的保管(3)
1.发票保管制度
(4)保管交接制度
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所管发票及时登记账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接交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
(5)入库验收制度
对运达的发票要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6)定期盘点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一般要在每月月底对库存发票进行一次清点,以检查是否账实相符。
(三)发票的保管
2.发票保管期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3.发票丢失的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当天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当地报刊或电视台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四)发票的缴销管理
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税机关统一将自己或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收缴与发票销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票销毁首先要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
(四)发票的缴销管理
1.发票缴销的适用情况
(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存期满后,应编造发票缴销清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作废的发票,也不能擅自处理。应认真收缴清点对数,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清楚。
(3)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转业、改组、合并、联营、分设、迁移(涉及改变隶属税务机关)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领取购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4)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改版、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原来的发票使用期满以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5)用票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发现次版发票时,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6)用票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问题时,应将残存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7)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缴销发票的情况。
(四)发票的缴销管理
2.发票缴销的办理
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缴销发票的,应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发票或发票存根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收缴其应缴销的发票,将发票缴销情况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分户登记簿》上,并在《发票缴销表》上签章后返还给用票人。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这里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1.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1、3、4、5、6、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2.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3.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抵扣联不盖,盖了通过不了扫描认证)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附件3)。见表10-7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五)增值税的报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认证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
 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及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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