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租赁公司业务核算 课件(共17张PPT)《金融企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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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租赁公司业务核算 课件(共17张PPT)《金融企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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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租赁
欢迎各位同学学习《金融企业会计》!
第十一章 租赁
学习目标
【理论知识目标】
1. 掌握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主要区别
2. 掌握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核算要点及会计科目
【实务应用目标】
1.掌握出租人和承租人开展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手续
2.了解转租赁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一章 租赁
第十章 租赁公司业务核算
第一节 融资租赁业务的核算
第二节 经营租赁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转租赁业务的核算
第十一章 租赁
租赁业务(引言)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即由财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财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对财产始终保有所有权,承租人依照契约按期交纳一定租金给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根据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承租人为标准,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
报酬,是指在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租赁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
第十一章 租赁
第一节 融资租赁业务的核算
一、理论知识
(一)融资租赁的特点
(二)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三)融资租赁核算的相关概念
(四)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
二、实务应用
(一)承租人的核算
(二)出租人的核算
第十一章 租赁
(一)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的特点有:
1.租期较长,一般接近于资产的经济寿命。
2.合约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
3.租赁设备一般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企业租赁的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身的筹资行为。
4.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5.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也有续租或退租的选择权等。
第十一章 租赁
(二)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租赁开始日,就承租人而言,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以上(含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一章 租赁
(三)融资租赁核算的相关概念
1.担保余值与未担保余值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2.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缕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额。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一章 租赁
(四)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
1.承租人的核算要求
(1)租赁期开始日的核算要求。
(2)初始直接费用的核算要求。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5)或有租金的核算要求。
(6)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的列报。
第十一章 租赁
(四)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
2.出租人的核算要求
(1)租赁开始日的核算要求。
(2)初始直接费用的核算要求。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核算要求。
(5)或有租金的核算要求。
(6)出租人关于融资租赁的列报。
第十一章 租赁
第二节 经营租赁业务的核算
一、理论知识
(一)经营租赁的特点
(二)经营租赁的核算要求
二、实务应用
(一)承租人的核算
(二)出租人的核算
第十一章 租赁
(一)经营租赁的特点
经营租赁,是指在租赁行为中,租赁双方不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相比,采用经营租赁形式,承租人只是想获得资产的短期使用权,而不想取得资产的所有权,通常在租赁期满后,将租赁资产退还给出租人。
第十一章 租赁
(二)经营租赁的核算要求
1.承租人的核算要求
(1)承租人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实际发生或有租金时,应当将或有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 租赁
(二)经营租赁的核算要求
2.出租人的核算要求
(1)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取得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或有租金,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十一章 租赁
第三节 转租赁业务的核算
一、理论知识
(一) 转租赁的特点
(二) 转租赁的核算要求
二、实务应用
(一)原出租人的核算
(二)新承租人的核算
(三)原承租人(转租出租人)的核算
第十一章 租赁
(一)转租赁的特点
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将租入的资产转租给新的承租人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在这种租赁方式中,资产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第三方,从而使自己成为新的出租人。
转租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转租出租人)、新承租人。
第十一章 租赁
(二)转租赁的核算要求
1.原出租人的核算要求
2.新承租人的核算要求
3.原承租人(转租出租人)的核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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