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海运单 课件(共25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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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海运单 课件(共25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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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张PPT)
第三章 海运业务单证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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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运单
第二节 海运提单
第三节 电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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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运业务流程
第一节 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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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运单(Sea Waybill,SWB)的定义
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需要在目的港出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需待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
2.海运单的作用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具有以下两个重要作用: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但是,海运单不是一张转让流通的单据,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一、海运单概述
范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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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运单的优缺点
优 点 缺 点
(1)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以下简称《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此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2)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3)使用海运单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正本,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货等单),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
(4)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还可以为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一、海运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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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流转程序
二、海运单的流转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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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单的流转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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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提单/海运提单(B/L) 海 运 单 (SWB)
性质与作用 ①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 货物收据 ③ 物权凭证 ①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 货物收据
可否买卖、抵押 可以 不可以
收货人栏 可以是:不记名,记名,指示 记名的
可否转让 ①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② 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可以转让 ③ 记名提单:不能转让 不能转让
提货方式 看单提货,并且凭正本提单提货 看人提货,无需海运单正本,收货人只需证明身份即可提货
格 式 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正本签发份数 无明确规定,习惯上一式三份 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
三、提单与海运单的比较
第二节 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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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Bill of Lading,B/L)的定义与作用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二)提单的功能
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单具有三项主要的功能。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Evidence of Receipt for The Goods)。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一、提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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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单的种类
1.基本种类
(1)以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以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准: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Blank B/L;Bearer B/L)、指示提单(Order B/L)。
(3)以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批注为标准: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
(4)以不同的运输方式为标准: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Through B/L)。
(5)以提单使用的效力为标准:正本提单(Original B/L)、副本提单(Non Negotiable B/L)。
(6)以提单签发人不同为标准:班轮提单(Liner B/L;Ocean B/L)、仓至仓提单(NVOCC B/L;House B/L)。
一、提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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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单的种类
2.特殊种类
(1)以签发提单时间为标准:预借提单(Advanced B/L)、倒签提单(Anti-date B/L)、顺签提单(Post-date B/L)、过期提单(Stale B/L)。
(2)其他特殊提单: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并提单(Omnibus B/L)、分提单(Separate B/L)、交换提单(Switch B/L)、交接提单(Memo B/L)。
一、提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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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式提单是相对于简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全式提单有正面的印刷条款和背面的印刷条款。在提单的正面通常会有确认条款、不知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提单背面的印刷条款主要有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特定货物条款等。
二、提单的内容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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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正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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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正面条款
1.确认条款
如:“Shipped i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 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 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2.不知条款
如:“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numbers, quality, contents and value, 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3.承诺条款
如:“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
4.签署条款
如:“In witness whereof,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s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Shippers are requested to note particularly the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with 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upon their goods.”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货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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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条款
1.定义条款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首要条款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
3.承运人责任条款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说明签发本海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海运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条款的海运提单都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记于提单条款中。如果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也就是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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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条款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即承运人期间责任条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责任,具体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但这种规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任期间向两端延伸,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之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无疑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5.免责条款
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所以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的规定,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譬如《海牙规则》有17项免责事项,如地震、海啸、雷击等天灾,战争、武装冲突和海盗袭击,检疫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触礁搁浅、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因托运人过失如包装不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积或重量的“正常损耗”等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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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条款
6.索赔条款
索赔条款(Claim Clause)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知(Notice of Claim),亦称为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诉讼时效(Time Bar),即指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等。
7.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
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要求在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8.运费条款
预付运费应在起运时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舱面货等,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起支付。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对,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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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条款
9.留置权条款
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规定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0.转运或转船条款
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说明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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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条款
11.卸货和交货条款
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说明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2.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
根据《海牙规则》,动植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3.危险品条款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说明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除了以上介绍的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上加注一些内容,也就是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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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的签发
1.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托运人。
2.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签发提单时必须经承运人特别授权,否则代理人无权代签提单。
3.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通常所说的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单上记载的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提单上所列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二)提单的更正
1.提单的更改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都会同意托运人更正提单内容的合理要求,重新缮制提单。但因更改提单内容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提出更正要求的托运人承担。货运代理人应注意,提单的更正要尽早办理,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手续。
2.提单的补发
如果提单签发后遗失,承运人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保证金,而且还要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将提单声明作废。
三、海运提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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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单的背书
提单是物权凭证,不论是何种提单,在提单转让、凭提单提货或换取提货凭证时,收货人都应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
(四)提单的回收
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必须收回提单,并在提单上作“作废”的批注。
三、海运提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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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我国未加入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划分上很不平衡。
(二)《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也称《维斯比规则》,全称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该规则主要针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
(三)《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除了保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修订内容外,还在很多方面作出了根本性的变革,如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等。
四、海运提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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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体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2.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3.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4.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6.诉讼时效不同
7.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四、海运提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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