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课件(共22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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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课件(共22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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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第七章 国际航空
公约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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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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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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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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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航空运输案例分析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
货运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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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主要是指航空器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位于两个国家的运输;或者同属于一个国家,但航空器在另一个国家有一约定经停点的货物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内航空法,这一点尤为值得注意,因为国内赔偿与国际赔偿差距甚远,例如,有一航班由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至青岛段发生问题,则解决方案适用华沙体制。
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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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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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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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的主要责任
承运人对在其保管期间内空运单项下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交运的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
3.承运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1)如果承运人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负担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减免。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千克250金法郎。
四、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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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
如果有损害情况,收件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是货物,最迟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如果有延误,应最迟在货物交收件人自行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除非承运人有欺诈行为。
2.诉讼
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要求赔偿的起诉权。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规定。
五、索赔和诉讼
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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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常运输的货物种类和代号
OFLD Offloaded 卸下,拉货
SSPD Shortshipped 漏(少)装
OVCD Overcarried 漏卸
Mislabeled Cargo 贴错标签货物
Missing Label标签脱落
MSCA Missing Cargo 少收货物
FDCA Found Cargo 多收货物
MSAW Missing AWB 少收货运单
FDAW Found AWB 多收货运单
Damage 破损
一、货物的不正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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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破损
发 现 时 间 处 理 方 法
收运时 拒绝收运
出港操作时 破损(内物未损坏)→加固包装,继续运输
严重破损(内物损坏)→停止运输,通知发货人或始发站,征求处理意见
进港操作时 填开不正常运输记录,派发电报通知装机站和始发站
交接中转货物时 轻微破损→在TRM的备注栏内说明破损情况
严重破损→拒绝转运
一、货物的不正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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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人提取的货物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的相关规定:
(1)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
(3)凡属鲜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运人酌情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缴国库。
(5)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目的站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一、货物的不正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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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托运人在货物发运后,可以对货运单上除声明价值和保险金额外的其他各项进行变更,此时托运人应出示货运单正本并保证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对托运人的要求,在收货人还未提货或尚未要求索取货运单和货物,或者拒绝提货时可以满足其要求。托运人的要求不能损害承运人及其他托运人的利益,当托运人的要求难以做到时应及时告知。
(二)变更的范围
(1)可以将运费预付改成到付,或反之;还可以更改垫付款的数额。
(2)运输方面可以在运输始发站将货物撤回,在任何经停站停止货物运输,从中途或目的站退运,更改收货人和目的站。
二、变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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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的处理方式
1.货物发运前运输变更
货物发运前,托运人要求更改付款方式或代垫付款数额时,应收回原货运单,根据情况补收或返回运费,并按照有关航空公司的收费标准向托运人收取变更运输手续费、货运单费。
托运人在始发站要求退货时,应向托运人收回货运单正本,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地面运输费、联运手续费)后将余款退回托运人。
2.货物发运后和提取前
货物发运后和提取前,托运人要求变更付款方式或代垫付款数额时,应填写货物运费更改通知单,即“CCA-Cargo Charges Correction Advice”,根据不同情况补收或退回运费,并按有关航空公司的收费标准向托运人收取变更运输手续费。
如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如中途停运、改变收货人),除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及时与有关承运人联系,请其办理。改变运输意味着运费发生变化,应向托运人多退少补运费,并向托运人收取变更运输手续费。
二、变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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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改货运单
1.修改现有货运单
货运单填开后,对货运单各种修改应在剩余各联同时进行,修改后的内容尽可能靠近原内容,并注明修改企业IATA代号和修改地的机场或城市代号。
2.填开新货运单
当一票货物由于无人提取而退运时,应填开新货运单,原货运单号注于新货运单“Accounting Information”一栏。所有本该向收货人收取而未收取的费用,全填在新货运单的“Other Charges”一栏,按运费到付处理。
二、变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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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费更改通知单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货物运输的费用发生变化,都应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和有关部门,同时填制货物运费更改通知单。
(1)货物已远离始发站,但需要更改运费数额或运费的付款方式时都应填开CCA。
(2)任何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都可填开CCA,须确认货物尚未交付给收货人,方可填开CCA。
(3)更改运费的数额超过5美元时,方可填开CCA。
(4)CCA至少一式四份,除填开承运人留存外,应将副本及时传送给财务部门、结算部门及始发站、目的站。
(5)填制CCA的相关企业将CCA交第一承运人,再由第一承运人转交第二承运人,以此类推。
二、变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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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货物索赔是指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所造成的货物毁灭、破损、遗失、变质、污染、延误、内容短缺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的要求。
索赔人包括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
2.索赔的地点和时间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货物损坏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日内提出;货物毁灭或遗失的赔偿要求,应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日内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将会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航空运输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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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需要的文件
索赔需要的文件包括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货运单正本或副本,货物商业发票,装箱单和其他必要资料,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货物运输事故签证(货物损失的客观详细情况),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运输事故记录,来往电传等文件。
4.赔偿规定
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20美元/kg;已经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的,按照声明价值赔偿。
三、航空运输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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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理赔程序
(1)货物运输事故鉴证。货物运输事故鉴证是指由承运人出具并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认可的,证明货物异常情况的文件。当航空地面代理人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破损,即由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填写,它是在目的站货物出现问题时的一个证明。
(2)索赔申请书
发现货物的问题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的赔偿时限提出赔偿要求,需要向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书。
(3)航空公司审核所有的资料和文件。航空公司审核所有的资料和文件,进一步进行调查工作。
(4)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航空索赔单由航空公司填写,索赔人签字盖章,表明航空公司正式认可索赔的有关事项。
(5)货物索赔审批单。航空货物的索赔根据索赔货物的金额不同需要各级领导审批。
(6)责任解除协议书。在索赔人收到索赔条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即放弃诉讼权及进一步的索赔权。
三、航空运输索赔
第五节 航空运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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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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