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消费税核算 课件(共28张PPT)- 《税法基础》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项目三 消费税核算 课件(共28张PPT)- 《税法基础》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项目三 消费税核算




Web Design
Social Media
学 习 目 标
知识目标
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等内容
重点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消费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技能目标
能准确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
能完成消费税纳税申报事宜。
1
任务一 消费税概述
任务一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任务一
消费税
概述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任务一
消费税
概述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2
任务二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任务二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任务二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
二、纳税环节
任务二
消费税基本内容
二、纳税环节
任务二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批发环节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三、税目
任务二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十五)
四、税率
任务二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
   (2)乙类卷烟(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11%加0.005 元/支
36%
30%
四、税率
任务二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四、税率
任务二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4.其他酒 10%
三、 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52元/升
1.20元/升
1.20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0元/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任务二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四、税率
3
任务三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消费税是价内税,以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 从量计征
实行从量定额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在现行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只有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自产自用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
(一)计税方法: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处理
1.直接出售,不再征收消费税
直接出售,是指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
进口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对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为了平衡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
4
任务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任务四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任务四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货款结算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
任务四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问题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任务四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及填写说明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